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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史遗留的哽喉之骨 卢兄:你好! 谢谢你的来信。你说,没想到一个" 阿姆斯达" 案,居然隐含了这麽多内容,觉得 很有意思。但是对于我上封信後面提到的,美国历史上这个僵持的困境,你说,这个 难题倒是不难解,不就是打一场解放奴隶的南北战争吗? 这使我想起了我刚到美国时,第一次到一个七十多岁的南方老人布鲁诺家去作客。 那天,我们坐了一会儿,一起去的朋友就高兴地对老人说,她给我起了一个英语名字。 布鲁诺的夫人一听就说,啊,这个名字正好和我们这儿第一个进入公立大学的黑人学 生的名字一样。于是,大家自然地谈起了南方的种族问题,甚至一路牵到了南北战争。 我当时英语还跟不上趟,半懂不懂地勉强在後面拖着。布鲁诺见我很少说话,也许怕 冷落了我,就问道,你在中国也听说过美国的内战吗?我的回答和你差不多,我说, 听说过,不就是那个解放奴隶的南北战争吗?布鲁诺听了我的回答说,是啊,只是不 那麽简单。 布鲁诺的这句话给我留下了很深的印象。在这儿待的时间越长越觉得,不论现代社 会的交通工具多麽便捷,把两块大陆的距离拉得多近,可是,在试图相互了解的时候, 它们往往是原本有多少距离,现在还是有多少距离。因为一件事情,一个现象,在距 离的相互传送中会被逐步简化。等传递到了彼岸,原来的一条恐龙,已经只剩下一副 骨骼了。至于一个历史事件,它不但遭受长距离海浪的冲刷,还受到时间的淘洗,当 它飘洋过海,已经不但是骨骼,而且是骨骼的化石了。似乎经过简化以後,它反而显 得清楚和容易被掌握,但是,它留给人们有血有肉的历史教训,却往往在途中失落了。 所以,我想,我所应该在信中和你聊的,就是尽可能补上一些失落的东西。只要你看 了以後发现,原来不那麽简单啊。我的目的就算是达到了。 我们还是必须回到南北战争之前,梗在美国的那块" 骨头" 上。在制宪会议的时候, 即使是强烈反对奴隶制的人,也很少有人认为必须有一个条款强令各州立即废奴。因 为,在你看过我前几封信对历史状况的介绍之後,也一定同意,这在当时是做不到的。 这是一个与整个殖民地几乎与生俱来的历史遗留问题,它的整个经济和生活方式都缠 绕在上面,必须有一个梳理变化的过程。实际上,在独立战争期间就已经宣布废奴的 少数殖民地,也同样经历了一个渐变的过程,所不同的是,它们的变革过程开始得更 早更自觉而已。所以,在当时的情况下,要求一个缓冲期,应该是合理的。 问题在于,这个缓冲期应该由联邦立法强制,还是由各州自己根据实际情况自行掌 握。这个时候,就有废奴的两个阶段的问题。第一个阶段是禁止奴隶进口,第二个阶 段是彻底废奴。最终,达成的妥协是第一阶段的二十年缓冲期由联邦立法一刀切,这 就是宪法中三条妥协条文的第一条。所以,在" 阿姆斯达" 案发生的时候,这条妥协 条文已经走进历史了。接下来就是第二阶段,即,对实行彻底废奴的缓冲期的规定。 这一条达成的妥协,就是各州自己决定。所以,在宪法中,就没有一个对于整个联邦 内实行废奴的强制执行期。 如果没有联邦领土急速扩大带来的新情况,彻底废奴的第二阶段,有可能会如预期 的那样由各州逐步自行解决。因为在南北战争前夕,原来建国时的十三个州,还没有 废奴的实际上只剩下四个半州,而逐步自行废奴成为自由州的,却有八个半州。这半 个,就是从弗吉尼亚分裂出去的西弗吉尼亚州。 即使在四个半南方州里,至少有一半,还是有希望自行解决的。例如,在" 阿姆斯 达" 案发生前,弗吉尼亚州议会就一直在激烈的争辩中。在一次议会投票中,赞成立 即制定废奴方案的议员约六十名,反对的也大约是六十名。其余十几名议员,同意立 即发表反奴隶制宣言,但是害怕矛盾激化,希望在矛盾冲突的时候,提案暂缓。 这时,蓄奴州所承受的道德压力要大得多。即使还不能使得余下的少数蓄奴州自行 废奴。在这种情况下,由推动修正案等正常程式,达到联邦法律强制的可能性也非常 大。但是,历史给了美国一个恶作剧,也可以说,历史给美国出了一道难题。正如我 们已经知道的那样,翻着倍扩大的联邦使得整个局面变得面目全非。当时宪法中留下 来解决废奴缓冲期的两个具体问题的条文,不仅没有如期隐入历史,反而凸现出来了。 那麽这两个条款到底是什麽意思呢? 在制宪时,既然同意了给予废奴一个缓冲和过渡的时期,那麽,自然就有在这个期 间的一些具体问题要解决。首先是人口的计算方式。既然在缓冲期有些州还有奴隶, 那麽就有奴隶怎样计入人口的问题。因为这直接影响按人口比例计算的直接税税收和 各州众议员的人数。所以,就出现了自由人数" 加上五分之三其他人口" 的条文。就 是一个奴隶,在人口计算时,按照五分之三个自由人计算。这是对废奴缓冲期事实存 在的具体问题作一个折衷。在美国历史上被称为" 五分之三妥协". 