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unicore (我是废渣)
看板Yup99-09
标题请问法律人
时间Sun Sep 21 19:45:09 2003
根据民法物权篇的规定
除非你买东西的时候,便知道这是赃货,
当然是要对方举证你知情,
而你在网路上购买,最起码可以查的到你的买卖相对人
而不是在特意从销赃管道买来明知是赃货
可以证明你是不知情的买下这东西
民法为了保障动产(例如你买的东西)的交易安全和不妨害交易制度
(原因?如果你连买颗苹果,都要请水果摊先证明它的来源是清白的,
又或是买回家後,突然有人说,这颗苹果是他果园里被偷摘的,
你要还它…这…且还要你付刑事责任,岂不天下大乱)
对方是不能要求你返还你用正当管道买的东西
除非他买回。
即便那是台真正是他被偷的东西
他要取回,
他要取回他遗失的东西,必须…向你买回…而不是你要乖乖还他,
也不必要赔他,更不用负刑事责任
参照
民法950 (善意受让之例外-盗赃遗失物回复请求之限制)
盗赃或遗失物,如占有人由拍卖或公共市场,或由贩卖与其物同种之物之
商人,以善意买得者,非偿还其支出之价金,不得回复其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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