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victon (真的好想念好想念)
看板Yup01-05
标题Re: 公投?
时间Mon Feb 2 18:36:44 2004
※ 引述《canberra (什麽鬼)》之铭言:
: ※ 引述《victon (真的好想念好想念)》之铭言:
: 谢啦,多谢你详尽的解释:)
: 上面那篇文章对於公投的违法性有另一番说法,
: 它强调谘询性公投的违法性(若是防御性的关键问题就OK了).
: 不过...依你所引的全国性公民投票适用事项如下:
: 一、法律之复决。
: 二、立法原则之创制。
: 三、重大政策之创制或复决。
: 四、宪法修正案之复决。
: (谘询性公投应该算是第三?)
恩恩 其实谘询性公投
我想他本身并没有很确切定义吧
或是说 在现在只是个概念化的东西
当然他适用的范围在哪里 我想也没人知道吧
因为本身的空洞化 所以我觉得只是个棋子罢了
本来就没有范围 何来的规范呢
但就媒体(乱源XD)所称的 应该是指第三款吧
而是否需要界定於原本公投法的规范呢
呵呵 就是说 上面的四种情况
我想 既然一开始没设限 往後的在野党
当然也不会设限的 否则何来的文章能做
反正都说代表民意了 民意最大罗
但是所谓谘询
他本身是没拘束力的就是
要产生违法情形 我想至少必须违反公益吧
若本身就大剌剌的说 代表民意 谁还敢反对罗
: 所以,公投法并不必须限於17条的在「当国家遭受外力威胁」
: 和必须「致国家主权有改变之虞」之下?
公投法第17条说道
第十七条 (公投-国家安全事项)
当国家遭受外力威胁,致国家主权有改变之虞,
总统得经行政院院会之决议,就攸关国家安全事项,交付公民投票。
前项之公民投票不适用第十八条关於期间之规定及第二十四条之规定。
请注意喔
他是指"就国家安全事项"方面
公投法的范围 本来并不那麽狭窄
举凡一些民生议题 例如简单法案的推行
ex:向阳光法案那种无关税法等议题啦
必须就"就国家安全事项" 这些问题上面
才有第17条的适用呢 就必须符合17条要件才可
其他不符合17条要件情况 当然用公投法原则规定的要件
我想17条这种东西的话 感觉有点像是紧急情况下的产物啦
有点像是个很怪的概念
举个极端例子ex:中共打过来了 占领了澎湖 金门 马祖
因此总统为了让台湾人 展现自己优异的民主素养 因此举行公投
叫台湾人 要打还是和 统一还是台独(口号罢罗)
这是种紧急情况 也符合要件啦 不是吗
基本上 17条只是个救急的方法
但现实上能用吗 要件竟那麽严苛
而且何谓"当国家遭受外力威胁"???
界线更是模糊 所以满难用的啦
ex:老美打中共 能算国家受外力威胁吗
别忘了 宪法上规定 对岸仍是中华民国一部份
只是中华民国有效统治区域是台澎金马罢了^^
我还是想说
本来就没有谘询性公投这种东西
他并没有任何的法源与法规范能制止
更不会产生违法与否的问题 因为本来就无效力
一定要有能产生某种结果 且造成公益的损害
此时才有违法的可能(违法是指违反行政法或刑法内乱罪之类)
所以呢 既然17条是为了产生有拘束力的可能
那如果谘询性公投本来就没效力(法效性) 只有民意概念
那何来拘束而言 17条是为了拘束正常状态下公投法的普通要件
而不是说 17条是拘束公投法以外的所有民意谘询
若变成後者那又跟白色恐怖有何差别 藉17条来打压民意
最後落着被抨击的靶子罢了
只是由政府来进行所谓谘询性公投很怪罢了
毕竟没有任何拘束力 确有可能造成民意的汇集
虽说没有任何法效性 却让所有人都觉得这才是真正的民意
更让公投法本身失去了他本来的限制规范罗
这才是最怪的地方 耗费公帑做没有未来法效性的投票
虽说无违法之虞 但却是政治的棋子罢了
: 因为之前看媒体或是BBS上大家争相讨论的是是否公投在这两个条件下,
: 所以...这第17条的用意到底为何啊?它不能限制谘询性公投...