第二个具体问题,是在确定宪法第四条,即州与州的关系时,由当时的极端南方州 南卡罗莱纳提出来的。 宪法第四条的第一条目,就是各州必须对其它州的公共法案,记录和司法程式,予 以完全的信赖和尊重。这是你已经熟悉的分治原则。每一个州都如同" 独立的小国家 " ,一过州境,如同去了另一个国家,制度规矩就样样不同了。于是问题就来了。制 宪时已有自由州,而且眼见着将越来越多。这样,自然会产生蓄奴州的黑人奴隶开始 向自由州跑的问题。因为美国从来没有户籍制度,进入任何一个地方,住下来,就算 是那个地方的人了。如果没有法律约束,黑奴一越过州界进入自由州,就立即按照自 由州的法律成了自由人。那还不是一下就都跑没了。这样的话,蓄奴州还怎麽保存自 己的劳力呢? 于是,南卡罗莱纳就提出要在第四条的第二条目,即有关缉获其它州的罪犯必须送 回的条目中,加上一段,就是一个州不得解除其它州逃来的合法服劳役者的劳役,并 且应该应当事人要求,将人交出。後来,这一条就被称之为" 逃奴条款". 这一段,在当时由南卡罗莱纳提出以後,并没有很大的争执就加上去了。仔细地分 析,你就会发现,既然大家承认废奴有一个过渡阶段,既然把这个立法权交到了州一 级,既然各州必须尊重其它州的法律,那麽,这个结果是完全在这个逻辑之内的。但 是,在为了解决" 一国两制" 过渡时期的具体问题,如此保留下来的两个妥协条款, 却在执行中产生了完全不同的效应。这两个条款都隐含着承认" 州" 对于奴隶制的立 法权,性质是一样的。但是,有关人口计算的前一条很少有人注意,而有关逃奴的一 条,却成了所有美国人的真正梦魇。 随着日益增多的蓄奴州加盟联邦,留给州的立法权成为南方维持奴隶制的借口。可 以说,有关人口计数的妥协条款是" 无形" 的,而一个一个,一家一家活生生的逃奴 却是不可能闭上眼睛说看不见的。于是逃奴条款,成为一块真正的" 梗喉之骨" ,逃 奴问题,成为南北双方有关奴隶制,有关建国理念,有关种族与人性,等等根本分歧 的一个最具体最尖锐的冲突点。 " 逃奴情节" 也是" 阿姆斯达" 案会在美国引起这麽大反响的原因。因为" 阿姆斯 达" 号暴动的案情,是逃奴事件的一个最极端例子。因为船上的黑人不仅要逃,还不 惜一切手段去达到目的,其中包括暴动和杀人。所以黑人最终胜诉的结果本身,就足 以掩没一切司法挑战的不足了。北方自由州的民众几乎是拒绝看到这个案子并没有在 法律上对" 逃奴问题" 有实质进展,而是情绪化地固执认为,这是逃奴问题上的一个 重大胜利。 事实上,在建国初期,当这个" 逃奴条款" 设立的时候,没有人把它当作一个大问 题。因为当时自由州刚刚开始,还没有几个越界逃奴,看不出会引起什麽社会冲突, 甚至也没有吸引任何社会关注,仅仅是一些个案而已。可是,随着北方废奴的自由州 的迅速发展,也随着新加盟蓄奴州几乎同步的发展,随着北方反奴隶制运动的普及和 兴起,也随着有关自由州的消息在南方奴隶中悄悄地传开,当年制宪时南卡罗莱纳的 代表担心的事情,终于大量发生。 南方的蓄奴州,尤其是称之为" 南方上州" ,也就是与北方邻近的几个南方州,黑 奴越来越多地越过州界进入北方自由州。于是,逃奴,抓逃奴,和主动帮助奴隶逃亡 的角逐,以及建立更严格的逃奴法和北方各州反逃奴法的立法对抗,一发不可收拾。 " 胜利大逃亡" 成为当时美国社会生活的一个组成部分。 你一定看出来了,这个" 胜利大逃亡" 的实质,就是产生大量的" 违法活动".不论 一个法律是否过时,在新的契约产生之前,违背原来法律的活动,就是违法行为。这 个局面的形成,在美国可以说是" 非常态" 的。关键就在于南北的僵持没有出路。美 国人习惯的合法途径,经历司法挑战这样的手段的通路,被历史留下的" 逃奴条款" 一骨梗住,而一时又达不到取得宪法修正案的合法票数。换句话说,就是美国历史上 出现一个" 奇观" ,对于一个法律条文的态度,不仅是差不多是数量上一半对一半, 而且是两个极端。可是,按照大家原先的约定,要有一大半的人要求修改才能作数。 可是,现实偏偏就是" 均势力敌".同时,对于北方大量的反奴隶主义者来说,这又不 象其它的法律问题,可以慢慢等待。这不仅是自由关天,甚至是人命关天。所以," 违法行为" 急剧增加。 其中最典型的,就是所谓的" 地下铁道" 了。这是牵涉到许许多多人的一个" 犯法 集团".他们组成网路,有组织地将南方的奴隶一群一群,一站一站地接出来。送到安 全的地方。甚至不惜送出国境,一直送到加拿大。" 阿姆斯达" 号上的那名小黑奴安 东尼奥,实际上就是在泰朋的帮助下,利用这个" 地下铁道" ,顺利跑到加拿大去的。 你所熟悉的" 汤姆叔的小屋" 的作者,也是通过与" 地下铁道" 的接触,取得大量第 一手数据,写成这本小说的。" 地下铁道" 最兴旺的年代,恰是从" 阿姆斯达" 案审 理的那一年开始的,直至南北战争爆发。我一直相信,这二者绝不会是毫无关联的。 