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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文转录自 Gossiping 看板 #1RQLiHWi ] 作者: YUreo (油流油☆肥宅) 看板: Gossiping 标题: Re: [问卦] 遇上"恶意解雇"的公司 该怎麽处理? 时间: Tue Aug 7 16:40:40 2018 https://imgur.com/mn6lS5K (补个劳动法示意图当手机版PTT的封面QQ) ---20:27更新--- 经板友asapoolu提醒 刚刚回原文去看了一下QQ 因为原PO已经在当下签了公司提供的自愿离职书 这份自愿离职书在未来不论是劳检或是诉讼上 都会对被解雇的人不利 可以说在这件事上面已经没有办法争执了 所以下面的原文 仅限没有签下自愿离职书的情况被解雇才适用 真的要提醒大家 碰到违法解雇时 雇主拿出来要你签字的东西 一定要看清楚 除非你同意雇主开出的条件 否则真的不要签任何文件QQ 因为纵使你主张那份自愿离职书是被迫签下的 你也要有办法可以举证 虽然听来不公平 但确实是这样没错... 原文还是留着当作一个参考吧QQ 谢谢板友提醒 --------------- 原文恕删 建议用整页模式或电脑浏览 我希望这篇可以稍微帮到一点忙 如果见解有误,也欢迎指正 > < 低调发 每推税後10P发到爆 稍微帮你做个整理 但是要有心理准备 劳资争议处理起来非常耗时 不论是劳工局、劳检处申诉 或是调解、仲裁、诉讼 都会花上几个月到一年不等的时间 当然 一些雇主也可能利用这点吃定劳工 --- 听起来,公司是想要以劳动基准法第11条第4款 来办理「资遣」解雇,先给你条文 ┌──────────────────────────────┐ │劳基法 第11条 │ │ │ │非有左列情事之一者,雇主不得预告劳工终止劳动契约: │ │一、歇业或转让时。 │ │二、亏损或业务紧缩时。 │ │三、不可抗力暂停工作在一个月以上时。 │ │四、业务性质变更,有减少劳工之必要,又无适当工作可供安置时。│ │五、劳工对於所担任之工作确不能胜任时。 │ └──────────────────────────────┘ 但是!雇主若是要依据这条资遣你 并不是雇主单方面说有发生这些事由就可以 这必须要严格证明 依据劳基法第16条 雇主必须要经「预告」才能资遣 但公司会应用这一条 是因为你到职根本不到3个月 所以依据16条的规定根本不用经预告就可以资遣你 但是最高法院96年度台上字第2630号判决 揭示了一个「解雇最後手段性原则」 我简单截录一下这个判决的要旨给你看 「同法第十一条第五款规定,劳工对於所担任之工 作确不能胜任时,雇主得预告劳工终止劳动契约 ,揆其立法意旨,重在劳工提供之劳务,如无法 达成雇主透过劳动契约所欲达成客观合理之经济 目的,雇主始得解雇劳工,其造成此项合理经济 目的不能达成之原因,应兼括劳工客观行为及主 观意志,是该条款所称之『劳工对於所担任之工 作确不能胜任』者,举凡劳工客观上之能力、学 识、品行及主观上违反忠诚履行劳务给付义务均 应涵摄在内,且须雇主於其使用劳基法所赋予保 护之各种手段後,仍无法改善情况下,始得终止 劳动契约,以符「解雇最後手段性原则。」 虽然这一个判决主要是针对11条第5款的「不能胜任工作」 但所谓的「解雇最後手段性原则」 是要一体适用在这一条上面的 所以简单来说 雇主在法院程序当中 必须要严格证明11条各款的事由是否真正发生 换句话说 就算公司要以第11条第4款所谓的业务变更、紧缩为由要你走人 如果你提起诉讼 他不见得有办法可以举证所谓的: 「公司确实因为业务变更、紧缩而不得不要你走人」这件事 这就是解雇最後手段性原则 目前这个原则已经被广泛引用於各种劳工诉讼当中 各级法院原则上都会采纳这个见解 之前我帮我朋友写劳检申诉时 引用到这个判决也有被新北市劳检处采纳 再者,依据《就业服务法》第33条规定 ┌─────────────────────────────────┐ │ I雇主资遣员工时,应於员工离职之十日前,将被资遣员工之姓名、性别、│ │ 年龄、住址、电话、担任工作、资遣事由及需否就业辅导等事项,列册通│ │ 报当地主管机关及公立就业服务机构。