: 那麽它的意思为在危急情况下建议公投?
: : 但有争议的是(我个人认为啦)
: : 立法院是否有否决该法案的权利
: : 还是立法院必须去遵守该公投後之结果
: : 使其成为法源之一 这才是问题罗
: : 所以你说谘询性公投违不违法
: : 我个人认为 这没有违法的问题吧
: : 但是会有压力的存在 你说投完的结果
: : (若是全国化层级) 投出来後 人民say yes
: : 我们那群白痴的代议士 会say no吗
: : 还不是急着把他变成法案以博取民众的支持
: : 那不是更好吗
: 我想也是...他们应该不会傻到反对公投结果啦.
: : 等於我们把公投法制订後
: : 等於没制订 我想是因为呢
: : 谘询公投 没有所谓的界线问题
: : 但是实际的公投法 却有他的界线存在的
: : ex:现行公投法 若涉及改变国家主权
: : 是必须受到审议的 通过才可纳入其中
: : 但是呢 谘询性公投 却没有法源
: : 等於是没有任何可以拘束他的东西
: : 所以有人说 我们来全国谘询一下主权改变
: : 因为没有任何拘束力 所以没办法管
: 我上面的问题就是针对这个啦.
: : 但却可能造成很大的後果 因为代表民意
: : 若是超过50%台湾人都投了 结果或是怎样呢
: : 你说 对岸急不急 老美气不气 呵呵
: : 虽说可以用私人方式呈现 但是仍然会有重大影响
: : 可不是吗
: : 所以我说没有违法 却有重大影响
: : 因此这是蓝军最不想看到的结果罗
: : 好不容易在公投法设下那麽多限制了
: : 总不能栽在谘询性那个无边无境定义之中
: : 当然会说他违法啦 这是我个人认为
: : 而你所说呢
: : 公投法所认定的可公投议题
: : 基本上 是由公民投票审议委员会(以下简称审议委员会)为之
: : 呵呵 其实很简单 就是行政院认定^^
: : 但是行政院也不想在公投议题上背负历史罪名
: : 是谁认定 呵呵 你想还有谁
: : 当然是背後的总统大人罗
: : 毕竟现行法下 总统有权无责
: : 所以 基本上仍然是总统认定啦
: : 但可能会跟宪法增修条文中的国家安全委员会有所冲突
: : 若是在受外力胁迫这个层次的问题啦
: : 毕竟在後者 总统可以直接行使权利(更甚者发布紧急命令)
: : 但在前者呢 总统必须经由民意来实行法律的制订
: : 好啦
: : 最後说大法官为啥不解释
: : 大法官根据大法官案件审理法呢
: : 他的职责只有在解释宪法 法律 与命令这个层次
: : 他并没有办法作个案认定 必须做抽象的解释
: : (虽然大法官还是做了XD)
: : 其实大法官的角色 就是立法与司法的结合
: : 只是他在司法的角色 只能做解释的位置 立法呢
: : 只能做变更或影响法条变更的权利
: : 所以 他并没办法对"公投题目"有所发表意见
: : 除非公投题目 这已经是个法律 或是命令
: : 要不然 大法官可不能发表意见呢(而且必须有违宪或是违法的可能)
: : 更没办法对於行政机关对於公投认定的与否发表意见
: : 因为 法律并没有赋予他这个权利
: : 而且就算投出来的东西 有了问题
: : 也要有人声请大法官解释 大法官才能做解释
: : 大法官本身没有发动权 他只有被动的解释权罗^^
: 嗯我了了怪不得蓝军或其他骂了半天,也不能找人来说它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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望着这个寂寥的城市
我也因而对此无言以对
不知是因为我的无奈
或是早已习惯於此呢
但我仍选择静静的观看这个早已失序的世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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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218.169.10.17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