YuanChuang 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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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为这篇回覆彻底将讨论定调在带偏的方向, 我所能做的,就是把原本的讨论主轴再拉回来。 关於各种专业层面的回覆,全部都汇整在这一篇 https://webptt.com/cn.aspx?n=bbs/YuanChuang/M.1667829783.A.C21.html ※ 引述《excubitorium (两地书)》之铭言: : 没有试图说服任何版友,以下一点想法,供诸位检视。(也衷心希望一切纷争到此为止。 : ) : 首先,先来复习一下抄袭的定义。 : 朱宥勳《文学抄袭的三种类型》:https://chuckchu.com.tw/article/158 我不知道为什麽到这个时候我还会被打成「我指控她抄袭」, 我说的一直是论述框架、观点、赏析角度、修辞创意的手法剽窃…… : 1. : 就S大提出的剽窃指控,这两日,我私下请教了身边对剽窃认定更有经验、更具学术相关 : 专业的朋友们(不只一位),以免我自己其实踩到了红线而不自知──我也曾担心疑惑我 : 是不是踩线了。是的,我自己就身处文学社群之内。(有心者皆能按图索骥,而确实也有 : 人这麽做了,我之前不愿公开,是自以为可以理性沟通,不愿显得以势压人)──就我问 : 得的结果,全数认为此事完全不存在剽窃问题。原因很简单,这些分析手法都是既有的工 : 具,S大既无法举证A+B+C是她一人发明,当然罪名也就无法成立。 : S大可以一面不断要我举出A+B+C例子自证清白(即使我在《权宦》留言中拿音乐性譬喻主 : 要说明的对象是音乐性),接着,在我举出两个例子後,又改口要我证明「我才是A+B+C : 原创」。明眼人都能看出,整件事很明显有罪推定,而更关键的是,呃其实S大也无法证 : 明在漫长浩瀚书评中您自己就是A+B+C的创造者,您都未必是创造者了,当然也不存在剽 : 窃您的问题。结案。 这个剽窃事件的主轴, 是对方在《权宦心头朱砂痣》分析文中, 剽窃我的多个观点成为她的论述框架, 被窃的观点有三: https://i.imgur.com/R4Drg7E.jpg 这是相当严重的大型剽窃, 对方是先做了这个大型剽窃, 後续伴随着各种零零碎碎的小剽窃。 关於後续的零碎小剽窃,我前文也说了, 这些点单一拆开来看都可能是巧合, 有阐释的模糊地带,所以举证更加困难。 重点是汇整成一串,其「巧合」的机率真的不可思议。 但是对方(包括她请教的专业团队)的回应, 就是集中在单一小剽窃的巧合性猛打, 将「大型剽窃+连串小剽窃」的讨论, 导向其中一个单点「A+B+C」的讨论, 以「A+B+C非独创,所以我全无剽窃」宣告结案。 然而,即使是「A+B+C」这个小点的辩证, 也经历过多次的方向混淆,包括了: 「我指控她剽窃观点」被扭曲成「我指控她抄袭」; 「我指控她剽窃用多项既有概念组成的赏析框架」被扭曲成 「我声称自己发明经典文学概念」; 跟现在「我指控她的剽窃手法,像是stalker的模式」 被扭曲成「我指控她当stalker」, 都是一样的模式: 藉由延伸小题方面不断地混淆回圈,去转移真正严重的大关节。 -------------------- 那麽, 我现在拉回主轴,是因为我答不出「A+B+C」所以在转移焦点吗? 不是的, 赏析框架、「A+B+C」等概念这一路以来的各种混淆、回覆、厘清, 全部都在我前面提供的汇整连结里, 以该连结最後说明的「碾冰为土玉为盆」为例, 「XX为X / X为X」这种句式绝不会是黛玉的独创, 但,她在「此场域无人如此应用」的前提下使用这个既有概念,就是创意, 所以会获得众人的叫好。 