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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在转发这份呼吁书时,将下面文字一并转发: ======================================================================== 各位朋友: 本附属文件是对事件的法律分析意见书,其中观点完全由签名发起人负责,并 供阅读呼吁信的朋友参考。因此,本附件不用於签名。望各位如果转发时请注意注 明相关情况。另外,附件现在仅有一份,我们关注事态发展,并根据需要添加新的 附件。 附件签署人:俞江 许志永 滕彪 2004年9 月19日 ======================================================================== 附件1 关於责令关闭一塌糊涂BBS 站的法律分析意见书 一、意见书主文: 2004年9 月13日,有关行政部门做出了责令关闭北京大学一塌糊涂BBS 站的行 政处罚决定。随即,於9 月13日13时,关闭了一塌糊涂BBS 站。 然而,一周过去後,有关部门非但没有出具任何具有法律意义的行政处罚决定 书,反而利用手中的权力,封锁关闭一塌糊涂BBS 站的信息。 我们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条第二项、第四条第一项、 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一项、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的规定,有关 部门做出的责令关闭北京大学一塌糊涂BBS 站的行政处罚决定是非法的、无效性的。 理由如下。 二、法律理由: 对於责令关闭一塌糊涂BBS 站(以下简称「一塌糊涂」),有关行政部门拒绝 出示行政处罚决定书,拒绝公开处罚决定的信息。我们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行政处罚法》相关条文的规定,该项行政处罚决定是非法的、无效性的。 行政部门责令关闭网站,应当依据2002年颁行的《网际网路信息服务管理办法 》关於「责令关闭网站」的规定,该种处罚属於1996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 政处罚法》第八条七项所规定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由於《 网际网路信息服务管理办法》是国务院颁布的行政法规,《行政处罚法》是全国人 民代表大会通过的法律。因此,《网际网路信息服务管理办法》是《行政处罚法》 的下位法,依照《网际网路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实施的行政处罚,不得违背《行政 处罚法》所规定的原则和程序。换言之,如果有关部门认为「一塌糊涂」有违法事 由并责令关闭,其实施的行政处罚,除了以《网际网路信息服务管理办法》为依据 外,还必须符合《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否则就是违法行政。而在这次关闭「一塌 糊涂」的过程中,行政部门严重违反《行政处罚法》所规定的原则和程序。 首先,根据《行政处罚法》的规定,任何行政处罚都必须遵循公正、公开的原 则(第四条第一项)。 行政处罚必须公开,是为了避免个人或部门意志代替国家和人民的意志,是为 了取信於民、便於监督。行政处罚的公开性,是我国政府推行「阳光行政」的重要 环节,是建设法治国家的基本保障。在今天,作为一项依法行政的基本原则,行政 行为的公开性已经成为每个公务员的常识。我们相信,不具备这一法律常识的公务 员不可能进入我国的行政机构。然而,实际情况是,有关行政部门和个人无视这一 原则,没有在任何公开场合公布处罚决定,就秘密关闭了「一塌糊涂」。其後,又 严禁在国内任何公共场合讨论关闭「一塌糊涂」的消息,并采取各种手段尽可能地 阻止公众了解该事件。所有这些举动都表示,某些行政部门和个人害怕公众知道事 件真相,为此不惜故意践踏共和国的法律。因此,有理由相信,关闭一塌糊涂的处 罚不但违反了基本的法律原则,而且很可能没有合理的或合法的依据。 其次,根据《行政处罚法》的规定,没有法定依据或者不遵守法定程序的,行 政处罚无效(第三条第二项)。由此可知,违反法律程序的行政处罚是无效的行政 行为。按照《行政处罚法》的规定,行政处罚必须履行下列程序,1 、行政机关在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 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第三十一条);2 、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 行政机关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 当进行覆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采纳(第三 十二条一项)。《行政处罚法》规定行政处罚前必须告知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 并要求行政机关必须充分听取、覆核当事人的意见,这一方面是为了有效地保障行 政处罚的公正性和严肃性,另一方面也是为了充分保障当事人的权利。同时,认真 履行以上程序,还可以达到对当事人进行教育的目的。但这次关闭「一塌糊涂」, 行政机关不但不听取当事人的意见,更没有给当事人提供提出事实、理由和证据的 机会,甚至连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都没有告知广大网友,更谈不上告知广 大网友依法享有的权利。因此,整个责令关闭的处罚都是违背法律程序的,同时也 是无效的。 再次,按照《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六条,除了当场作出行政处罚的决定适用简 易程序外,其他行政处罚一律适用普通程序。「一塌糊涂」从建站至今有近五年的 历史,不属於需要当场作出处罚的情况,当然应该适用普通程序。按照普通程序, 行政机关给予行政处罚时,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下 列事项:(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二)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 事实和证据;(三)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四)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五)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六)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行政处罚决定书必须盖 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的印章。(第三十九条)另外,行政处罚决定书应 当在宣告後当场交付当事人(第四十条)。 然而,尽管法律对行政程序有着如此详尽而完善的规定,但至今仍没有看到任 何关於责令关闭网站的处罚决定书。因此,被处罚的当事人和利害关系人至今仍不 能知道做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名称和决定日期;不能知道「一塌糊涂」究竟违反 了哪些法律、法规或规章;也不知道指控它违法的事实和证据何在。没有处罚决定 书,意味着被处罚的当事人和利害关系人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被非 法剥夺,同时也意味着行政处罚本身不存在和不合法。这种违法行政使得政府的行 政行为失去了公信力、失去严肃性,是值得党中央和国务院重视的现象。 最後,必须指出,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五十四条二项的规定:「公民、法人 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有权申诉或者检举;行政机关应当认真 审查,发现行政处罚有错误的,应当主动改正。」被处罚的当事人和利害关系人依 据该条赋予的权利,完全可以公开的形式,检举这次责令关闭「一塌糊涂中」的违 法行政行为。在实施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尚不明确时,被处罚的当事人和利害关系 人暂时无法向确定的行政机关及其上级机关行使申诉权利。但是,被处罚的当事人 和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有关机关主动改正行政处罚中的错误。并保留依法行使向国 务院或北京市政府申请行政复议的权利,保留向北京地区的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权 利。 另外,被处罚的当事人和利害关系人依照《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第三款的 规定,在条件成熟的时候,可以请求国务院和北京市政府对这次行政行为中违反法 定行政处罚程序的直接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2004年9 月19日 意见书签署人: 俞江(北京大学法学博士,法学教授) 许志永(北京大学法学博士,法学教师) 滕彪(北京大学法学博士,法学教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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