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Oikeiosis (怎麽啦)
看板ask-why
标题Re: [转录] 是否申请加入bbs搜寻引擎?
时间Fri Aug 24 05:20:30 2007
※ 引述《gamer (^^)》之铭言:
: : gamer是说就算没有利益上损害也有侵权行为 还是犯法的
: : 我想是我发表那篇文章时 观念不清楚 也没有讲清楚
: : 着作财产权的存在是藉由保护作者的财产权来达到流通公共智慧提昇社会公益的目的
: : 国家要避免大书商、大公司因为拥有昂贵的重制、发行设备
: : 而过度剥削作者
: : 所以设有保护作者的着作财产权
: : 使得作者可以藉由交易着作财产权而得到财务上的利益
: : 但若是高举着作财产权
: : 而让少数人垄断创作 妨碍社会资讯流通 影响创新与进步
: : 这一定不是着作权法立法的意旨
: : 所以着作权法也设有合理利用的范围(四十六条到六十五条)
: : 如果真的认为柚子的行为已超出合理利用范围
: : 我想了解这样的利用会有什麽不良的影响
: 有无不良影响和是否侵权并没有什麽关系,最简单的例子,
: 学术论文如果能够免费传送让各个研究人员阅读,对於整个学
: 术研究是有利的,而对於原作者也没有什麽物质上的损害。但
: 是即便如此,法律还是保障了每个作者的着作财产权。
其实不是的 好的学术论文通常都有很高的财产价值
一篇重要的论文可以改写成畅销的书 长销的教科书
可以表达最新的研究成果 启发与专利相关的想法 还有其他的利益
原作者如果因为在学术界发表就会损失掉在企业界的庞大利益
会有很强的诱因吸引很多学术界的人往企业界发展
所以为了平衡这种不当 所以法律才保障这些学术作品的着作权
否则 学术界其实是向来就是着作人格权重於财产权的地方
而着作权跟专利权都是一种人为独占权
这种权利如果没有给社会更多好处 其实没有必要存在
所以我才问说 这样的合理利用有没有不良影响
也就是说 如果这种利用对社会的谁有害 甚至只有一个人有害 那就不好
但是若没有人的法定权利受害的状况下 这就是合法的利用 不是吗?
: : 另外 电信公司或谁要是把个人资料任意散布贩卖都违反个人资料保护法
: : 那跟人格权的关系似乎没有这麽直接
: 个人资料保护法不就是在保护人格权吗?不然我国宪法中
: 哪里提到人格权了?
我以为你在说着作人格权 是我误会了
: : 这样的确是公开散布 可是并不是违法的事吧 这是合法使用的范围
: : 着作权法第六十一条
: : 揭载於新闻纸、杂志或网路上有关政治、经济或社会上时事问题之论述,得由其他新闻纸
: : 、杂志转载或由广播或电视公开播送,或於网路上公开传输。
: : 你影印了很多份报纸 显然是你觉得有很重要的消息要免费告知大家
: : 这麽有意义的事情 为什麽要用法律禁止?
: : 而第五十一条确实是保护以个人跟家庭为目的的使用
: : 事实上你可以买了任何着作之後复制给你的家人使用 这很合理吧
: 注意,这里提到的是「有关政治、经济或时事」,并非是
: 无限制的。换句话说,如果今天有一个科技新闻独家刊载在某
: 份刊物上,那是不是可以传播就有讨论的空间存在了。
嗯 如果是科技「新闻」 那符合时事的定义 有何不可复制的道理?
上开六十一条是避免副刊的文艺作品被纳入的条款吧
副刊连载小说 小说当然还是不能无限制的被复制
可是新闻时事当然可以被复制 传输
: 另外,并不是你购买了「任何」着作的版权之後就可以重
: 制给你的亲朋好友。最简单的例子,商用软体的授权通常都是
: 「单机」。也就是说,你的授权只有到备份母片这个阶段而已。
嗯 依据我国的着作权法 个人利用是包含给自己的家人使用的
: : 而五十二条保护的是以研究学术教育目的的使用
: : 而文字着作从无索引的状态 改变成有索引的状态
: : 这不是有便於网路上研究这类文字资讯的效果吗?
: : 这样的变化明明就有助於这些着作的市场价值 而不是损害价值
: : 而且提供此一技术的平台也并没有因此得到利益
: : 这样到底有什麽不法的地方呢?