但其资遣系因天灾、事变或其他不│ │ 可抗力之情事所致者,应自被资遣员工离职之日起三日内为之。 │ │ │ │II公立就业服务机构接获前项通报资料後,应依被资遣人员之志愿、工作能│ │ 力,协助其再就业。 │ └─────────────────────────────────┘ 所以如果雇主要依据劳基法第11条各款的情形资遣你 也必须要依据就业服务法第33条通报县市政府的劳工局 如果没有依法通报 依据就业服务法第68条 会处以处新台币3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锾 (数额缩然不大,但是这会是劳检处发动劳检的原因基础) 但是! 你的情形如果进到法院去给法官审查 法官应该不会认为这属於劳基法第11条各款的资遣事由 劳基法第11条各款的事由在实务上要被法院采纳是有难度的 因为举证责任在雇主身上 所谓「举证责任之所在,败诉之所在」 所以我认为你的情形根本上属於违法解雇 因为根本不符合劳基法第12条所列的不经预告解雇的情形 目前我国劳基法规定的不经预告解雇: ┌────────────────────────────────┐ │劳基法 第12条 │ │ │ │I劳工有左列情形之一者,雇主得不经预告终止契约: │ │一、於订立劳动契约时为虚伪意思表示,使雇主误信而有受损害之虞者。│ │二、对於雇主、雇主家属、雇主代理人或其他共同工作之劳工,实施暴行│ │ 或有重大侮辱之行为者。 │ │三、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确定,而未谕知缓刑或未准易科罚金者。 │ │四、违反劳动契约或工作规则,情节重大者。 │ │五、故意损耗机器、工具、原料、产品,或其他雇主所有物品,或故意泄│ │ 漏雇主技术上、营业上之秘密,致雇主受有损害者。 │ │六、无正当理由继续旷工三日,或一个月内旷工达六日者。 │ │ │ │II雇主依前项第一款、第二款及第四款至第六款规定终止契约者,应自知│ │ 悉其情形之日起,三十日内为之。 │ └────────────────────────────────┘ 所以员工一定要有以上的事由发生才 雇主才可以不经预告解雇 原则上资遣费这种东西,是要依据劳动基准法第11条解雇时 才会发给 但因为你任职的时间根本几乎等於零 依据第17条的规定去计算的话 这家公司在法律上一定都是多给 (这就是为什麽公司要以这种理由解雇你的原因,他想要免责) ---- 根据板友babymasami推文指正: 补充一下,只有劳退旧制是适用劳基法第17条 我们这些新制的劳工,适用的是《劳工退休金条例》第12条 (条文全文 https://tinyurl.com/ybdz9wvp) ---- 但是如果真的要吐这口气 会颇麻烦 目前你可以做的事情 可能都缓不济急 而且实践起来非常非常不实际 (程序太过麻烦、权责机关太过繁杂) 但我可以先告诉你应该怎麽做。 一、这属於非自愿离职 虽然这个解雇看起来就是违法解雇 但因为这基本上就是一种非自愿离职 绝对是可以依据劳基法19条请求发给服务证明书 依法,雇主或其代理人不得拒绝。 但是目前劳检处所为的劳动检查 一般是根据「劳动条件」来检查 是否发给「非自愿离职证明书」 劳检处一般是不会敦促或限期雇主改善的 如果一定要取得这个非自愿离职证明书 建议可以发个存证信函去 请求发给非自愿离职证明书 如果该公司还有一点良知 就会给 通常我的作法是会在存证信函里面写出 存函的写法大致可以这样: 主旨:为 贵司应依法发给非自愿离职证明书事,详如说明,请 查照。 说明: 一、本人○○○於民国○○年○○月○○日录取贵司○○职务,讵料 贵   司以○○○为由迫使本人於民国○○年○○月○○日离职,本人依据 劳动基准法第19条请求 贵司发给非自愿离职证明书亦遭拒绝。 