我之所以要在这里强调这些活动的" 违法性" ,因为这不但在美国历史上很不寻常, 对于任何一个社会来讲,也是它进入了一个危机的信号。那麽,这样一个危机是否就 一定要导致一场战争这样的" 大爆发" ,以无数人的生命来换取一个社会变革呢?我 想,并不是这样的。 我们还是回来看当时的美国。从漫长的殖民岁月里,美国从英国的制度中承袭了许 多精彩的部分,在它建国的时候,不仅很好地保留了这些遗产,而且使它更彻底更完 善了。从美国北方奴隶制问题的逐步解决,你可以看到,这个国家精神主导部分是有 相当强的自我反省和自我修正的功能的,而且是一个比较完善的契约社会。 在这种情况下,它还是可以在原来已经走出来的路上,作进一步的努力。一方面以 最基本的人性原则影响南方。使它逐步改变,从一些比较温和的南方州(如弗吉尼亚) 开始,促使它们以州为基础,完成废奴的立法。这并不是一个幻想,因为美国南方最 终的改变,还是从这个人性基本立场的醒悟和扭转开始的。 另一方面,就是在有新的州加盟美国的时候,争取它们为自由州,以扩大自由州的 力量。这一点从" 阿姆斯达" 案以前,南北双方已经开始在国会较量,应该说,北方 还是相当有成效的。从1821年的密苏里妥协开始,划定奴隶制不能越过北纬36度30分。 此後,每一次有新的州加盟,就算它也在南方,原来也有奴隶制,北方吸取了以往教 训,不再愿意轻易牺牲这样一个原则。因此,後来的每一次新州加盟,都会成为南北 双方的一场角力,就象疟疾一样地周期性发作。在" 阿姆斯达" 案发生的时候,,当 时的对峙还是相当均衡,但是後来在北方的竭力争取下,南北战争前夜,论州的数目 来说,自由州已经比蓄奴州多了很多。尽管有一些自由州的面积很小,但是,国会参 议员是每州两名,这是立法的一个不可忽视的力量。而且,我前面已经提到,宪法修 正案的建立,最後也是要以" 州" 为投票的计票单位的。 即使在逃奴问题上,在北方也在寻求从法律上走通的方法。逃奴问题其实分两个部 分。一部分是奴隶从南方逃出来的这一段,这当然是违背当地法律的,然而,这是南 方奴隶制本身造成的问题,也是必须随这个制度本身的解决,才能够解决的。而真正 困扰北方的是逃奴问题的第二个部分,也就是奴隶逃到北方来之後的那一段。在这一 个部分,北方的反奴隶主义者一直在寻求合法地对逃奴进行保护的方式。律师们在持 续不断地尝试司法挑战。" 阿姆斯达" 案,只是其中比较突出的一个案子而已。同时, 随着北方反奴隶制的民意基础的扩大,自由州开始有条件逐步制定法律,使北方人可 以在自己的地盘上合法地帮助逃奴。当时,引起一大堆矛盾也引起了一场司法大战。 联邦和各州出现了不少针锋相对的立法。例如,国会为了平衡矛盾,几次通过" 联邦 逃奴法".北方各自由州则纷纷在自己的州里建立" 个人自由法" 与之对抗。在这些立 法中规定州的官员可以不帮助南方来的奴隶主抓逃奴。北方由于逃奴引起的挑战性案 件,可谓是层出不穷。这些案子有不少进入最高法院。 例如,在1842年,就是" 阿姆斯达" 案结束的第二年,最高法院就又判了一个着名 的逃奴案," 摩根案".你看到这里也许忍不住要问了,美国既然没有户籍制度,流动 性又这麽大,这逃奴可怎麽抓呀?这确实是一个大问题。这也是南方对于逃奴问题特 别敏感,对联邦有关逃奴的立法也逼得特别紧的原因。就是因为本来就难抓,如果北 方不予配合,甚至协助逃奴的话,那就更没门了。而奴隶的流失,对南方经济是一个 打击,对奴隶主则是严重的" 财产损失".所以,在当时应运而生地,出现了一些如私 家侦探一样的专业" 抓逃奴人".这个案子,就是由一个叫做普利格的" 抓逃奴人" 引 起的。 1837年,普利格在宾夕法尼亚州,抓住了一名叫做玛格利特。摩根的女黑奴。她从 南方逃到宾夕法尼亚,在那里已经住了相当长的一段日子。天晓得这个普利格是怎麽 找到她的。然後,普利格就按照1793年的一个联邦逃奴法,在宾夕法尼亚申请一个押 送证明。这是怎麽回事呢? 因为,在宪法中牵涉州与州关系的时候,只是确立这样一个原则,就是一个州必须 尊重另一个州的法律。当一个州的奴隶跑到另一个州,後者不能随意就对其它州跑来 的人解除劳役身份,对方要求时还必须把人交出。可是,这里有一大堆具体问题。例 如,出来抓的往往都不是警察而只是平民。那麽当一个平民押着另一个平民,在大街 上走,这不是绑架吗?这种情况当然会引起沿途警察的干涉。所以,当逃奴案终于开 始成为比较普遍的情况,抓的一方和北方自由州也为此有了不少冲突之後,就要求联 邦出来定出一个抓逃奴的执行细则,这个1793年逃奴法,就是这样一个细则性的规定。 比如,抓到逃奴之後,必须去当地有关部门,取得一个押送证明,供沿途警察检查, 以证明是合法行为,而不是在绑架。所以,那个叫做普利格的" 职业捕快" ,向宾夕 法尼亚的治安法官要求的,就是这麽一个押送证明。 