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begone (茫然...)
看板Yup99-09
标题错误的法律概念(完全颠倒),请更正并转寄:
时间Sat Jul 6 14:35:40 2002
在下一位朋友最近被临检...警察除了照例检测酒精浓度以外,已开始会「请车辆
驾驶配 合打开音响换片箱」或「随身携带的CD」!
经在下友人询问结果:主要用意在检查是否有「盗版光碟」与「盗版CD」!
举凡音乐、软体、作业系统等只要不是原版都将被告发!
景气低靡、时机坏坏, 上路还是小心为妙...
IGS 一位修过法律课程的同事陈述的:
告诉大家几个观念
1.警察如果没有收索票,根据宪法第八条规定不能检查你的行李箱
这点还是对的!但是「搜索票」,不是「收索票」。
2.如果你买盗版cd是那种夜市买的光碟上还印有专辑名称的那你惨了,铁死无疑,
依着作权法93条规定处以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得易科罚金新台币十万元以下
错!!你会活得好好的!着作权法及我国其他法律根本没有处罚盗版的「购买」
人,当警方问你光碟从哪来的?
首先:你可以说:你管我!(警方无权询问这个问题)
如果他说他有合理犯罪的怀疑时,你一定要说是在夜市买的!
第一:自己没有任何刑事责任,顶多东西被当违禁品没收(且可否没收还有问题!)
第二:夜市是流动的,你也不用举证确定的购买来源。
但是,要注意,当有人问你买这块光碟干嘛用的?
1.一定要回答是要「在家里」「供自己使用」的。
2.千万别说是要卖或要租给别人的
(违反着作权法第91条第2项意图销售或出租而重制罪,处六月以上五年以下徒刑)
3.千万别说是要借给别人的
(违反第93条第3款、第87条第2款散布或意图散布非法重制物罪,处2年以下徒刑)
4.也别说是公司或营业要用的
(违反第93条第3款、第87条第5款明知为非法电脑重制物而作为直接营利使用罪,
处2年以下徒刑)
5.也不能说是要在社团或学校等公开场合播放的
(违反第92调非法公开播送、上映、演出、展示罪,处3年以下徒刑)
但是如果你是自己拷贝的cd,就没事了.
因为你可以主张着作权法第51条...
供个人或家庭为非营利之目的,在合理范围内,得利用非供公众使用之机器重制
已公开发表之着作的规定大错特错!!
第一:自己拷贝的话,处反着作权法第91条第1项非法重制罪(也就是成大MP3事件
主要法条)
第二:合理使用有其一定界线,也就是该法第65条第2项之合理使用判断标准,其
中重要的是「所利用的质量及其在整个着作所占之比例」与「利用结果对着作潜在市场与现在价值的影响」,但是整块CD的拷贝,无论如何均已超出该范围,不能主张合理
使用!(不然影印教科书供自己上课用干嘛被禁止?)甚至每一首歌都可能被当成是一
个整体看待,也就是完整的一首歌下载或拷贝,都是违反第91条,且不得主张供自己
或家庭非营利的合理使用!
结论是什麽?当遇到上述相关问题时,最好的回答是
「在夜市买回家供自己非营利使用的!」
我国着作权法只处罚重制(盗版)者、贩卖者,不处罚购买者!
这是合理的(相对的,IFPI那群商人要处罚购买者的主张是无理的)!
因为我们无法期待每个人不去贪小便宜(那是道德问题,商人不更是如此吗?还要
求一般人!)
盗版的根本解决之道在「价格问题」,那群商人难道不懂得「薄利多销」吗??
否则全国的人大概通通要被关起来了
补充一点
所有的智慧财产权都是告诉乃论
智慧财产权包括着作权…..商标…专利权….
告诉乃论有六个月告诉期间……..
所以被抓到…….还不一定会有罪……..应视被侵权者是否对侵权者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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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信站: 批踢踢实业坊(ptt.cc)
◆ From: 61.70.135.1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