这就像, 假设有个生科医药背景的青年返乡接手老父亲的传统鱼塭, 他用他生科背景的既有知识调整了鱼塭的水质与饲料成分, 并且根据鱼塭特性整理出一套具体的配方, 而且在那之前的养殖业者都没人这样做; 某日若有人偷了这个配方, 是无法辩称「这些知识在生科领域早有了,所以我没有偷」的。 「原创小说赏析」, 就像是从所有文学写作活动到咏花的诗社, 就像是生科领域到鱼塭应用, 是一个限缩的特殊应用场域。 ---------------------------- 接着,现在最新的辩证, 再度混淆了「A+B+C」与 「从既有框架衍生新框架的创意性」两个问题。 「A+B+C」这个事件, 是对方是浓缩我整篇文章的赏析方式, 拿去教导别人「我都是这样赏析文章」。 (但在别人展示之前,她自己从未这样说过也从未应用过) 这个问题讨论的面向如下 https://i.imgur.com/L8y3UOF.jpg 後续,因为对方试图把 「我对文学之音乐性的延伸应用」打成「这是常见既有框架」 https://i.imgur.com/XojRixs.jpg 所以我必须说明, 我的音乐性赏析不只是文章内部的音乐性变化, 而进一步与作者叙事目标结合。 在这里的论述,没有包括「明暗」。 这两个辩题都包括了文学与音乐的元素,但讲的不是同一件事情, 就像是张飞打岳飞,名字50%重叠,但完全是不同朝代。 对方现在宣称 「控诉者说她的明暗包括叙事目的,但我只有音乐性赏析,是不同曲线」, 但我没有这样说,这还是转移焦点混淆风向。 : 概念面讲完了,接下来谈心理层面。 : 此事起於数日前我在S大文下推文称赞(起码,在版上、在表面上,整件事由这里爆发) : ,但假若我恶意剽窃,按常理,似无必要留言称赞,这岂不是拆穿自己读过文吗?同理, : 遭指控後,应不至於还跑去请教其他相关专业人士吧。(当然不信者也可以说此节全系我 : 自己胡扯) : S大指控我剽窃,我提出论述反驳──即使我可能能力不足,无法完全解释清楚──但我 : 也求教了专业第三方。作为受指控的一方,我想我已经尽到责任。 : 此外,我根本也缺乏剽窃S大的动机。 : 我主要做的是纯文学创作,另外兼写诗和散文评论。写再多篇原创小说评论,也很难获得 在此处回覆以上与以下的文: 1.专业人士的意见我想对方都已经贴到前面提供的汇整连结里了, 有兴趣理解的人可以去看讨论。 2.动机的部分有很多,可能是有形的利益或无形的虚荣, 但是真正原因只会在剽窃者心里,旁人无从得知。 3.这系列的剽窃是小说赏析, 这不是文学写作领域,是文学批评领域, 所以观点、论述框架、赏析方式等, 就是这领域的讨论重点。 4.专业身份专业考量跟不会剽窃的关连性可以见前面的文学界剽窃案, 这个问题还是要回到动机,而动机永远只在当事人心中。 : 纯文学小说评论的资格,毕竟这完全是两种类型。何况,在这场域内有一条潜规则是,假 : 若不具备学者身分,通常不太会做出跨文类书评邀约。(简言之,假若你只写小说,杂志 : 编辑不会邀你来写诗评) : 事情就是这麽凑巧,(目前为止)我本人不具备学者身分,我没在写小说。 : S大曾指控我藉由剽窃获得光环,实则假若我对光环有追求,我的追求也不在此。 : 以数量而论,四年只发了十多篇文,应该也离「追求」、「经营(形象或其他)」什麽很 : 远。 : 我也是凡人,我内心可能也会偶尔闪过对其他才华洋溢的写作者的各种羡慕嫉妒,但并不 : 包括S大。从头到尾,我们根本分属不同跑道。 : 作为职业写作者,我完全有机会也有能力接给酬的(纯文学)创作和评论,在版上写评, : 单纯因为原创是我闲暇消遣。翻过旧文的人都清楚,我曾多次提及书单靠版友推荐,也曾 : 在版上徵求书单,用了人家的,在时间心力有余裕的状态里,给一点回馈(推文或写心得 : )是应该的。(但这毕竟不是工作,忙时简略写一下,殊不知原来这也会加重涉案嫌疑) : (而且,天啊难道大家读心得文是为了学写作吗我需要一步步细教???) : 在版上写书评都是无偿的,而我大可以省下时间心力去写有酬、可累积名声和曝光度的稿 : 子,我动手写,单纯只是因为我觉得某文本有可读之处大家可以试试看,那你不喜欢,我 : 真的也没关系。 : 然而,写作同时也是个人品牌的累积。一旦越界,作者与读者之间的信任关系会立刻瓦解 : ,文学社群也会赐剽窃者社会死。 : 就现实利益面,我亦无因小失大之必要。 : 当然,不信者仍然可以继续要求我在风格、修辞、结构等方面自证清白──我不清楚其他 : 场域是怎麽样,但在纯文学,一般来说,让写作者分析自己的作品是极其别扭离谱的一件 : 事…… : 当然,即使我谘询的第三方(们)否定此处有剽窃问题,也不代表人人都这样想。不过, : 那个,我也多次就我当时可能处理不周延这部份致歉过喔。 : (至於我为什麽处理不周延......因为我根本不知道您很在意,我以为我解释完了。) : 2. : S大曾质疑我本来只能谈情节,後来才开始关注写作策略等议题,这点也是抄他。这一点 这里澄清一下,我没有这样说, 我说的是她剽窃了我具体的观点与赏析手法。 : 前面我没正面回应过:原因很简单,随着我个人生命经验与身分的转变,关注重点当然也 : 会不同。四年是很长的一段时间。大家平常看文口味都可能数月一变了──即使口味不变 : ,也可能被不同风格与子类型的作品所打动、划了不同重点。 : S大曾质疑我不给观点credit,不是的,在我所出版的书,及相关采访、讲座中,只要有 : 机会,我永远乐於对曾在文学上启发我的人表达感激。我知道自己并不是因为我特别聪明 : 或有才华而走到这里。 在工作领域,人人都是专业眼光, 所以该作的都要到位。 在少有专业眼光审视的领域,是否也如此, 就是各人心中自有定论。 : S大曾抨击(她所认为的)我的行为跟正常的交流累积不同,同样的话,容我奉还:假若 : 一个人有心厘清自己是否遭到剽窃,开启真实的沟通通常会比抱持偏见来得更有效益。某 : 部分我可以同理您的不快,但发文公审,花式能力贬低和人身攻击,我觉得这也不是正常 : 想理性沟通的样子。 : 我详细引注、交代自己的学思经历就说我一味崇拜权威,我分享什麽就说我好为人师。我 : 浮出水面是stalker,不见了就是避风头。好喔。 : 您以受害者自居,嗯,我也很後悔我干嘛要写心得文导致天外飞来横祸。 : 3. : 这件事在我个人,其实也开启了一个新问题:何以纯文学评论历来少有抄袭争议?我猜( : 以下个人猜测),一来是难以主张原创,没有人能够垄断任何研究方法;二来,但凡有读 : 者愿意读、愿意讨论,我们感谢都来不及了好吗…… 这里也再澄清一下, 我从一开始就没有说经典理论是我独创, 我也从一开始就说我不可能垄断任何方法 https://i.imgur.com/BqY0U7s.jpg : 当然也开启了反省,就是,我貌似真的没怎麽点到笔战的点数QQ(朱宥勳曾在《作家新手 : 村》套书中提及写作者一般不是平均发展点数(能力值)的,有人擅长采访,有人专事翻 : 译。) : 4. : 加码谈一下叙事和音乐。 : 叙事和音乐本来就会彼此呼应,轻与重,明与暗,冷与暖,这里面有比例问题,也往往涉 : 及美学和写作者个人情性。举例来说,刘梓洁〈父後七日〉寓重(死亡)於轻,藉以拉出 : 张力和凸显荒谬感。中间要怎麽操作,始终存在着各式各样的可能。 : 但还有没有A+B+C的作品呢?哈代《黛丝姑娘》也算吧。(虽然我基於个人因素相当不喜 : 欢这本书……) : 5. : S大可以自由陈述她的主观感受,但个人主观感受要成为对另一人的公开指控,除了提出 : 证据,这证据也需受社会通念(可能还有其他条件?)检视和衡量。 : 受指控者当然也可以为自己辩护。在我国,跟骚属於刑事犯罪,我前文既提到多年前我造 : 访过S大个版一两次,自然也做好了交付检警调查的最坏打算。倘若我确无stalker情事, : S大这一方就构成妨碍名誉之嫌。 : 再次强调,请勿有罪推定。 : 白话地说,大家都有工作都要生活,我和S大既无私交又分属不同场域,我真的没有时间 : 心力当她的stalker。 