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wiloveyou (罢告)
看板Yunlin
标题Re: [问题] 最近吵的很热的"留置权",请法律高手看一下
时间Fri Dec 17 14:56:19 2010
民法物权编第八百零五条第四项:「第一项费用之支出者 或 得请求报酬之拾得人,
在其费用或报酬未受清偿前,就该遗失物有留置权;」
关於第二项的"得(ㄉㄜˊ)请求"
"得"应该解释成有权利、可以的意思
以原PO假设的例子来看
A捡到原PO遗失的10万元并通知原PO来领取 并对原PO请求十分之三的报酬
基本上 这个"得"是指A可以选择 要请求报酬 或 不请求
既然A已经请求了 原PO就有给予的义务
原PO不给 A自然可以引用805条第四项行使留置权
刑法304条的强制罪
构成要件:以强暴、胁迫使人为
无义务之事或妨害人行使权利者
A的留置权 是基於
原PO的不履行义务 而对自身权利作保护
自然没有构成刑法第304条强制罪
以下是个人想法
也许遗失者该抱持着失而复得的心态
不应该抱有全部都能找回来的期待 当期待落空而开始感慨「世风日下人心不古」
难道以前就没有发生过这样的事?
法律之所以如此拟定 也是根据人的行为做出
如果今天没有这条法律 捡到的东西又不是容易估算的东西
(EX:对遗失者来讲意义重大的物品 亡父爱用的MP3)
结果拾得人察觉此点而漫天要价
那到底是谁的权利被保障了?
※ 引述《rianharry (噜拉拉)》之铭言:
: 民法物权编第八百零五条第二项的:「拾得人对於所有人,得请求其物价值十分之
: 三之报酬。」
: 今天跟朋友讨论时(这位朋友正在准备书记官考试)
: 他说法律条文上是写"得",不是"应"(有点怀念国小常考的"错别字")
: 所以假如我掉了10万元,被A捡到了
: A依留置权向我要求3万元的酬金
: 但是....因为条文上是"得",A要求三万块是他的权利
: 所以要给他多少酬金基本上仍是我的权力
: 照条文的话应该是最多请求到其物价值的十分之三
: 就算只包一元当酬金,他仍须把10万元全部还我
: But.........
: 若A说除非给他3万元,否则不归还钱的话
: 则已构成了 刑法第304条第1项强制罪:以强暴、胁迫使人为无义务之事
: 或妨害人行使权利者,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罚金。
: 里面有加了一些我的意思
: 不知道这样是否行的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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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虽然觉得讨论这个很功利,但......宽恕之道似乎已没落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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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德,我快死了,」
墨瑞从眼镜上方盯着他看「我可没有太多时间。」
- 节录自《最後十四堂星期二的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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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125.230.158.77
1F:推 lyd0602:推这篇! 这个解释超完美! 12/17 14: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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