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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ronnywang (GridBagLayout!!!!!!!!!!)》之铭言: : ※ 引述《DonaldDuck (心平气和)》之铭言: : : 但是嚼食口香糖可以之後用卫生纸包装起来阿 : 这算是比例原则 : 假设嚼口香糖的人中有 90% 会自己包起来丢掉 : 有 10% 会乱丢 : 为了这 10%, 只好牺牲那 90% 的权利 : 现实就是这样... : 反正那90%的人可以等下车後再吃, 权利也没损失多大 : 避免了10%的人的问题, 使得其他不吃口香糖的人有更大的利益 : --- : 很多板禁止注音文也是同样原因 : 90%的注音文使用者注音文可以让人看的懂 : 10%的注音文使用者一个字要花三秒解读.. : 为了防堵那10%..只好把100%都禁止 (惊!)不是这样的吧.. 虽然我不是念法律的,但总觉得你上面讲的跟法律上比例原则...不大像... 先贴一下什麽是比例原则好了... 比例原则与必要原则:   比例原则被视为与宪法同样位阶之法律原则,国家为各种行政行为必须符合比 例原则。比例原则可分为广狭两义,广义之比例原则包括适当性、必要性及狭义之 比例原则:「适当性」是指行为应适合於目的之达成,「必要性」则是指行为不超 越实现目的之必要程度,亦即达成目的须采影响最轻微之手段,「狭义之比例原则 」则指手段应按目的加以衡判,任何干涉措施所造成之损害应轻於达成目的所获致 之利益,始具有合法性。   也就是国家若为达成某目的必须限制人民之权利,而达成该目的手段有许多种 时,必须选择对人民侵害最小的那一种,此即为「必要性原则」。而即使是数种手 段中对人民侵害最小的一种,还是必须衡量该手段与目的的关系,该手段所造成之 损害必须小於其欲达成之目的所获致之利益,此即为「狭义的比例原则」。   我国行政程序法第七条:「行政行为,应依下列原则为之:一、采取之方法应 有助於目的的达成。二、有多种同样能达到目的之方法时,应选择对人民权益损害 最少者。三、采取之方法所造成之损害不得与欲达成目的之利益显失均衡」即为学 说之明文化。本规范第八条第二项所称之必要原则及比例原则之意义即如上所述。   所以说,在行政法上比例原则的应用,比较不是像你说的那样,反而多半是用 来保障人民的权利,以免受到政府公权力的侵害。因为人民在法令制定与过程当中, 并没太多与之对抗的筹码。   有我们熟悉的宪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宪法列举的各种自由与权利,除"为防止妨 碍他人自由,避免紧急危难,维持社会秩序,或增进公共利益所必要者外",不可以 法律限制之,其实也可以说是比例原则之体现。(为什麽说熟悉呢?从国中公民到大 一宪法都在念....只是常常念的很马虎....)   如果我们以比例原则来看这条规定,要看的是手段与目的是否相符?是否有其 他的手段可以达到相同的目的?是否因为其目的让人民权利受到损害?此损害是否 会超过目的带来的利益?   照我的见解的话,我会觉得这是一条违反比例原则的法令。保持车厢整洁有很 多方法,是否一定要用损害人民自由的手段。而嚼食口香糖之类的,也不足以损害 公共安全,无造成紧急危难之虞。禁止嚼食口香糖或喝水,也不足以直接造成车厢 脏乱。它是假设吃口香糖会乱吐、喝水会打翻,但如同前面提到,可能只有百分之 十的人乱吐,如果因为这百分之十的可能性,而限制其他人正当的自由,反而是违 反比例原则,更何况从吐口香糖到妨害环境卫生,到造成实质上的公共损失,还一 大段的距离。   这於前面有人提到的上街带枪跟注音文是不同的。前提、程度跟结果都不合的 类比是无意义的类比,不是之前网友推文说的”照你的逻辑”。禁止上街带枪是否 侵犯人权有很大的争议,至少在美国就引起很大的讨论。然而吃口香糖跟带枪可能 造成的公共损害是全然不同的。带枪可以说成是有"妨碍他人自由"或造成紧急危难 、危害社会秩序的可能,所以可以用法律规范其自由。但是在捷运吃口香糖呢?如 同大众捷运法上说,如果造成列车运转问题等严重情况可罚至七千五,这没话讲, 如果因为吃口香糖之类的事情使得列车发生问题的确妨碍了公共利益(虽然好像没 先例XD),但一般情况下吃口香糖或在车上饮食有什麽导致公共利益受损的可能? 跟携带枪械比起来呢?何以一般轻微的状况也要罚到一千五?如果它是规定在捷运 上吃东西导致捷运无法运转妨碍交通才要罚,这还没话讲。   至於注音文,差异更大。最根本的,BBS上版主跟版众的的关系并不是国家的 公权力执行与人民权利的关系,自然不能以比例原则来类比,前提上不同。至於 接下去的,就好像不须在延伸讨论了。 (这好像比较适合贴在捷运版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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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140.109.136.228
1F:→ ronnywang:我也不是念法律的..错的很有可能是我^^ 推 140.113.95.27 04/28
的确, 牵扯到法律术语还是由专攻法律的人来解说会比较清楚, 只是在公共事务的讨论之中, 也不只有法律的层面~ 专攻法律的人也未必就是最适合的意见~ ^_^~ ※ 编辑: wuliaude 来自: 218.184.96.234 (04/28 19: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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