可是,你早就知道,宾夕法尼亚州是美国反奴隶制的历史最为悠久的一个地区,远 在独立战争中就立法废奴了。那里的人是最见不得什麽" 抓逃奴" 的了。所以,当地 的治安法官一口回绝了普利格的要求。普利格是靠这个吃饭的,当然不肯轻言放弃。 于是,他只好不管三七二十一,在没有任何证明文件的情况下,押了玛格利特。摩根 和她的孩子们,一路南去,回到了马里兰州。在这些孩子中,有一个还是玛格利特。 摩根到了宾夕法尼亚以後才怀上,并且生在这个自由州的。宾夕法尼亚发现以後,尽 管人已经被带走了,他们还是决心设法救回这名黑人女奴和她的孩子。于是,根据宾 夕法尼亚在1826年建立的" 个人自由法" ,宾夕法尼亚州到马里兰州的法庭提出诉讼, 告普利格" 绑架罪". 经过协商之後,双方同意加快司法程式,使得案子尽早进入联邦最高法院,以确认 州一级对于执行联邦逃奴法的细则规定时,究竟又多大的自主权。这是在1842年," 阿姆斯达" 的黑人们刚刚离开美国,他们就是在这个法庭获得自由的。但是,我已经 在聊" 阿姆斯达" 案时提到过,那些黑人之所以获得自由,是因为法庭确定他们本来 就不是合法奴隶,然而,这一次的案子,是美国自己长久以来无法解决的逃奴问题的 继续,玛格利特。摩根是一个违法逃跑的合法奴隶。这一次最高法院又将怎麽判这个 案子呢?当时,全国可以说都在那里" 拭目以待". 结果,最高法院的投票是以八比一通过裁决,判定了普利格的胜诉。宣布这个裁决 的,又是我们已经在" 阿姆斯达" 案中已经熟悉了的斯多雷大法官。裁决是这样的: 首先,判定" 联邦逃奴法" 并不违宪。这就是指你已经知道的宪法中三个妥协条款之 一的" 逃奴条款".同时他指出,宾夕法尼亚的" 个人自由法" 的内容,如果扩大到干 扰逃奴的引渡程式的话,那麽是违宪的。然後,斯多雷大法官判定,宪法的" 逃奴条 款" 中已经隐含了主人对于重获逃奴的权利,因此,只要在不破坏治安的情况下,平 静带回逃奴,即使没有押送证明,也是合法的。但是在最後,斯多雷大法官宣布,各 州应该执行联邦法律,但是,如果他们不执行,联邦政府也无权强迫他们执行。理由 是,联邦政府没有权利对州一级的官员提出" 执行要求". 在这里,所有人都应该从" 阿姆斯达" 案胜利的过分沉醉中醒来了。因为,显然这 一次大家都清醒地看到了,历史遗留下来的那块" 骨头" ,依然梗在那里。後来,斯 多雷大法官的儿子曾经说过这样一句话。他说,这个判词的实质是反奴隶制的。而在 美国历史上,这个案子的判决,也还是被作为一个对反奴隶制有利的判例来看的。这 又是为什麽呢? 我们谈起过,最高法院的权力是有限度的,大法官们在" 司法复审" 的时候,只能 以" 是否违宪" 作为评判标准。因此,这个结果是必然的。但是,所有的人也注意到, 最高法院判词的最後一部分很不寻常,它指出,联邦政府无权强迫州一级官员执行联 邦法。这样,尽管这场官司没能救出一个玛格利特。摩根,但是,从司法挑战的意义 上来说,还是有收获的。因为,这等于给了北方的自由州一个借口。此後,再有逃奴 的话,北方州就有了理由,拒绝给南方以应有的配合。而你也知道,在美国,尤其是 北方这样一个流动环境中,如果没有这样的配合,抓逃奴的的成功律就将大大降低。 很多的未来逃奴,就会从中受益,真正地逃之夭夭。 从这个案子的判决,我们实际上还可以看到更多的东西。你会发现,在那个时候, 联邦与州的关系还远远没有理顺,双方都小心翼翼地在法律上作一些试探和探索。就 象刚刚成立的联合国,它和它那些彼此之间差异那麽大的各个成员国之间,究竟应该 如何共处和约束,谁心里也没有个底。经常会冒出一些新问题,来考验这样一种复杂 的关系。 还有一个案子也是很有意思的,虽然这并不是一个逃奴案。但是深入去看,从南方 黑奴争取自由身份这一角度来说,它和逃奴案有着异曲同工之处。1854年,也就是距 离上面这个故事以及" 阿姆斯达" 案十几年之後,有一名叫作杰得。斯高特的黑人奴 隶,在密苏里州的州法院递了一个状子,告他的主人,申诉自己应该是自由人。当时 的密苏里还是一个蓄奴州,怎麽会跑出这麽一个案子来的呢? 斯高特出生在弗吉尼亚庄园里的一个奴隶家庭。在他37岁的时候,他被卖给了密苏 里州的一名随军医生做仆人。两年後的1834年,军队换防,他随着这名军医来到了自 由州伊利诺。又过了两年,那是1836年,他和主人的一名女奴结婚,生了两个孩子。 就在那一年,他们一家又随主人换防,来到了另一个自由州威斯康辛。1838年,主人 又带着他们一家,搬回了密苏里这个蓄奴州。回到密苏里五年以後,1843年,他们的 军医主人去世了。在此之前,主仆之间一直相安无事。伊利诺和威斯康辛这两个州, 就是在我前面提到的密苏里妥协中,成为自由州的。 主人去世之後,他们一家被军医的妻子卖给了她的兄弟桑弗德。斯高特一家在桑弗 德家又渡过了11年。看上去似乎没有什麽故事了。