前面说过了,此处再贴一次 「我指控她剽窃观点」被扭曲成「我指控她抄袭」; 「我指控她剽窃用多项既有概念组成的赏析框架」 被扭曲成「我声称自己发明经典文学概念」; 「我指控她的剽窃手法,像是stalker的模式」 被扭曲成「我指控她当stalker」, 以上。 : (不算岔题的岔题) : 昨日读到张亦绚的话:「如果举发是随便、造假或是含有其他勒索与妨害名誉的恶意企图 : ,只会使确实并基於权益保障的受害人的争取之路更颠簸难走。」我内心实在很受震动与 : 安慰。 : 6. : 再说一次,我没有试图说服任何人。 : 我不得不选择自清,自暴身分,乃因为剽窃在文学社群内部是极其严重的罪名,而 : stalker这指控对我个人来说不能忍。 1.Stalker一事请见上面的回覆。 2.剽窃是一项严重的指控,是因为这是一件很严重的事, 对原创来说伤害力非常大。 3.我是不是轻松随意无证据诬陷别人, 以两造所有文章、与这一连串整理工作为证。 举证跟概念厘清都是实际的工作, 不能化约为轻飘飘的「笔战能力」。 : 我仍然非常珍惜本版版友曾给予过的书单、书评以及这次事件中的理性讨论,也感谢私下 : 传讯息写信安慰我的人。(还有被我麻烦到的第三方们,当然)我也仍然敬重那些认真写 : 书评的版友,文笔和观点是一回事,有没有热忱是另一回事。 : 我同时也对S大自觉遭遇到的一切感到相当遗憾,其实,您大可以一开始就私下来问我的 : 。我或许未必有能力详细解释到让您满意,甚至改变您的想法,但我可以跟您一起寻求专 : 业第三方讨论此事。 : 最後,我已经很努力克制自己,不去过分揣测S大或任何人是否怀抱着恶意,但我的耐心到 : 这里也差不多用完了。此事诚然可受公评,但如果还要继续以人身攻击或污蔑的方式进行 : 沟通,或持续散播不实言论以诋毁我的名誉、损及我和出版社(现在和未来)的商业利益 : ,请自行负责。 1.因为这里提到了出版社的商业利益, 不太确定是否是指未来这些文章会出书, 如果有此考量,那可能就有利益动机。 2.这个宣言明显是把出版社跟自己绑在同一条船上, 但这里牵涉到出版社是否完全了解这连串事件的全貌, 以致於愿意为对方全权背书并且愿意充当打官司的後盾。 另外,如果这些文章真有出书计画, 那出版社也有权利去理解他们出版内容牵涉的争议。 3.其实我不介意让出版社作为「专业第三方」之一 (前提是要了解事件全貌,而非对方提供的片段资料)。 尤其这又是与对方有合作、愿意为其背书的对象, 应不至於让对方感到不公。 但是这个牵涉到对方的个资与现实生活,所以不能实现很正常, 我不会像对方那边那样狂打 「说要查IP就被一口拒绝啊」、「无凭无据情绪化不可理喻」的路线。 以上先说明,这只是一个建议。 4.因为未来此事或许会延伸到法庭, 请各位讨论的版友多多保护自己,审慎发言, 这是最大的重点,谢谢大家。 -- 薇拉类型匣 http://littlecharm.pixnet.net/blog --



※ 发信站: 批踢踢实业坊(ptt.cc), 来自: 114.24.172.219 (台湾)
※ 文章网址: https://webptt.com/cn.aspx?n=bbs/YuanChuang/M.1668242971.A.A2C.html
1F:推 ExcellentSun: 谢谢S大提醒。祝福。 11/12 17:21
2F:→ feather926: 在我看来「像是stalker模式」跟直接说是stalker意思 11/12 17:45
3F:→ feather926: 其实也差不多了,就只是稍微委婉一点而已。光是S大您 11/12 17:45
4F:→ feather926: 多次强调是说「剽窃」不是「抄袭」,留言都还是多次 11/12 17:45
5F:→ feather926: 看到抄袭,更何况是Stalker呢? 11/12 17:45
6F:推 feather926: 我不觉得整串看完大家留下的印象会是我不是指控你是S 11/12 17:48
