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lcw (无言以对...)
看板You_out
标题Re: 预告修正「徵兵规则」第二十八条之附件
时间Fri Jan 12 23:09:40 2007
: 九 二十岁前或高级中等学校毕业之年学生,须参加大专以上学校或军警学校入学考
: 试者。年逾二十岁已取得当年招生准考证者,或报名缴费证明,亦同。
: 准予延期入营时限至当年十一月十五日止。
: 於附注栏规范本类别申办最高年龄为二十二岁。
大家看到今天的报纸了吗??
我今年刚刚好二十三岁<我因故晚读>,现在蹲在重考班
於是我爸爸忧心忡忡的打电话过去内政部役政署,辗转接到了法规会
跟课长说这对於在95年9月做下决定<好听的说法>的人很不公平
因为这样可能连考试都无法参加就要被迫去当兵,当时可是因依照现行法令,
才敢做下如此决定,结果课长说他知道、体会这样的情况
结论是
他们下周会将法案送行政院<若没什麽问题会很快通过及实施,因为这不是很大的法令>
不过,那个课长说会将意见纳入考虑、也会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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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过那也只是他的口头承诺,不知是否会真的执行
版上是否也有同病相怜的人呢
我们要加油
在努力读书之外
也可以打电话过去表达我们的处境与想法
让他们很清楚的知道我们小老百姓的心声
细沙也会有成塔的压力
不过动作要快喔~~因为下星期就要开会了~~
希望这样的努力
让他们会"记得"有许多人等待他们伸出援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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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考试要加油喔!!!
: 附注 三、 表列第九类之原因消灭後,已年逾二十二岁者,不得再以同一原因申请。
: 四、 表列第十类之原因消灭後,硕士班已年逾二十六岁者、博士班已年逾二十
: 八岁者,不得再以同一原因申请。
: 五、 表列第十二类之原因消灭後不得再以同一原因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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