可是就在1854年,斯高特突然向州 法院递了诉状,状告桑弗德持有他们作为奴隶是非法的,他要求全家的自由身份。其 理由就是,他们一家曾经在1834年到1838年间,曾经在自由州居住过。曾经是自由州 的州民。 这个案子是黑人奴隶告上一个蓄奴州的法庭。你根据经验推断,也许会觉得这肯定 不会有什麽希望。可是,经过审理,由当地居民组成的陪审团,判决黑人斯高特胜诉。 这个结果他的主人桑弗德当然不肯接受。于是案子上诉到密苏里州的最高法院,结果 州法院的判决被推翻了。这样,当然原告方又不干了,这样,斯高特于是就又告到了 联邦法庭。这个时候,桑弗德干脆提出,这个案子根本就应该撤案,因为不管斯高特 应该不应该是他的奴隶,美国黑人不是公民,根本就没有诉讼权。这似乎是棋高一着, 因为这麽一来,桑弗德压根儿就跳过了这个诉讼,可谓" 出奇制胜".出现如此原则性 的" 理论" ,这个案子理所当然地就被带到了美国联邦最高法院。 在最高法院,这个1854年的判决使得" 斯高特案" 成了美国历史上最着名的案子之 一。着名到什麽地步呢?就是如果你在今天参观美国的最高法院,那里会向每一个参 观者放一段短短的录象,介绍最高法院的历史。就在这短短的十来分钟的录象里,就 会向你提到这个案子。这个录象会告诉你,美国的最高法院也曾经犯过非常严重的错 误,就是,在1854年的这个" 斯高特案" 判决,判定黑人在美国不是公民,因此不能 享有公民权。 今天,你听到这个结论,一定认为这不但荒唐,而且是超出了常识和理智。然而, 深入分析的话,你会发现,这并不意味着当时的联邦最高法院是以偏见控制判断,完 全失去理性,而是时代的局限使得大法官们左右为难,不得已而为之。顺便提一下, 当时九位大法官投票的结果是七比二。这个判断无疑是错的。可是,为什麽今天的我 们,可以不假思索铁定它就是错的呢?因为在今天,我们已经非常习惯于所谓" 自然 法" 的判断方式。也就是说,人性和人道,是衡量任何法律以及人类行为的试金石。 你一定注意到了,由于美国的独立宣言就是建立在" 平等自由" 的理论上的,也就 是说,美国这个国家从一开始就是建立在自然法的基础上的,因此,尽管它有过严重 的历史遗留问题和自身的社会问题,可是,和许多其它地区相比,它在思考和解决自 己问题的时候,更容易抓住问题的实质,更能够单刀直入,一下子切到问题的根子上。 因为实际上这是一个简单的国家,没有什麽高深的理论盘蜿在前面。换了别的地方, 出现社会问题以後,会进行复杂的知识界的理论探讨,如同剥笋一般,一层层数不尽 的理论外壳,可能剥了半天绕了半天,还是没有寻到是哪一层的理论,出现了什麽样 的偏差。在这里,就很简单,因为它只有一个简单道理。遇到问题,只需对简单的自 然法进行比照,尽管解决一个社会问题永远不可能是简单的。可是,在是非判断和寻 找解决问题的方向上,却显然要清楚得多。 从" 阿姆斯达案" 和" 摩根案" 中,你可以看到,大法官们非常吃力地在尽自己的 职责。因为这是一个历史变革期,原有的,一些甚至已经过时的法律仍然在起作用。 可是,他们只是联邦政府的司法分支,与立法分支有着明确的界限,不能窜了位。他 们不能一边执法一边又在那里立法。这是美国宪法最根本的原则,分权和制衡。也就 是说猴子分果子的时候,负责分堆儿的那只猴子不能先挑。立法和执法一窜,就相当 于允许负责分堆儿的那只猴子先分出了大堆儿小堆儿,然後自个儿先挑堆大的,那还 谈什麽公平司法。 然而,在这个变革期,南北双方在立法分支旗鼓相当的时候,就一时半会儿的立不 出一个新法来。司法就显得超前了。可在分权的原则下,司法又不能太超前。这就是 最高法院在判" 阿姆斯达案" 和" 摩根案" 时,十分明显的处境。在这两个案子里, 可以看到司法分支在勉为其难。 首先,这个判决大法官们并没有法律上的严重问题。因为他们的责任是" 依宪法判 定" ,黑人的公民权问题是在此案判定14年以後的美国宪法第十四修正案中,才有清 楚的规定的。但是在前两个案子里,他们已经在竭力试图按照自然法,推动出一个更 人性的结果来。那麽在" 斯高特案" 中,相对于上面的两个案子,应该说是还有回旋 余地的时候,为什麽反而明显地偏离自然法,以致使人感到突然地出现了一个倒退呢? 当我们静下心来去观察,就会发现这不是意外的倒车。因为,与其它的逃奴案不同, 这个案子不是简单地牵涉到一个或者一些奴隶,能否在一个案子和以後取得自由,甚 至也不仅仅是牵涉一个对奴隶制的态度问题," 聪明的" 桑弗德歪打正着,触动了一 个当时大多数的美国人还无法直面,因而也还在回避的问题,就是如何面对一个废奴 之後黑白种族大融合的美国。可是桑弗德把这个问题," 提前" 推到了最高法院和所 有人的鼻尖下面。 他所提到的黑人公民权问题,引出的结果决不是斯高特这个黑人是否有权利告他的 主人桑弗德的问题。我们只要倒过来推论一下就知道了。假如说是斯高特有告他的主 人的权利,那麽,他就得到了与其他白人一样的公民权。