作者HowChu (好球)
看板ask-why
标题Re: [请益] 为什麽性骚扰法官都从轻量刑?
时间Fri Jul 25 01:51:08 2008
※ 引述《l000000 (好~就跟你100万)》之铭言:
: 现在有性骚扰防治法
: 两性工作平等法
: 只要有言语或行为让人感到不悦
: 都可以告诉加害人
: 那为什麽近期的什麽捷运袭胸几秒就没事
: 被害人睡梦中被袭胸摸臀也没事
: 怎麽性骚扰法官都从轻量刑?
先贴上法条,这些「引起争议」的判决都是因为下面这两条如何适用所引起
刑法224条,强制猥亵罪
对於男女以强暴、胁迫、恐吓、催眠术或其他违反其意愿之方法,而为猥
亵之行为者,处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性骚扰防治法25条
意图性骚扰,乘人不及抗拒而为亲吻、拥抱或触摸其臀部、胸部或其他身
体隐私处之行为者,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并科新台币十万元
以下罚金。
前项之罪,须告诉乃论。
详细的法理就不多说,简单说把刑法224条当做一个大的集合
而性骚法25条当作一个小的集合,两个集合的关系是大集合完全包括小的集合
在性骚法立法之前,不管袭胸十秒还是舌吻五秒都是可以用刑法224条解决的
但在有了性骚法後,若是全用刑法224条解决,那性骚法25条就会被架空
所以得在原来刑法224条的范围内硬切一条线出来给性骚法25条用
所以上面两个案例才会被认定是性骚法25条
舌吻五秒是因为被害人没有提出告诉,所以无罪
袭胸十秒则因为犯罪时还没有性骚法,也是无罪
当然你会说没有性骚法25条还有刑法224条啊
但是在刑法理论里,所有行为都必须有法律规定要处罚才能处罚
立法院之所以会在刑法224条之外另外立一个性骚法
就表示立法院认为袭胸十秒不在刑法224条的处罚范围内
所以必须多立一部法律,因此既然犯罪的时候没有性骚法
因此就不能处罚
至於上诉後二审改判有罪,则是认为袭胸是强制猥亵罪
不管怎麽认定都没有对错,只有法官各人判断上的不同
这是常发生的,尤其在一些有重叠部份的法条
适用上常发生上下级法院见解不一的情形
(若你有兴趣法理为何,有四点,记者只是挑第四点的两个字「十秒」报新闻
点选下列网址,选择彰化地院,输入刑事,96年诉字25号
会有袭胸十秒无罪的判决理由书
http://jirs.judicial.gov.tw/Index.htm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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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218.175.61.193
1F:推 Equalmusic:这真有趣阿 07/25 04:31
2F:推 red0210:对了 男生被袭胸可不可以告啊 07/25 09:04
3F:推 Rechtsstaat:可以 07/25 20: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