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butterflies (史上最蠢的资优生)
看板YTHT
标题Re: [心得] 看不见的国家。
时间Sun Oct 3 20:28:25 2004
※ [本文转录自 politics 看板]
作者: butterflies (史上最蠢的资优生) 看板: politics
标题: Re: [心得] 看不见的国家。
时间: Sun Oct 3 20:28:14 2004
※ 引述《Lumania (小糠榔)》之铭言:
: ※ 引述《freedomjust (进藤 光)》之铭言:
: <恕删>
: : 当然时至2004年,今非昔比,现在这个地方历经政党轮替,有自己人民选举出的
: : 「台湾之子」,有自己逐渐发展的主体文化,但岛上混乱的政治意识在外人看像
: : 极卖药地下电台追求「就地合法」的味道。
: : 先决条件是必须凝聚「团结的」全民共识,但是真正敢付出代价赞成台独的人
: : 有多少呢?或者事实上有很多人需要依附中国而活呢?或者更多人只是骑墙派呢?
: : 在我看来,台湾不是一个国家,台湾是一个自治的地区。至於未来有没有机会
: : 发展成国际承认的独立国,可以争取。虽然从国际情势研判我认为并不乐观。
: : 而这跟政权正统无关,也跟中华民国没什麽关系。如果有一个国家在台湾,
: : 那它应该就叫台湾,是一个非常新的民主国家。--它还没有成立。
: : 无聊灌水一篇。
: 看旧金山合约就知台湾是自治区,中华民国自大陆撤离到台湾时,台湾并非中华民国的领土,而中华民国政府完全离开中华民国领土,到法律上是日本领土的台湾,中华民国变成流亡政府,如今日的达赖,中华民国已亡国。
: 台湾的主权是在旧金山合约中决定,也就是日本无条件放弃,没说给哪国,在後来的日中合约中也没说给中华民国,目前台湾是由中华民国流亡政府暂管的自治区,主权根据一些人的推论是属美国,也就是二次大战太平洋战区联军主力。
所谓台湾地位未定论, 最早是由美国人 Ely Maurer 於1958年所提出的 "Legal
Problems Regarding Formosa and the Offshore Island" 文章, (刊登在 Department
of State Bulletin, VolumeXXXIX [39], NO.1017) 其所抱持之论点则是在一九五一
年九月八日四十八国签署旧金山对日和约, 有关台湾主权之部分如下:
Treaty of Peace with Japan, Signed in San Fransysco
Article 2 of chapter II:
(b) Japan renounces all right, title and claim (注二) to Formosa and
the Pescadores.
日本应放弃对台湾及澎湖列岛的权利、权限及请求权.
但其後又注明「该条约的本身将不决定这些岛屿的未来归属」。
一些人希望以此做为台湾地位未定的来源; 但作这种主张, 则将出现两个逻辑推论上
的问题:
其一为请注意日本在旧金山和约中的用语: right 而非 sovereignty. (见注二) 换
言之, 日本所放弃者乃 "right" 而非 "sovereignty" ; 至於此二字究竟有何差别?
查称 right 者, 系指所有一切权利及利益, 但是否包括主权 (sovereignty) 在内?
查 sovereignty 一字, 在牛津字典中之意义, 系指 "一国至高无上 (supreme) 的
统治权力" , 换言之, 就该字本身涵义而言乃是独立而特出於所谓的 "权利" (right)
而有显着差别的.
至於其後所称之 "title", 中文将之译成 "所有权" (ownership) , 但事实上我们能
将之解释成与主权同义的所有权吗? 查所有权者, 乃系私法上人对物之权利主张, 与
主权乃是概念完全不相同的两个名词, 故 title 一字本身, 事实上指一国对该领土
的名义上权利, 与主权并不相同, 一国缺乏对该土地的名义上权利 (title) 并不代
表对於该土地的主权 (sovereignty)不存在, 主权乃是名义上权利的上位概念. 国际
上几个相当显着的例子诸如巴拿马对巴拿马运河沿线, WWII之前的埃及对苏伊世运河,
及过去中国领土内的租借地等等, 都是有 sovereignty 但却无 title 的实例.
换言之, 日本在旧金山和约中根本就没有放弃对台澎等地的主权, 该条款之後的附加
保留款根本是废话, 当然, 其主要目的乃在顾及当时中国政府法统地位的不稳固以及
国共两党争执中国合法代表权的现实所致. 总而言之, 日本当时对於台澎仍然有处分
权.
其二则更为明显--中国根本未在旧金山和约上签字, 旧金山和约完全无法拘束中国抑
或是解决中日间之任何争议, 因而这点更是动摇了该和约的法理上不稳性. 日本国际
法学者入江启四郎也说: 就法理论而言,中国既未参加此一讲和条约,且依该条约第
二十一条受益条项,或是第二十五条中段及後段的非当事国条项规定,应无法主张对
台湾的领土权。但是,开罗宣言、波茨坦宣言及投降文书的领土条项依然对中国有效.
