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hicker (问版失误之王....)
看板ask
标题Re: 现在还来的及登记参选总统吗??
时间Sat Dec 29 23:52:03 2007
※ 引述《MoNeNe (ᄎNㄋㄟㄋㄟ)》之铭言:
: 如题
: 请问要带双证件跟印章之类的东西吗
先当你是认真来问这问题
根据总统副总统选举罢免法第20条
在中华民国自由地区继续居住六个月以上且曾设籍十五年以上之选举人,
年满四十岁,得申请登记为总统、副总统候选人。
所以 第一个条件是 至少要40岁
第二个条件是 自民国96年8月22日以後没有搬离台澎金马
而且曾经设籍在台澎金马15年以上
再根据同法第23条
依连署方式申请登记为总统、副总统候选人者,应於选举公告发布後五日
内,向中央选举委员会申请为被连署人,申领连署人名册格式,并缴交连
署保证金新台币一百万元。
(中略)
连署人数,於第二项规定期间内,已达最近一次立法委员选举选举人总数
百分之一点五者,中央选举委员会应定期为完成连署之公告,发给被连署
人完成连署证明书,并发还保证金。连署人数不足规定人数二分之一者,
保证金不予发还。
最近一次立委选举是明年1月12日
所以就先以上一次立委选举来看
2004年12月的立委选举 选举人总数是16559254人 1.5%是248389人
而这是连署参选所要到达的连署人数门槛
再加上同法第31条
登记为总统、副总统候选人时,各组应缴纳保证金新台币一千五百万元。
前项保证金,应於公告当选人名单後十日内发还。但得票数不足选举人总
数百分之五者,不予发还。
所以 第三个条件是 必须要能拿的出1600万新台币当做连署及参选保证金
而且这钱还有可能拿不回来
第四个条件是 必须要能拉到至少25万人来连署
还要再根据同法第26条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得登记为总统、副总统候选人:
一、动员戡乱时期终止後,曾犯内乱、外患罪,经判刑确定者。
二、曾犯贪污罪,经判刑确定者。
三、曾犯第八十四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八十五条第一项第一款及其未遂
犯、第八十六条第一项、第八十七条第一项第一款、第八十八条第一
项、第八十九条第一项、公职人员选举罢免法第八十九条第一项、第
二项、第九十条第一项第一款及其未遂犯、第九十条之一第一项、第
九十一条第一项第一款、第九十一条之一第一项、刑法第一百四十二
条或第一百四十四条之罪,经判刑确定者。
四、曾犯组织犯罪防制条例之罪,经判刑确定者。
五、犯前四款以外之罪,判处有期徒刑以上之刑确定,尚未执行、执行未
毕或於缓刑期间者。
六、受死刑、无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之判决尚未确定者。
七、受宣告强制工作之保安处分或流氓感训处分之裁判确定,尚未执行、
执行未毕或执行完毕未满十年者。
八、受其他保安处分之裁判确定,尚未执行或执行未毕者。
九、受破产宣告确定,尚未复权者。
一○、依法停止任用或受休职处分,尚未期满者。
一一、褫夺公权,尚未复权者。
一二、受禁治产宣告,尚未撤销者。
以及同法第27条
下列人员不得申请登记为总统、副总统候选人:
一、现役军人。
二、办理选举事务人员。
三、具有外国国籍者。
前项第一款之现役军人,属於後备军人应召者,在应召未入营前,或系受
教育、勤务及点阅召集,均不受限制。
(下略)
所以 第五个条件是 不能有过上列这些纪录
但 即使这五个条件都已具备
若要透过连署方式来参选也已太迟
根据中选会公布之工作时程
http://www.cec.gov.tw/files//20070808161655_960808.doc
总统副总统之被连署人登记日期是11月9日至13日....
--
※ 发信站: 批踢踢实业坊(ptt.cc)
◆ From: 61.70.208.176
1F:推 ikaridon:推详细 12/30 00:4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