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Oikeiosis (怎麽啦)
看板ask-why
标题Re: [转录] 是否申请加入bbs搜寻引擎?
时间Fri Aug 24 03:27:17 2007
※ 引述《nobody1 (无人)》之铭言:
: 既然是ask why 那...我也ask wky好了~~
: 站方的意见?
: 台大没有说话?
: 为什麽yousee偏爱这麽偷偷摸摸的寄信给各个版主是为了什麽呢?
: 为什麽要使用者一个个 在各个不同的版投票呢?
: 好想知道酱子是否就能解决个别文章作者的权利 不受他站备份的干扰与影响呢??
: XD
: --
:
※ 发信站: 批踢踢实业坊(ptt.cc)
: ◆ From: 220.132.12.241
: → nobody1:刚又去看了一下...相关权益....1,2,3 没一个做到的 08/21 22:58
: → nobody1:一样有作者资讯 有推文 有签名档 没删除系统 08/21 23:00
: → nobody1:我相信 ptt站方 而不是他站的嘴炮 XDDDD 08/21 23:00
: → nobody1:http://0rz.tw/6e2VV <== 随便搜搜 就有ptt2 个板 08/21 23:06
: → kkkk123123:你好伟大喔XD 08/22 18:31
: → nobody1:比你伟大一些些 没什麽 08/22 18:58
: → ciswww:这事情本来就是给各板决定 当然询问版主 08/22 22:56
: → nobody1:ask wky 一下 为什麽站方不站在同意的那一边呢? 08/22 23:07
: → nobody1:理所当然询问版主的理由...也想要ask why一下 08/22 23:08
: 推 jcboy:解决个别文章作者的权利....这前提是文章作者有权利 08/22 23:13
: → nobody1:讨论看看 不一样的观点好了 ^^ 我是主张有权利的那一方 08/22 23:17
: → nobody1:我的权利在我注册时 赋予ptt站台 供其利用流通 08/22 23:20
: → nobody1:突然发现另一个架在国外的站台 不知觉中复制备份大量文章 08/22 23:21
: → nobody1:在未经站方同意的前提之下 任何转出复制备份的动作 08/22 23:22
: 推 jcboy:可以看看3780篇Oikeiosis板友所PO的,主张有权利请举出法源 08/22 23:21
: → nobody1:都是侵犯文字权利 大意是如此啦 08/22 23:23
: → nobody1:这....去告看看 就知道了 XD 08/22 23:23
基本上我不认为作者在ptt上发表文章 站方就有得到「作者的授权」可以利用流通
否则站方就应该可以去小说板把一些有名的小说家的文章都印出来卖钱
我认为站方取得的只有合理使用范围的权利而已
而柚子的使用我依然认为是合理使用范围 批踢踢的站方和柚子是同样的使用
: → nobody1:如果是ptt站方来做这搜寻服务 我是举手赞成 08/22 23:24
: → nobody1:由不可信任的第三方 那ptt同意与否就很重要了 08/22 23:25
: → nobody1:举个例子来说 我架了个站把无名未隐藏的相簿都复制下来 08/22 23:25
: → nobody1:相簿都是公开的情况 并不代表我有权在未经无名同意之下 08/22 23:26
: → nobody1:COPY每一张照片後 供他人搜寻观赏 08/22 23:27
无名没有同意这些相簿的公开传输的权利呀
还是在照相者的手里啊
: 推 jcboy:"不代表我有权"...权力的法源咧,你不举法源,那没啥好讨论的 08/22 23:34
: → jcboy:老实说我很想看看主张有权的如何反驳3780篇,不过看来很难罗 08/22 23:37
: → nobody1:小弟不是念法律的...不过倒是很希望去告看看 08/22 23:42
: → nobody1:毕竟"一字不漏的备份"不会是yousee的权利 08/22 23:43
嗯 你要去告也满好的
毕竟可以确定现在实务上一些在网路上的着作权的问题
一字不漏的备份在法律上称为「重制」
在网路上公开这些着作 法律上称为「公开传输」
基本上这两种权利都包含在着作财产权的范畴内
若有侵犯 不但有民事上的赔偿责任 还有刑事上的刑罚
而我认为 着作权法中有规定合理使用的范围
也就是五十一条跟五十二条的规定
容许在教育研究学术目的下 让大众更容易接触着作
且 根据着作权法第六十五条
着作之合理使用,不构成着作财产权之侵害。
着作之利用是否合於第四十四条至第六十三条规定或其他合理使用之情形,应审酌一切情
状,尤应注意下列事项,以为判断之基准:
一、利用之目的及性质,包括系为商业目的或非营利教育目的。
二、着作之性质。
三、所利用之质量及其在整个着作所占之比例。
四、利用结果对着作潜在市场与现在价值之影响。
这条条文显示当新的着作(柚子的索引以及备份快取)
以非营利教育目的 供作个人、家庭、学术、教育、研究目的
利用的(单一文章)质量占总作品的比例不高
且不损及原着作(单一文章)的潜在价值与现在价值时
这都在合理使用的保护之下
: 推 nobody1:想了想...冲着jcboy的话 我会找时间 去追求权利的法源 08/23 11:38
: → nobody1:追根究底 才能知道自己是对的还是错的 ^^ 08/23 11:40
: → nobody1:而且 看了看3780那篇大大的论述 还是很多漏洞在 08/23 11:41
啊 请多多指教 我不是大大 我想知道我的错误漏洞在哪里
我也不是学法律的 只是自己刚好有点兴趣而已 不敢说自己想的就是对的
: 推 gamer:基本上有没有损害和有没有侵权是两码子事,该篇文章提这个 08/23 16:42