7F:→ feather926: talker 而是如stalker 一般,在我看来两种意思其实是 11/12 17:48
8F:→ feather926: 差不多的。 11/12 17:48
9F:→ ronale: 推楼上 11/12 17:53
您好,是这样的: 这个词汇的呈现方式、使用语境、指涉事项前面已经有说明过, 此处再附一次。这一路以来, 我的话被刻意歪曲解读,也真的不是第一次, 最後许多讨论都在说对方抄袭, 不正是因为对方一直到最後,都在讲「我指控她抄袭」吗? https://i.imgur.com/T8PVbeA.jpg https://i.imgur.com/iiNRFS0.jpg https://i.imgur.com/NoVHVnT.jpg ※ 编辑: silverrain (114.24.172.219 台湾), 11/12/2022 17:56:16
10F:推 feather926: 另外E大已经提到自己现实职业跟写评无关,她这里提到 11/12 18:24
11F:→ feather926: 的出版社应该是指她现有已出版的,我是不觉得有谁会 11/12 18:24
12F:→ feather926: 把在原创版的的书评拿去出书啦…..! 11/12 18:24
13F:→ feather926: 在我理解她意思是今天出版社旗下出过书的作者有任何 11/12 18:27
14F:→ feather926: 事件发生时都会连带影响到出版社,毕竟大家会回头指 11/12 18:27
15F:→ feather926: 向上头,就跟当年走错路及尖端一样,不一定直接在暗 11/12 18:27
16F:→ feather926: 示她有意愿要把这些文章拿去出书。 11/12 18:27
在此先谢谢f大提出疑问,您的提问也给了我说明与澄清的机会: 1.是的,所以我一开始就说是「如果有这个可能」。 2.出版社的部分, 因为这个讨论串是始终根据双方文章来分析的情况下, 突然拉进了出版社与商誉的现实部分, 就像您说的,作者的争议有可能损及出版社的商誉, 但这个商誉因谁而损伤,其实要依据每个事件的情况而论。 3.您自己也说 「您看对方文字的理解,不一定就是要拿去出书」, 这不也证明了,用语的解读非绝对吗? 我说的「以stalker的方式剽窃」, 是指「对方长期盯着我的文,亦步亦趋地学」这个情况, 跟我前面援引的案例一样, 并没有指涉「对方骇进我电脑」、「对方对我网路跟监」等实际刑事犯行, 而对方据此控诉我 「我说她骇进电脑」、「我说她网路跟监」、 「我说她做了真正的刑事犯行」,这是另一种解读, 文字与解读结果,不会有必然的路径啊。 ※ 编辑: silverrain (114.24.172.219 台湾), 11/12/2022 18:59:12
17F:推 bllove: 有些东西只有作者亲身感受到,我想你整理出这些对照的文章 11/12 19:36
18F:→ bllove: 时,心里一定非常不舒服。目前来说,双方各说各话,这个事 11/12 19:36
19F:→ bllove: 件可能就成为一个警醒吧,也希望不要磨灭你的创作热情,加 11/12 19:36
20F:→ bllove: 油 11/12 19:36
21F:推 clairewind: 感觉s大自己定义了一个名为剽窃的框框,死命的要把e 11/12 22:29
22F:→ clairewind: 大拖进去 11/12 22:29
23F:推 minna: 哈哈哈哈哈哈哈,笑死,还框架咧...www 11/12 22:45
24F:→ minna: 喔,是框框,随便了啦 11/12 22:47
25F:推 fisht: 曾经历两次,诞生於自己的创作即便他人修改重组後样貌不太 11/12 22:50
26F:→ fisht: 相同了,还是能第一时间察觉熟悉度与异常。我相信巧合,但 11/12 22:50
27F:→ fisht: 是疑点丛生实在无法说服自己纯粹太敏感,更深一步比对查看 11/12 22:50
