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dachura666 (这村不存在会更好)
看板Yup01-05
标题Re: [心得] .公投
时间Thu Mar 4 21:05:50 2004
※ 引述《snowchou (maybe)》之铭言:
: 因为我念的是政治系 在320公投即将来临的时候
: 很多人问我意见或是问我公投的合法性,理论...之类的问题
: 简单的做个介绍:
: 所谓的公民权,
: 一般而言最初始的定义是创制权和复决权...
: 其他的则由国民大会代表间接的替人民参与政治
: 大陆沦陷後 政府迁台 已没有所谓的"各省"国代联合大会
: 所以国大形同虚设而被废
: 而所谓的公民投票
: 应该是由人民主动发起...由下至上的力量
: 而不是政府由上至下的统治权之一
: (在国家没有面临危及存亡之秋的现在..
: 即使 是总统的紧急权 都不能适用在此时举办公投)
: 因为公民投票是直接由全体人民发表的意见
: 民意凌驾一切的民主精神里 公民投票的结果是必须完全被执行的
: 有点像是 最後的武器 宝剑一出 势必沾血
: 以学理的角度来看 公投分为
: a) referendum 预防性公投
: 是指在无明显立即性的危机时,一班公共政策的制定
: ex: 核四议题,死刑该不该废止,代理孕母是否可以合法....
: b) plebiscite 防卫性公投
: 是指高度政治性的议题,具有高度敏感性且会带来危险的议题
: ex: 民族自觉问题,统独问题,领土权问题....
: 而陈水扁所谓的"防御性公投"...恩 应该是他自己创出来的
: 以历史的角度来看
: 历史上办过的全国性公投,有800多次
: 其中有400次在瑞士(全世界办最多次公投的国家),
: 他们国家会在举办公投之前1年将题目公布
: 并引起全国人民的关心和讨论,
: 让人民充分知道议题的重要性..再做决定
: (例如:是否瑞士应加入联合国...)
: 而我们做知道的民主大国-美国,
: 事实上并没有办过全国性的公投,
: 他们的领导阶层对於全国性的政策具有严密的法律控管,
: 大多数的州郡有半地方性的公投让民意获得重视.....
: 但也都具有法律的规范和保障!
: 公投若是沦为国家领导人的"权力工具"..後果是很恐怖的..
: 例如:
: 希特勒以政府发动公投让人民为他背书逐渐毁了威玛政权
希特勒也是经由人民用选票拥载为总统的,
但你能因此就否定直接选举制度吗?
这种说法显得有些因噎废食。
: 菲律宾的马可仕 也是利用公投 败坏政治
人民素养不够过早开放民主而失败的,
菲律宾和印尼都是很好的例子,
但是一个吊诡的问题,
这种情况下应该是该怪人民还是应该怪政客?
( 哎呀呀,这种反民主言论被外人看到一定被骂死?)
: 至於现在 台湾的公投,先不论4.5亿的花费
: 题目:
: 1.是否赞成购买反弹武力对抗大陆的飞弹?
: 首先 这是专业性的国防决策
: 不应由人民决定,人民也无力评估
非也,如果资讯充分公开(像公投辩论这个制度我就觉得还不错),
人民政治参与度高,会主动关心的话,
连核电厂这种技术性事项都可以决定了,罔论是没有精确主题的谘询。
否则执政者大可以说所有国家大事都是专业性事项,
应该由政府内专家作决策云云,大权一把抓,
公投还有存在的必要、成立的可能吗?
: 其次 国防部已经决定要购买,
: 所以公投结果不能发挥作用....
这是不应该,但是如果最後否决国防公投也可以依此究责,
弹劾的弹劾下台的下台,
乃至於除了法律责任外还有政治责任,
不宜因此全盘否认其实效性。
2.是否愿意恢复对大陆的官方联络,继续两岸会谈
: 这样的问题,答案是 yes ㄉ暗示太高,
: 不是良好的问卷设计题目
: 而且,以现在的情势,
: 和大陆恢复联系,是情势是趋势是一定的未来走向...
: 这样的问题,意义也不大...
谁说的,我就知道很多人坚决支持戒急用忍,
也有说不跟中共有政治往来台湾人也不会饿死,
这些言论的正当性姑且不谈,
你能想当然耳的把这些公民的心声视若无睹吗?
拜托在讨论问题的时候不要一厢情愿的把自己的价值观套在别人身上,
少数的意见哪怕偏激也代表着某些既存的另类观点,
这是不让民主政治走调的一堵防火墙,
民主的可贵就在於它的多样化。
: 所以,在台湾并没有明显威胁危机的现在
: 公投的意义实在不大...
麻烦的是,你要把公投法17条理解成情政院那种讲法好像也没什麽不行....
条文定太烂了!
: 於法於情於理....都为外国所觉得不能接受
: 好 报告完毕
如果今天我问你320公投是否违法,
而你给我的答案竟是这样,
我会很伤心的,
因为你从头到尾没有提到公民投票法乃至於任何法律!
像有些政治人物般,连法律可能都没看过就指着人家骂违法,
你们既然知道违法为何不依法救济呢?
公投法54条虽然定的不明确但至少可知道要经由司法途径解决,
如果未经裁决,哪怕一直喊违法违法的人後来当上了总统,
这次公投的合法性和效力是不会受到任何影响的!
17条构成要件不明确,立法目的莫名其妙,
这怪起来还是要怪通过这条的泛蓝立委,
给了行政院弄权的大好机会。
其实我觉得17条根本没有存在的必要!
就像你说的,发动公投本来就应该只限於公民行使的权利,
( 公投法13条同旨,惜未贯彻。)
呼,说太多了,但我没办法在这边慢慢讲对公投法的看法,
( 嗯,搞不好错误百出也不一定。)
讲得有些直,不过认识那麽久了你应该能谅解我的偏激才对,
( 或者应该说,这也是工作的一部份)
而且不见得是你的问题,
因为我知道也些政治系的教授连写论文也都是像这个样子,
我稍微开始理解为何政治系和法律系教授总是处不来了。
呼...没营养的话一讲就讲一堆,
我本来是要上来回张少威的文章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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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可是健康、优秀的不良少年,
岂能被中了毒瘾的病夫踩在脚下!
AKIRA~金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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