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rianharry (噜拉拉)
看板Yunlin
标题[问题] 最近吵的很热的"留置权",请法律高手看一下
时间Fri Dec 17 12:31:57 2010
民法物权编第八百零五条第二项的:「拾得人对於所有人,得请求其物价值十分之
三之报酬。」
今天跟朋友讨论时(这位朋友正在准备书记官考试)
他说法律条文上是写"得",不是"应"(有点怀念国小常考的"错别字")
所以假如我掉了10万元,被A捡到了
A依留置权向我要求3万元的酬金
但是....因为条文上是"得",A要求三万块是他的权利
所以要给他多少酬金基本上仍是我的权力
照条文的话应该是最多请求到其物价值的十分之三
就算只包一元当酬金,他仍须把10万元全部还我
But.........
若A说除非给他3万元,否则不归还钱的话
则已构成了 刑法第304条第1项强制罪:以强暴、胁迫使人为无义务之事
或妨害人行使权利者,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罚金。
里面有加了一些我的意思
不知道这样是否行的通
----------------------------------
虽然觉得讨论这个很功利,但......宽恕之道似乎已没落了
--
※ 发信站: 批踢踢实业坊(ptt.cc)
◆ From: 114.137.187.65
1F:→ hughlsc:有PttLifeLaw版可以看 12/17 13:07
2F:推 pette504:法条是旧的还要讨论什麽? 12/17 14:46
3F:推 lyd0602:那个 得 是拾得人权利 跟所有人无关 意思是他可以跟你要三 12/17 14:54
4F:→ lyd0602:成 也可以不要那麽多 甚至一毛钱也不跟你要 12/17 14:55
5F:→ summeruse:为啥在这PO? 12/18 01: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