28F:→ fisht: 终是找到验证的关键,那种感觉很不好受,是非常大的打击与 11/12 22:50
29F:→ fisht: 伤害。 11/12 22:50
30F:→ minna: 我另外提个简单的,比方说网友在 11/12 23:02
31F:→ minna: 板上翻译外语新闻稿,结果被别人贴到其他sns上且没注明是 11/12 23:04
32F:→ minna: 谁翻的,一次两次三次...试问,这个翻译新闻的网友不该生 11/12 23:04
33F:→ minna: 气吗? 11/12 23:04
34F:推 minna: 所以不要说什麽死命把谁拖入什麽框框啦,这种事只要遇到个 11/12 23:08
35F:→ minna: 一两次就很气人了! 11/12 23:08
36F:→ feather926: 现在不就是两边各自有觉得是与不是的版友吗?M大虽然 11/12 23:12
37F:→ feather926: 是举例,但你的举例却甚至不是抄袭而是整碗百分百端 11/12 23:12
38F:→ feather926: 走这种例子,前面不要再说哪位或哪位偷换概念了,这 11/12 23:12
39F:→ feather926: 种与本次不同的举例只会更混乱。 11/12 23:12
40F:→ feather926: 更正:剽窃非抄袭。 11/12 23:15
41F:→ SARAH12349: 翻译文章照搬跟这个例子差满远的 11/13 00:31
42F:推 llii33157: A写了一篇买卖文,里面有他花了时间心力跟过往经验总 11/13 02:09
43F:→ llii33157: 结的详细交易规则(A)跟注意事项(B),也为了要让人 11/13 02:09
44F:→ llii33157: 看得更容易所以不只用条列,还加了emoji、特殊符号跟ha 11/13 02:09
45F:→ llii33157: shtag(C)。然後有人觉得这个A+B+C的写法不错,就拿 11/13 02:09
46F:→ llii33157: 来用在自己的买卖文,ABC的内容有改成自己的文字…… 11/13 02:09
47F:→ llii33157: 我要是A我也不舒服 11/13 02:09
48F:→ llii33157: 我在想这大概就是原PO诉求的点吧……(有没有这个事实 11/13 02:13
49F:→ llii33157: 我是看不太出来就不评论了 11/13 02:13
50F:推 kiff: 加油s大,之後还想看您分享的精彩观点,路遥知马力,巧合不 11/13 02:55
51F:→ kiff: 会天长日久 11/13 02:55
52F:推 ExcellentSun: 推楼上 11/13 08:40
53F:推 Michelinmosa: 翻译新闻稿完全复制贴上跟这个案例完全不同吧?拿出 11/13 09:37
54F:→ Michelinmosa: 来在这边说的确不恰当。 11/13 09:37
55F:→ minna: 翻译不完全是自己的东西(勉强算二创),被转贴还不标来源 11/13 10:33
56F:→ minna: 都很气人了,原po的评论文章虽然不是书而是书评,但撇开需 11/13 10:33
57F:→ minna: 要引用的原书剧情/台词片段,她的感想可说完全是原创,有 11/13 10:33
58F:→ minna: 个人不只一次两次的跟她撞梗撞概念撞用语,她会比我当年翻 11/13 10:33
59F:→ minna: 译被人到处贴还要气上十倍,虽然用词是激烈且有些过分了, 11/13 10:33
60F:→ minna: 但我可以想像她有多气 11/13 10:33
61F:→ minna: 翻译被盗贴的情况乍看和网文/书评的融梗、撞梗不太相似, 11/13 10:41
62F:→ minna: 但都是具原创成分的文字作业,翻译可能占一半的原创成分, 11/13 10:41
