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hsinyeh (hsinyeh)
看板ask
标题[情报] 关於通奸罪二三事
时间Tue Apr 2 03:02:28 2013
好像很久没发文了,发个关於通奸的好了...
这里主要讲的都是刑法,民事求偿举证跟诉请离婚部分,我建议还是去请律师吧
民事跟刑事一般上对於证明严格的要求程度就不尽相同,
更何况我觉得就"外遇"这件事情而言,民事跟刑事诉讼上要证明的东西根本不一样
关於通奸主要的条文是刑法239条
有配偶而与人通奸者,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其相奸者亦同。
这里关於通奸一定要是男女之间有性交才算,肛交口交乳交脚交手帕交都不算
我想这大部分人应该在骂完恐龙法官以後都会听到有人解释,所以我不多着墨
反正就是由於历史解释的缘故,我们认为立法者有意要把通奸罪限缩在男跟女性交才有
男男女女都不算,这是我们这篇故事的前提,而且不只要是男女,还是要有配偶的男女
只要有一方有配偶就算,有配偶那方叫做通奸人,对方叫做相奸人。
如果两边都有配偶,那双方就同时是通奸人也是相奸人,也就可能被两边的配偶告
(因为犯两条法,一条是239前段、另一条是239後段)
先讲好,我觉得这条是应该要废除的,实务上也有这个趋势,所以对这条限制不少
一、这条是告诉乃论之罪(俗称的错误用法叫做公诉罪)
也就是说,如果没人告,通奸人跟相奸人都不会被起诉
而既然告诉乃论就有告诉期的问题,有告诉权的人(配偶)知悉後六个月内要提出告诉
超过六个月,告诉权就消失了,也就是不能再告了
而通奸的行为通常是反覆发生,常常到汽车旅馆修干,每一次修干都是一次犯罪
所以每一次各具有一个告诉权,告诉权人可以只告一次,如果抓到很多次也可以
一起告...
二、告诉权的限制:
除了前面说的六个月赏味期限以外(所有告诉权都只有六个月),
通奸罪的告诉权还有其他限制,规定在245条二项
刑法245条
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二百三十九条之罪及第二百四十条第二项之罪,须告诉乃论。
第二百三十九条之罪配偶纵容或宥恕者,不得告诉。
也就是说,除了有效期限的问题以外,这个罪告诉权还有其他限制,
就是配偶如果"宽宥"或是"纵容"都不可以提出告诉
先说所谓的不可以,只要宽宥跟纵容条件之一成就以後,告诉权就消失。
事後反悔也於事无补,没办法回复上一动
举例而言:老婆抓到老公偷吃,老婆说:把你大安区的帝宝过户给我,就原谅你
老公答应以後,拒绝过户给老婆,老婆怒告通奸罪,依照法务部的见解是已经宽宥
不能再告了(法务部(82)检(二)字第 1121 号参照)
限制当中宽宥比较容易,就是原谅的意思,顾名思义就是"事後"才能宽宥,
对於没发生的事情没办法预先原谅,所以宽宥後再通奸那就可以对新的通奸行为告诉
另一个纵容就是指"事前"的行为,对往後发生效力,所以纵容比宽宥惨一点
因为纵容他通奸以後对於往後的通奸行为都不能再行告诉(因为无告诉权),
而且这种纵容是不能反悔的(司法院院字第1605号参照)
另外如果外表上完全看不出反应,是没有办法认定配偶有宽宥或是纵容的行为
如果配偶只是暂时隐忍没有向侦查机关告发事实表示追诉,也不能认为是宽宥或纵容
实务上也有判决(81年度上易字第2075号、 91年度上易字第166号)
大致上是这样,基本上所有的犯罪都以告诉不可分为原则,就是就是你告的是一个
犯罪事实,而不是一个人,甲乙丙丁一起犯同一个罪,你不能只告甲乙不告丙丁。
要就一起告,不然就都不要告
但是为了维护家庭和谐,所以刑事诉讼法239条规定,当你告通奸罪的时候,
虽然要两个人一起告进去,但是可以单独对配偶撤回,此时就只有相奸人会被起诉....
但若上面所述的宽宥跟纵容等等状态,则因为告诉权消失,所以谁都不能告两个都没事..
大概这样...有点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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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114.32.36.2
1F:→ hsinyeh:其实我不知道是不是适合用这标题分类.... 04/02 03: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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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F:→ DKer:一、这条是告诉乃论之罪(俗称的错误用法叫做公诉罪) 04/02 08:53
8F:→ DKer:这是不是怪怪的~? 04/02 08:53
9F:→ hsinyeh:非公诉罪啦 讲错XD 04/02 11: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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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F:→ kobe8112:低颗好强...那我也要说..倒数第7行有2组就是 (搞错重点 04/02 12:21
12F:→ DKer:我绝对不是因为一边做笔记才发现的 04/02 14: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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