其後中华民国和日本自行订立中日和约 (Treaty of Peace between the Republic of
China and Japan, 1952.4.28) 如下:
第四条: 将中日两国在一九四一年十二月九日以前,所缔结的一切条约专约与协
定,均因战争结果而归无效.
第十条: 台湾、澎湖的人民与法人,全是中华民国的人民与法人.
关於条约中所定因战争而归於无效之约定, 中国早在开始对日宣战时, 即已全面废止
对日所有条约, 宣战文书有关废约部分节录如下:
国民政府发表对日本宣战布告 1941.12.09
(省略) ... 兹特正式对日宣战昭告中外所有一切条约的协定合同有涉及中日间
之关系者一律废止特此布告
条约是否得以片面废止? 警大海上警察学系姜皇池教授曾着文采否定见解 (见两国论
与国家定位, 学林出版社, 黄昭元等合着) 并据以作为台湾主权未定的基础. 此种看
法, 忽略了前後条约合并解释的重要原则. 诚然条约得否因单方意思表示而片面废止
仍有争论, 但前引之中日和约已经明白表示条约废止之意思, 且两国既有签约明示,
则显然系肯定中国政府先前之废约表示为有效而溯及既往的解除两国间所有条约, 换
言之, 中日和约对於马关条约废止台湾回归中国的合意其实只是两国间将台湾主权归
还中国的再一次确认罢了, 姜氏所持观点之荒谬, 由此可见, 实有愧於其身为教授之
尊.
行文至此, 或有见解质疑日本投降文件 (Instrument of Surrender) 是否真有领土
移转之效力?
要讨论降书的国际法效力, 首先要来看国际间如何定义条约的意义及其解释方法, 根
据维也纳条约法公约有关条约之规定如下: (摘录)
维也纳条约公约法 (Vienna convention on the Law of Treaties)
第三十一条 第一项: 条约应依其用语按其上下文并参照条约之目的及宗旨所具
有之通常意义善意解释之.
第三项: 应与上下文一并考虑者尚有
a . 当事国嗣後所定关於条约之解释或其规定之事用之任
何协定
b . 嗣後在条约适用方面确定各当事国对条约解释之协定
之任何惯例
c . 适用於当事国间关系之任何有关国际法则
称 "instrument" 者, 乃指正式的法律文件 (formal legal document), 若该文件之
签署主体为国家与国家之间, 则当然为一份正式的 "国际法律文件" , 是故降书显然
属於正式国际条约之一种. 该日本降书本身既属於一正式之国际条约, 因而得以适用
本条约之解释原则.
本条第一项的规定, 即是国际法上解释条约的帝王原则: "条约不得为无效解释" (Ut
Res Magis ValentQuam Pereat); 亦即解释条约之原则为将其内条款作有效解释, 除
非有特别约定, 不得视为无意义, 换言之, 前述日本降书之中日本引用开罗与波茨坦
两宣言交还台湾於中华民国之明文不得以无效解释将之否定, 是故中国与日本所签订
之本条约除非有特别证据, 不得视为无意义之情形极为明显.
至於依第三项之规定, 应依照中国与日本之真意因而依据善意解释 (La Bonne Foi)
的原则, 而所谓的善意, 则指依照诚信原则并兼含心理伦理与真意等要素, 开罗宣言
自然应为正面且积极之解释而应用到日本降书, 是故依此解释结果, 日本之真意当然
为归还台湾. 并观察日本与中国在战後之互动情形:
1945.08.15 日本天皇於接受开罗宣言与波茨坦宣言无条件投降.
1945.10.10 中国在台湾举行国庆.
1945.10.25 日本台湾总督安藤利吉承天皇令在台北公会堂正式把台湾主权交还中国,
中国立即设官恢复统治, 中国立即恢复设官与统治权力.
1952.04.12 日本设驻中国大使在台北, 并签订建交公报.
日本除了在投降文件上表明归还台湾於中国的意旨, 不但撤军放弃台湾主权, 并主动
将主权移交中国, 更在事实上以设公使之行为承认中国对台湾之主权, 至於没有被移
交主权的琉球冲绳. 仅止於美军占领, 自然又回到日本领土, 故依据 "解释法律行为
应依当事人真意" 之一般条约解释原则, 在法理上认日本确实将台湾归还给中国之论
理乃毫无瑕疵可言.
来源: 中国统一论坛
http://mypaper1.ttimes.com.tw/user/manfale/index.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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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从来不重视陈水扁的发言,我很藐视他,因为他的嘴里说不出真话的,他讲的
都是谎言。
--唐家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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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210.68.18.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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