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avuta (avuta)
看板ask
标题Re: [请问] 我是露天卖家 想请问商标法的问题
时间Thu Dec 31 13:16:45 2015
※ 引述《ak220788 (阿治)》之铭言:
: 小弟平时是露天卖家
: 去日本买好几只皮卡丘之类的娃娃
: 然後这些日本买回来的娃娃
: 再拿去网拍
: 我这样算违法吗?
: 抱歉我今天第一次看到商标法有点害怕
此问题涉及『真品平行输入』问题,不必然违法。以下提供商标事务所的见解供参。
Q:我们公司在台湾有取得A商标注册,但乙进口贸易商却输入同样A商标的相同产品
来台湾贩售,请问乙贸易商是否有侵害到我们公司的商标权呢?
ANS:
所谓的『水货』就是『真品平行输入』的商品,指本地已有商标权人,现又从国外进口
国外注册商标之真品。关於『真品平行输入』是否违反商标法?学者间的见解分歧。采
肯定说者认为,因为本国商标权人通常就该商标已花费钜额之广告费用,进口商若不必
花费任何的成本,就可以攀附其成果(搭便车),显然不足保障本地商标权人之权益,
所以应该禁止真品平行输入。但采『真品平行输入』是合法行为的人士认为,商标权的
范围并未包含『进口』的权利,而且基於鼓励公平竞争,让消费者有较多选择,真品平
行输入应该是可以允许的。
又依我国商标法第30条第2项规定:『附有注册商标之商品,由商标权人或经其同意之人
於市场上交易流通,或经有关机关依法拍卖或处置者,商标权人不得就该商品主张商标
权。』此一耗尽原则,可证明我国是承认真品平行输入。关於上面两种见解,我国最高
法院八十一年台上字第二四四四号民事判决认为,只要水货的品质与我国商标权人所销
售之商品相同,且进口商又未冒用他人商标,水货就不至於使消费者有混淆误认之虞,
如此对於我国商标权人及消费者的利益(消费者有选择可能性,可享受自由竞争的利益
)就没有损害,自然不应禁止真品平行输入。
不过要注意的是,虽然『真品平行输入』原则上并没有违反商标法的问题,但是如果进
口商是用积极的手段攀附本国商标权人的声誉(搭便车),例如不在商品上注明是水货
而使用本国商标权人的广告字眼,可能还是会被认为违反公平交易法。以上意见,供您
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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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F:推 talk5566: 喔喔喔喔 12/31 13: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