: 不知道你有没有使用过SCI, EI, SSCI这类的index。这些
: index都是要收费的,但是即便你付了钱,你也只能从其网站
: 获得某些关於学术着作的资讯,而文章的位置依然是存放在该
: 文章原来发表的期刊网页中。SCI并不具有将文章备份至自己
: 网站主机上的权利。
因为取得学术论文索引的权利金比取得学术全文的权利金便宜而已
有很多学术资料库还是会蒐集期刊全文 只是这样的资料库就贵更多而已
学术论文跟批踢踢上的文章 价格上还是不一样吧
我并不认为所有的书都可以拿来全文索引
因为这样确实会伤害到这些书的市场价格 或潜在价格
但是在批踢踢上或任何bbs上的
不营利的全文索引 似乎并没有伤害到不营利的作者的财产权呀
: : 这个观念不对 着作财产权跟着作人格权不同
: : 就算是合理使用 也不能把别人写的东西改说是自己写的或是任何别人写的
: : 着作人格权保障作者就是作者 不能转让贩卖继承
: : 但是着作财产权不同
: : 其本质是财产权 财产权受到侵犯 当然是跟赚不赚钱有关
: : 你原先的财产是零元 後来被人「侵犯」变成十元 而「犯人」并没有得到利益
: : 这样你可以主张你被侵犯财产权吗? 恐怕很难吧
: : 而着作人格权本身即使不能得益 也可以请求赔偿
: : 那是因为人格权的特性 而不能说着作财产权也享有跟着作人格权一样的特性
: : 嗯 愿闻其详 因为其他推文网友错爱 有引用我的文章的想法
: : 所以我也想了解是不是我的想法还有不当
: : 我认为网路上的文章都是着作 而不是物品 这种想法若有不妥 还请说明一下
: 关於这个部分,我之前有弄错的地方,所以先道个歉。
: 然後这个部分我在国图上有看到很详尽的解说,连结在此
: http://www.read.com.tw/web/hypage.cgi?HYPAGE=subject/sub_copyright.asp
: 其中提到着作财产权则是指重制权、改作权、出租权、公
: 开传输权、公开上映权、公开播送权、公开展示权、公开口述
: 权等等。所以不管是否为利益行为,着作权法皆保障原作的着
: 作权。
在你的连结中也有提到 着作财产权不是无条件保护的 还是有合理使用的限制
我论证的是这里的使用是合理使用的范围
: : 备份文章的行为 我觉得是「暂时重制」的范围 (技术上必经的过渡性重制)
: : 所以只要最终的目的不超过合理使用 暂时重制的行为并不会单独违法
: 第22条 前项网路合法中继性传输之暂时性重制情形,包
: 括网路浏览、快速存取或其他为达成传输功能之
: 电脑或机械本身技术上所不可避免之现象。
: 但是这边有争议的是,柚子将bbs文章copy一份到该网站伺
: 服器的行为是否满足所谓的「电脑或机械本身技术上所不可避
: 免之现象」。如果说用节录文章档案的方式是不是更为理想?
: 另外就是这边又牵涉到是否侵害到了原作的改作权?像之
: 前提到的例子,如果我今天想删除(修改)这篇文章,那柚子
: 那边是不是也应该要同步删除(修改)文章?
柚子将文章拷贝一份到网站伺服器的行为就是所谓的「快速存取」的部份
除非现在有一种技术可以不需要把文章拷贝下来就可以搜寻的技术可以取代
否则柚子的行为完全符合「技术上不可避免」的法定要件
: 另外说些题外话,我们在讨论这些人格权或着作权的时候,
: 常常会从是否有利益的角度来看。但是我个人的看法是,这部
: 分的争议往往很难用这种方式来解决。像之前的身份证加盖指
: 纹,有人主张说如果没有犯意的话,那加盖指纹只会是保护,
: 而不会是损害。但是今天我就是不爽让政府把我预设成犯人,
: 我就是觉得这样不受尊重不行吗?如果说盖指纹不会是损害,
: 那同样我也可以主张不盖不会是损害。
嗯 盖指纹的辩论不只是爽不爽呀
而是要辩论盖指纹的法益是不是超过了所损害的法益
而内政部的说法是可以更有效的追溯犯罪(不过现在靠指纹侦破的案件很少)
可是得到的损害是个人资讯的隐密性很容易被政府破坏
(政府常常不慎损害到个人的权益)
所以最後辩论结果是不强迫盖指纹 我认为这样不只是爽不爽的问题呀
: 同样的道理也是,我今天在这边发表了这篇文章,也许它
: 被散布出去对我来说是有利的,但是我就是不想它被传输,我
: 就是希望看文章的人能够来到ptt看。这样的主张一样是没有
: 造成损害,一样合理。
嗯 法律有很多时候是还满尊重社会公认的秩序的
如果今天社会公认的习惯就是在批踢踢上的东西都不能随便散布
那也就是了 那忽然有了搜寻引擎 那当然不对
可是现在有的人在网路的文章是希望散布的 有的人是不希望的
这个惯例还没有形成共识 所以如果真的这麽在意这件事 其实是应该要说明的
因为不说明的话 没有人知道你同意怎麽样的使用
: 我想说的是发表文章这件事当然是预设了作者想要让人观
: 看自己的着作这个意涵在。但是并不代表作者也愿意在本身不
: 知道的情形下被人散布自己的着作,而我也认为这样的权利理
: 应是要被保障的。因为这除了是种让创作者能够心甘情愿创作
: 的理由外,更是人跟人之间的互相尊重。
我同意互相尊重的重要性
但是我觉得用着作权来阻止知识的流动是满不好的
我心里还是期待着知识可以公开公享的环境的(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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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信站: 批踢踢实业坊(ptt.cc)
◆ From: 123.192.3.239
1F:→ nobody1:以技术层面而言Cache和save 你弄错方向了 ^^ 08/24 12:22
2F:→ nobody1:用copy的技术是不可避免的理由来解释 很牵强哦 08/24 12: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