那麽,所有的黑人也就有了 公民权。接着的,被拖出来的就是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到这个时候,就不单是什麽种 族共同生存的问题了,弄不好,有些州在废奴之後,还可能会被黑人所控制。尤其是 南方,黑人比例相当高。有一两个南方州,还有黑人人口大于白人的情况。这在一百 五十年前的美国,还是一件完全不可思议的事情。事实上,这个待决的问题,已经远 远超出了呼吁黑人应该从奴隶状态被解放,获得平等的生存权利的要求。这个问题已 经是一个进一步的黑人政治权利的要求。而在当时的历史认识局限下,就连白人妇女 还远没有选举权和担任陪审员这样的政治权利。 是的,这些最高法院的大法官们,依然记得他们在判定有关奴隶案件的时候,一再 被提醒的" 自然法" 和" 独立宣言" 中有关" 人人生而平等" 的原则。可是,他们觉 得自己对这个联邦的前途身负重任,假如仅仅因为他们作了一个" 错误判决" ,就要 导致一场种族融合的混乱,而且会乱到什麽地步,是否会乱到不可收拾还无可预测。 这可如何是好? 我在给你写这些历史故事的时候,常常有一个习惯。就是写到某一个年代的时候, 我会先想象一下当时的基本历史场景,然後把这个历史事件放进这个场景中去,然後, 那遥远年代的故事就更容易把握了。 那麽,这些案子发生的时候,美国是什麽样的面貌呢?我只想举一个简单的例子。 你还记得我在前两封信中提到过凡布伦总统的前任,那个平民总统安吉鲁。杰克逊吧。 他为了扞卫妻子的名誉,就与对手约好了决斗。结果,两人的枪法差不多,他身上一 直留有无法取出的一颗子弹,而那个枪法略差一点的对手,就真的给打死了。在这里, 几乎可以开出长长的一张名单,都是死于决斗的美国重要政治家,里面甚至包括" 独 立宣言" 的一名签署者。这些参与决斗的政治家从国会议员到将军,州长,应有尽有。 尽管,各地的法律在很早就宣布决斗为违法,但是,决斗几乎一直持续到南北战争。 这就是美国一百五十年前的历史场景。生活在这种历史场景里的人,自然有他的历史 局限性。 我还记得那年回去,遇到一个初次见面的学者朋友,他不知怎麽和我聊起了美国的 选举权。他的想法是,一人一票的选举实际上是有问题的。他问我,那些流浪汉,他 们根本就没有社会责任感,他们也一人一票,知识分子也一人一票,这种看上去的公 平是不是隐含了事实的不公平。我知道有很多人对于政治权利的问题,有过这样类似 的思考,这显然是一个有意思的思考角度。我没认真想过,答不出来。我只是觉得这 是个难题,因为,若是不一人一票的话,显然也够为难的,甚至是够" 危险" 的。因 为,这样的话,又让谁来决定哪个人不该有一票,或者说哪个人应该有" 加权票" 呢? 当我写到这个案子,看到大法官们" 长考" 前的愁眉苦脸,我突然想起了这位朋友 关于政治权利问题的思考。于是发现,虽然相隔一百五十年,他们担心的事情其实在 本质上是一样的。解放奴隶是一回事,可是,一想到那些承继着完全不同的文化,从 里到外都和自己有着巨大差异,也不知道到底" 野蛮" 到什麽程度的黑人,一想到要 由自己给出判定,给予他们在这个国家完全平等的政治权利,也" 一人一票" ,甚至 在黑人占多数的地方,可能出现黑人当选掌权管白人,大法官们就会觉得,这里肯定 是有什麽地方不对了。 在当时的黑人和白人之间,他们的差异远不限于皮肤的颜色,他们在文化上的差异, 远大于今天的学者们所考虑的知识分子和流浪汉之间的差异。使我感到奇怪的,并不 是在大法官的投票中,出现了认定黑人不应该有公民权的那七张赞成票,我奇怪的倒 是,在当时的历史局限之下,居然还有两名大法官投了反对票。因为在那个年代,这 在观念上确实是相当超前了。 可是,我在前面提到过一个自然法的衡量的问题。在美国,自始至今,就只有两个 简单的文件在作为衡量标准。一是宪法,另一个是" 独立宣言".最高法院必须依据宪 法,这是毋庸置疑的。因为宪法是最高大法。但是,宪法实际上只是一个联邦政府结 构设计,以及在前十条宪法修正案中的对政府的制约规定。凡是与自然法有关的,也 就是这个国家建国的根本理念,它的人性基础和人道原则,都在它的" 独立宣言" 里 面。 然而," 独立宣言" 只是当初对英国发出的一个" 造反" 宣言。痛陈英国的美洲殖 民地政策之不是,而宣扬自己要建立一个新国家之理由和理念。尽管对我来讲," 独 立宣言" 更为" 好看" ,可是在最高法院," 独立宣言" 并不成为一个判案的直接依 据,因为这并不是一个" 法".但是,由于它是美国建国的一个关键性文件,又与美国 人习惯的" 自然法" 一致,因此,你已经看到,在" 阿姆斯达" 案中,律师在辩护的 时候,会常常提到" 独立宣言" 的原则,它也是大法官们在判案时一个重要的参照。 在这个" 斯高特案" 中,由于问题直接涉及最基本的平等问题,也就是政治权利的种 族平等问题,因此,大法官在作出判定时,他的判词大量涉及对于" 独立宣言" 理念 的理解。