: → gamer:已经弄错方向了。另外第51条指的是「非公开」场合。 08/23 16:43
: → nobody1:权利或损害之定义也不应由加害者来定义 ^^ 08/23 16:43
: → nobody1:也或许权利与损害 中间要有个适当的折冲点 08/23 16:45
: 推 gamer:他说的损害指的是利益上的侵犯,比方说:钱。 08/23 16:45
: → gamer:但是这完全是两码子事,我的个人照不值钱。 08/23 16:46
: → gamer:但是你随意使用我的照片,我一样可以告你侵犯肖像权 08/23 16:46
: → gamer:我的个人资料不值钱,但是电信公司任意公开或贩售,也是侵犯 08/23 16:47
: → gamer:到我的人格权。 08/23 16:48
gamer是说就算没有利益上损害也有侵权行为 还是犯法的
我想是我发表那篇文章时 观念不清楚 也没有讲清楚
着作财产权的存在是藉由保护作者的财产权来达到流通公共智慧提昇社会公益的目的
国家要避免大书商、大公司因为拥有昂贵的重制、发行设备
而过度剥削作者
所以设有保护作者的着作财产权
使得作者可以藉由交易着作财产权而得到财务上的利益
但若是高举着作财产权
而让少数人垄断创作 妨碍社会资讯流通 影响创新与进步
这一定不是着作权法立法的意旨
所以着作权法也设有合理利用的范围(四十六条到六十五条)
如果真的认为柚子的行为已超出合理利用范围
我想了解这样的利用会有什麽不良的影响
另外 电信公司或谁要是把个人资料任意散布贩卖都违反个人资料保护法
那跟人格权的关系似乎没有这麽直接
: → nobody1:文字的权利 我想举另个例子 如歌词网站 即使未有商业行为 08/23 16:49
: → nobody1:也是众人一个个字打 或一篇篇贴 难道就没有侵权的问题? 08/23 16:51
这里我看不太懂问题
是说作词者的权利被众人侵犯 还是 下载的人侵犯打字者或作词者的权利?
: 推 gamer:至於51条,举一个最简单的例子,你买份报纸,然後影印1000份 08/23 16:54
: → gamer:到街上去免费送给大家看,这样就是「公开」散布了。 08/23 16:55
: → gamer:也就是说,51条只是保障你个人备份使用而已,不代表你可以重 08/23 16:55
: → gamer:制一大堆share给你的亲朋好友,或是网路上的同好 08/23 16:56
这样的确是公开散布 可是并不是违法的事吧 这是合法使用的范围
着作权法第六十一条
揭载於新闻纸、杂志或网路上有关政治、经济或社会上时事问题之论述,得由其他新闻纸
、杂志转载或由广播或电视公开播送,或於网路上公开传输。
你影印了很多份报纸 显然是你觉得有很重要的消息要免费告知大家
这麽有意义的事情 为什麽要用法律禁止?
而第五十一条确实是保护以个人跟家庭为目的的使用
事实上你可以买了任何着作之後复制给你的家人使用 这很合理吧
而五十二条保护的是以研究学术教育目的的使用
而文字着作从无索引的状态 改变成有索引的状态
这不是有便於网路上研究这类文字资讯的效果吗?
这样的变化明明就有助於这些着作的市场价值 而不是损害价值
而且提供此一技术的平台也并没有因此得到利益
这样到底有什麽不法的地方呢?
: → FreeF1y2:报纸的例子违反的不是着作财产权吗? 08/23 17:01
: → FreeF1y2:但是你在BBS上的文章并不能赚钱,所以应该不能类比吧 08/23 17:05
: → nobody1:损害的不见得是钱 反过来 赔偿的也未必一定非钱不可 08/23 17:07
: → gamer:我说了,和能不能赚钱无关。赚钱与否是损害多寡的问题。 08/23 19:00
: → gamer:如果不能赚钱等於不侵权,那代表所有人都能把网路看到的文章 08/23 19:00
: → gamer:改成是自己写的。 08/23 19:01
这个观念不对 着作财产权跟着作人格权不同
就算是合理使用 也不能把别人写的东西改说是自己写的或是任何别人写的
着作人格权保障作者就是作者 不能转让贩卖继承
但是着作财产权不同
其本质是财产权 财产权受到侵犯 当然是跟赚不赚钱有关
你原先的财产是零元 後来被人「侵犯」变成十元 而「犯人」并没有得到利益
这样你可以主张你被侵犯财产权吗? 恐怕很难吧
而着作人格权本身即使不能得益 也可以请求赔偿
那是因为人格权的特性 而不能说着作财产权也享有跟着作人格权一样的特性
: → FreeF1y2:不过yousee并没有更改作者资讯啊 08/23 19:16
: → FreeF1y2:您所说的应该是着作人格权的问题,3780篇也有提到过 08/23 19:18
: 推 gamer:并没有什麽着作人格权。物品没有所谓人格权的说法。 08/23 19:28
: → gamer:而且我想你也没看清楚我在说什麽。 08/23 19:28
嗯 愿闻其详 因为其他推文网友错爱 有引用我的文章的想法
所以我也想了解是不是我的想法还有不当
我认为网路上的文章都是着作 而不是物品 这种想法若有不妥 还请说明一下
: 推 gamer:我不反对bbs index这样的网站 08/24 00:20
: → gamer:但是我不太赞同站方目前将文章备份到伺服器的行为 08/24 00:21
备份文章的行为 我觉得是「暂时重制」的范围 (技术上必经的过渡性重制)
所以只要最终的目的不超过合理使用 暂时重制的行为并不会单独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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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123.192.3.2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