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dogodhse ()
看板Yunlin
标题Re: [问题] 最近吵的很热的"留置权",请法律高手看一下
时间Fri Dec 17 17:09:24 2010
完整解释可参考wiloveyou的回文,兼具法律用语及立法目的的优良解释文!
但为了怕原po还是不懂,所以想用非法律用语解释一下。
首先,原po你误会法条中「得」的意思了。
它是说「拾得人」可以请求也可以不请求报酬(而法律明文规定最高只能请求十分之三)
并不是说你随便给他一点钱就可以了,因为「是否请求报酬」并不是你的权利。
也因为民法赋予拾得人留置权,故只要他主张合理的法定报酬,都不会因此而构成强制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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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实这法律的立意是良善的,只不过被不当引用及媒体过度的渲染,所以乍看似乎是恐龙
法条。
※ 引述《rianharry (噜拉拉)》之铭言:
: 民法物权编第八百零五条第二项的:「拾得人对於所有人,得请求其物价值十分之
: 三之报酬。」
: 今天跟朋友讨论时(这位朋友正在准备书记官考试)
: 他说法律条文上是写"得",不是"应"(有点怀念国小常考的"错别字")
: 所以假如我掉了10万元,被A捡到了
: A依留置权向我要求3万元的酬金
: 但是....因为条文上是"得",A要求三万块是他的权利
: 所以要给他多少酬金基本上仍是我的权力
: 照条文的话应该是最多请求到其物价值的十分之三
: 就算只包一元当酬金,他仍须把10万元全部还我
: But.........
: 若A说除非给他3万元,否则不归还钱的话
: 则已构成了 刑法第304条第1项强制罪:以强暴、胁迫使人为无义务之事
: 或妨害人行使权利者,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罚金。
: 里面有加了一些我的意思
: 不知道这样是否行的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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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虽然觉得讨论这个很功利,但......宽恕之道似乎已没落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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