这不仅是大法官在作出如此史无前例的一个判决的时候,他必须对美国人有 个交代,这更反映了大法官们挣扎在人性与对于国家前途的忧心之间,必须能够有个 使自己良心安宁的交代。 在这个判词中,提到了" 独立宣言" 的一段开场白。你我已经非常熟悉" 独立宣言 " 中的这样一段话," 我们认为下面这些真理是不言而喻的:人人生而平等,造物者 赋予他们若干不可剥夺的权利,其中包括生命权,自由权和追求幸福的权利".然而, 在这段话之前,还有这样一段开场白," 在有关人类事务的发展过程中,当一个民族 必须解除其和另一个民族之间的政治联系,并在世界各国之间依照自然法则和上帝的 旨意,接受分离并且平等的地位时,出于对人类舆论的尊重,必须把他们不得不分离 的原因予以宣布。" 我看到的" 独立宣言" 中文译本,在上述这段文字中,都把出现两次的" 分离" 这 个词(separate, separation),也译成了" 独立".我记得以前跟你聊起过,美国的独立,与一般概 念的殖民地独立的情况有所不同。尽管它和英国相距甚远,但是,它基本上是一个移 民区,而且它当时的主要移民是来自英国,与英国有着千丝万缕的关系。所以,美国 的建立,与其说是经过一场" 独立战争" ,还不如说是经历了一场" 内战".它要求的 与其说是" 殖民地独立" ,还不如说是" 地区独立自治" ,或者干脆说是" 地区分离 ".这也就是在" 独立宣言" 的一开头,就两次提到" 分离" 的原因。 在中文译文中,几个译本都把" 分离" 译成" 独立" ,应该说也不是偶然的。因为 在大家的印象中,这一段历史,就是一个" 美国独立".所以,也许这算不上是什麽翻 译上的错误。本来,翻译就可以是一种" 意译" ,在这个特定的历史事件中,定义为 " 独立" 也没有什麽不对。 可是,谁也没有想到," 独立宣言" 开场白中的一个短语" 分离并且平等" ,不但 是在两百多年前,被用于向世界解释" 北美英属殖民地" 为什麽要变成" 美国" 的原 因。而且,从" 斯高特案" 开始," 分离并且平等" ,就成为美国大地上挥之不去的 一个幽灵,一百五十年来,游荡至今,而且,还将长时期地继续游荡下去。它不仅成 为南北战争後,南方种族隔离的依据,也成为今天黑白双方的种族分离主义者的理论 根据。这个幽灵有着顽强生命力的原因之一,就在于它有" 独立宣言" 这样的重要" 出典".在任何讨论美国种族问题的书里,你都会无数次地与它" 不期而遇".这麽一来, 这个原本不成问题的" 意译" ,就阴差阳错地成了" 错译".因为这个意译切断了一个 幽灵和它原来所附着的本体的关系,也使许多对美国种族问题感兴趣的中国人,由于 这样一个意外的切割,在了解和理解这个问题的时候,失去了它的历史线索。 " 分离并且平等" ,是在" 斯高特案" 中,最高法院判词的解释中份量最重的部分 之一。也就是说,当时的大法官找到这样一个说得通的道理,国家是一个民族或者说 一群人的政治实体,不同民族的人,或者说目标和文化不一致的群体,就可以建立自 己的一个政治实体,这些人就拥有这个实体内的公民权和政治权利,他们和其它民族 或者说政治实体,可以是分离的,分隔的,可是,这并不影响所有的政治实体之间相 互平等的关系。他们依然可以在各自分离的状态,按照自己的意愿生活。这样一种关 系依然是人道的,符合自然法和上帝的意旨的。也就是说,大同世界并不一定要种族 融合。完全可以" 分离并且平等".自己活自己的。 所以,当时的最高法院判词的观点,就是这个国家要决定,它这个政治实体不要黑 人的参与。这不是奴隶还是自由人的问题,而是这是一个白人文化的国家,必须作出 一个选择。他们将来打算按照他们自己的文化和生活方式过下去,不愿意有黑人文化 的加入,更不要说让黑人来投票决定白人该怎麽过日子了。所以,他们的这个判案并 不是和斯高特有什麽过不去,而是他们不能让黑人在这个国家取得平等政治权利的问 题上,出现一个突破口。因为如果这一点取得本质性的突破,他们无可预料这个国家 将发生怎样的一个局面。 是的,这就是大法官们在一百多年前的历史局限,源自他们对种族融合以及对于自 己的文化将会受到冲击的最初恐惧。这是整个时代的局限,那个时代的美国北方对种 族问题的普遍认识,就是反奴隶制,要求给黑人自由,却事实上依然不能完全接受种 族融合。就象他们认为妇女也天然地就不应该参政,不应该有选举权一样。许多积极 地投入解放奴隶的人们,都认为这是理所当然的事情。他们不仅认为这是对这个国家 的白人有好处,他们也真诚地认为," 分离并且平等" 的实行,对于黑人也同样有利。 他们坚信,在分开之後,双方在自己的文化中都会生活得更容易。 最典型的例子,就是美国殖民协会了。他们是由一些最积极废奴的人组成的一个民 间组织。