63F:→ minna: 书评则更高,所以我以非营利志愿翻译为例,就是想说「没被 11/13 10:41
64F:→ minna: 侵害那麽多创意都会令人生气了,被长期融梗撞梗怎不让人更 11/13 10:41
65F:→ minna: 火大呢」 11/13 10:41
66F:→ minna: 好啦,我也写太多了,了解的人就了解吧 11/13 10:42
67F:→ feather926: 不会举例就不要乱举例,在我看来只是造成更多混乱而 11/13 11:28
68F:→ feather926: 已…… 11/13 11:28
69F:→ okiayu: 推楼上羽毛大 11/13 12:59
70F:推 beneficiary: 我觉得关键点在於被剽窃的文章写作手法律是否存在代 11/13 15:27
71F:→ beneficiary: 表性,而这代表性无法由s大单独提出,需要其他读者有 11/13 15:27
72F:→ beneficiary: 一定共识,如果不够独特,根本无法区分是否存在差距 11/13 15:27
73F:→ beneficiary: ,目前感觉就五五波 11/13 15:27
74F:推 lollren: 这是态度问题吧,某E不承认抄袭,借鉴参考整个想法格式 11/13 20:12
75F:→ lollren: 很明显有,把别人的文换个形容词规避抄袭,原作出来抗议 11/13 20:12
76F:→ lollren: 了还死不承认文章有参考别人,这人格根本有问题 11/13 20:12
很谢谢大家花费宝贵的时间心力参与讨论, 还是要提醒大家以保护自己为上 (心情跟现实生活两方面都是)。 如果这件事情让大家产生强烈的不快情绪, 建议就可以直接离开此事, 该作的举证与概念厘清工作我都做完了, 剩下确实已经没什麽好说的了,以上~ ※ 编辑: silverrain (114.24.172.219 台湾), 11/13/2022 21:28:49
77F:推 chill45: 银雨大的分析文脉络明显其来有自,很多分析观点都是在水 11/15 02:04
78F:→ chill45: 到渠成的情况下自然道出,可以窥见这是长期经过内化而成 11/15 02:04
79F:→ chill45: 的写作功力,而非在前文未提及、後文未呼应的状况下,贸 11/15 02:04
80F:→ chill45: 然套用破碎的观点或丢出华丽的词藻来点缀文章,而令人感 11/15 02:04
81F:→ chill45: 到突兀。给银雨大拍拍,您的分析文总是让我感到惊叹,有 11/15 02:04
82F:→ chill45: 幸能见识到别人从不同角度切入思考,并将这个分析过程无 11/15 02:04
83F:→ chill45: 私的分享出来是多麽难得。也许论述观点会被剽窃,但我想 11/15 02:04
84F:→ chill45: 他人是很难走在您的前面独创新的框架组合的,希望这样微 11/15 02:04
85F:→ chill45: 小且无力的话语能稍稍的安慰到您,期待还能再看到您的心 11/15 02:04
86F:→ chill45: 得文:) 11/15 02:04
87F:推 wenzhao: 就我自己的理解是S大强调对於「观点」——亦即「从何角 11/15 10:04
88F:→ wenzhao: 度感受、理解并且分析作品」的剽窃,看了提出的几个例子 11/15 10:04
89F:→ wenzhao: 也觉得在用词与语句部分相似的情况下,提出这样的质疑满 11/15 10:04
90F:→ wenzhao: 合理的。 11/15 1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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