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RunDLL32 (喜欢你暖暖的文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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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情报] 劳委会:工作1天也须给薪(试用期)
时间Tue Aug 28 13:30:04 2012
劳委会:工作1天也须给薪
中央社中央社 – 2012年8月27日 下午7: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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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社记者魏纭铃台北27日电)劳委会今天说,即便
试用期也应受劳基法保障,劳
工仅工作1天也须给薪,求职者与雇主签约,须了解契约内容,避免争议。
现在正是求职旺季,行政院劳工委员会职业训练局全国就业e网今天提醒,求职人找到
新工作,与雇主签订劳动契约时,常只在意薪资及福利,对契约内容容易漫不经心。
直到问题发生,才惊觉签订契约内容对自己不利而悔不当初。
职训局指出,劳动契约中,较常见争议性条款有:员工若在试用期内离职,将无法领
取工资;若员工任职未满一定期间就离职,须赔偿公司费用;科技业常见竞业禁止条
款,规定员工於离职後的一定期间内,不得受雇或经营与其相同或类似工作等。
有关试用期的规定,职训局强调,劳工即使在试用期都应受劳基法保障,就算员工仅
工作1天就离职,雇主都必须支付1天薪资。若发现契约内容中有问题,应立即提出与
资方确认,以避免日後争议。
目前劳基法中虽然没有试用期一词,但如果经过劳资双方合意约定有试用期,也不属
违法。
最低服务年限条款,劳工须先确认:公司未来将支出庞大费用培训自己?或公司将出
资训练自己成为生产活动不可替代的关键人物?职训局表示,若没有以上情形,就不
应有最低服务年限约定。
有关竞业禁止条款,职训局说,较常见的期限是法律接受期限2年以下,限制区域不应
超出公司的营业领域及范围,并以对公司有竞争性工作及行业为限。
劳委会提醒,求职者签订劳动契约宜谨慎;如果离职,也要重新检视签订契约,确认
离职後有无任何须继续遵守事项,才可免除不必要劳资纠纷。
http://tw.news.yahoo.com/劳委会-工作1天也须给薪-11271520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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