这个组织成立于1817年,他们的目标就是筹募经费,用这笔钱先是赎买黑奴, 把他们从奴隶主手中救出来。然後帮助解放了的黑奴和自由的黑人回非洲。不仅支付 他们的路费,而且在西非帮助他们在那里建立一个自己的国家。这就是在整个非洲, 唯一的一个没有受过殖民统治的国家,也是最早的一个共和制的国家,利比里亚。尽 管那里有成分非常复杂的土着,但是,这个国家就是由这些" 美洲黑人移民" 建立起 来的,官方语言为英语。这个美国殖民协会的黑人安置工作做得最多的时期,就是在 " 斯高特案" 的前後五十年间。这个协会直到本世纪初才解散。 顺便提一句,这个传统其实延续至今,美国和欧洲国家提倡人权的人们,依然在做 着同样的事情。前不久,就有欧洲的人权工作者拿着自己的钱,几百美元一个,从非 洲苏丹当地的黑人奴隶主手中,买下上百个同样也是黑人的奴隶,就地释放。他们能 够做的就是这个了,因为他们无权跑到别人的国家,去" 废除奴隶制".这种处境实际 上和当时美国南北双方的状态十分相似。 有一点是肯定的,那就是当时的最高法院,对于如何真正做到" 分离并且平等" , 心里并没有个谱,因为这将是个庞大的计画。他们只是觉得这是在" 法和原则" 的范 围之内,处理这个问题的一个最合适的方向。它也清楚地反映了当时的人们,对于一 个种族融合的前景,是感到多麽恐惧。 必须承认,这种恐惧并不是杞人忧天。只有真正在美国生活过,我们才能体会到这 种种族融合带来的许多实际困难和困惑。因此,至今为止," 分离并且平等" 不仅是 一些白人种族分离主义的口号,同样也是许多黑人种族分离主义的目标。这些待我以 後再给你聊吧。 在前面有关斯高特的经历介绍中,你也一定会发现,他的这个告状举动是有些蹊跷 的。因为,从他的整个奴隶生涯来说,这个时刻不象是一个" 爆发点".这个行动似乎 更应该发生在他离开自由州的时候,或者说,发生在他的老主人去世,他被迫易主的 时候。但是,斯高特告状的时候,距离他离开自由州已经十六年,他来到这个新主人 的家也已经十一年了。而且看来,他和这个家族的关系,在奴隶和奴隶主的关系中, 还不是一个负面的典型。那麽,这个案子是怎麽" 爆发" 出来的呢? 这又是一场由激进的反奴隶主义者鼓动的司法挑战。你知道,斯高特当时只是一名 奴隶,他打了几年官司的法律费用,都是由一名叫做泰勒。伯楼的激进反奴隶主义者 支付的。相信他也一定拥有最好的律师。然而,这个超前的挑战并没有成功。判决出 来以後几个月,支持斯高特这场官司的泰勒。伯楼,就从他的主人桑弗德那里,把斯 高特赎买了下来,终于使他成为一个自由人。 从这个背景情况中,你也可以看到,当时激进的反奴隶主义者相当活跃,他们的活 动早已超出了自由州的范围,而且无孔不入。 然而,这个案子中有一个不起眼的部分不知你是否注意到了。就是在密苏里州法院 初审时,在这个奴隶州的州法庭上,由当地陪审团作出的判定是有利于原告斯高特的。 在那个时候,还没有黑人作陪审员。所以这个陪审团显然是由清一色的白人组成的。 这也就是一个南方奴隶州,同样有可能走通" 合法手段废奴" 的一个例证。这些陪审 员是普通民众,这就是民众在开始作时代转变的一个信号,因为民意是美国所有的州 立法的唯一依据。 这是当时分歧矛盾如此之大的美国各州,他们之间的一个重要共同点。因为所有的 州在一开始,就都建立在一个民主制度的基础上。他们的不同,就是各州的多数民众, 对于人性这个基本问题的认知程度上,是有相当大的差异的。但是随着历史的前进, 实际上南方也在逐步分裂和变化,真正采取极端态度的南方州并不很多。 遗憾的是,在美国两百多年历史的渐进变革中,它终于走了一次它自己的逻辑以外 的道路,它打了一场为时四年的内战。尽管这只是唯一的一次,却给这里一代代的人 们,留下了长久不能愈合的创伤。这一场战争,是美国最大的历史研究课题,每年都 要出版许多有关这场战争的书籍,一百多年下来,已经堆积如山。我不想在信里给你 写一部" 内战战役史" ,对于这场战争,我想使你了解的,还是这封信一开始时所说 的,我只希望你明白战争的原因并不是你想象的那麽简单。可惜,这封信又写长了, 我只能在下一封信中再给你聊美国的南北战争了,真是很抱歉。 盼来信。 祝好! -- 西元2005年3月,重读《1984》,我看到历史在重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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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210.77.12.1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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