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ts00759231 (Josh)
看板ask
标题[请问] 民法第169和第170 差异
时间Thu Dec 5 19:39:28 2024
本鲁非法律本科
第 169 条
由自己之行为表示以代理权授与他人,或知他人表示为其代理人而不为反对之表示者,对
於第三人应负授权人之责任。但第三人明知其无代理权或可得而知者,不在此限。
第 170 条
无代理权人以代理人之名义所为之法律行为,非经本人承认,对於本人不生效力。
对於第三人应负授权人之责任 但170又说非经本人承认,对於本人不生效力
恳请解释下差别 感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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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F:→ Ricestone: 你可以告自称代理人的人,但不能告第三人 12/05 20:03
3F:→ MELOEX: 见图「表见代理」的部分 12/06 01:07
4F:推 pbjojo: 169是你有表示别人可以代理,或者知道别人说可以代理你然 12/06 09:52
5F:→ pbjojo: 後你默认(没有表示不行),那你还是要负责 12/06 09:53
6F:→ Ricestone: 表见代理就是实际上无权,但第三人看来对方已经充分 12/06 10:56
7F:→ Ricestone: 有权的状况,这情况你就没办法说第三人怎麽样 12/06 10:5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