二、然 贵司亦未依据《就业服务法》第33条向主管机关通报,已违反《   就业服务法》第68条之规定,若 贵司仍不愿依法向本人发给非自愿 离职证明书,本人将向台北市政府劳动局书面提出检举,切勿自误。 如果这家公司完全没有良知 那唯一的途径可能就是要去法院起诉请求发给非自愿离职证明 但起诉时法院可能会下补缴裁判费的裁定 (非财产权起诉的裁判费为3000元) 如果你名下无不动产或符合法律扶助法所定义的「无资力」 是可以声请诉讼救助,暂免缴纳裁判费的。 非自愿离职证明书这种东西 可以用来申请失业给付 或是申请免费的职训课程 所以尽可能地想办法取得是最好的 如果不想弄到上法院起诉 也建议可以打电话去台北市政府劳动局问一下 看看有没有其他劳动局那边可以提供的解决方案 二、向县市政府劳动局(处)提出申诉 只要你手中有当初这家公司同意任用、通知你到职 以及可以证明到职日期的任何证据 可以检具向台北市政府劳动局提出申诉 但因为这并不属於「劳动条件」的范畴 (所谓劳动条件是指薪资、工时等内容) 所以这部分可能不是属於「劳动检查处」的权责范畴 但是除了正本给地方劳动局外 仍然可以将申诉函(附证物) 以副本方式寄送给中央主管机关与地方劳动检查处 这样会知悉这个情况的人就会比较多 若是单位与单位间要转文 也不会太久 毕竟雇佣关系存不存在 这是属於一种当事人间的「雇佣契约」 (契约当事人是指雇用人与受雇人 契约依法不一定要是书面,因为 雇佣契约并没有强制以书面「要 式」) 所以要解决这个「雇佣关系是否存在」的问题 大多要透过《劳资争议处理法》的调解、仲裁 或是直接向法院提起诉讼 (通常声请劳资调解时,资方都会消极应对) 如果劳资争议调解破局 可以交付仲裁 但是真的会走到仲裁的人不多 一般都是乾脆起诉了 至於起诉会不会花到钱 我後面说 三、向法院提起确认雇佣关系存在之诉 原则上因为涉及到合法解雇与否的问题 只要你有办法提出举证 最好是包含: 1.求职时双方往来的书信、联络纪录 2.能够证明对方要你於几月几号到职的文件 3.这家公司又再度开缺的人力银行网站截图 (用以证明根本不符合劳基法第11条各款) 就有机会在这个诉讼打赢 虽然这期间可能还是会有房租等生活上的问题 而且诉讼程序进行的非常非常缓慢 但这恐怕是要争一口气比较有效的做法了 具体的诉讼策略就不在这边多说了 可以先找法律扶助基金会 (电话412-8518) 劳资争议所生的诉讼原则上是可以申请法扶律师的 所以律师费的问题可以不用担心 以下是法律扶助基金会的《劳资争议法律及生活费用扶助办法》 节录几个条文给您参考 ┌───────────────────────────┐ │第 2 条 劳资争议扶助范围如下: │ │ │ │一、民事诉讼程序、保全程序、督促程序、强制执行程序 │ │  及文件撰拟之律师代理酬金(以下简称代理酬金)。 │ │二、刑事审判程序开始前之告诉代理酬金。 │ │三、民事诉讼程序、保全程序、督促程序及强制执行程序 │ │  裁判费。 │ │四、诉讼期间必要生活费用。 │ │五、依仲裁法仲裁之代理酬金。 │ │六、劳工或求职者因工会法第三十五条第一项第一款至第 │ │  四款规定事由所生争议,申请不当劳动行为裁决案件 │ │  之代理酬金。 │ └───────────────────────────┘ ┌───────────────────────────┐ │第 3 条 │ │ │ │劳工因下列情形之一,经主管机关调解不成立而提起民事 │ │诉讼且非属有资力者,得申请前条第一款之扶助: │ │ 一、与雇主发生劳动基准法终止劳动契约、积欠资遣费 │ │ 或退休金之争议。 │ │ 二、遭遇职业灾害,雇主未给与补偿或赔偿。 │ │ 三、雇主未依劳工保险条例或就业保险法办理加保或投 │ │ 保薪资以多报少,致劳工受有损失。 │ │II前项之申请於诉讼程序进入第二审、第三审或再审者, │ │ 得不经主管机关调解程序,申请前条第一款之扶助。 │ │III第一项第二款之扶助,於劳工死亡或因其他事由丧失行 │ │ 为能力时,得由其遗属或法定代理人提出申请。 │ │IV劳工申请前条第一款之扶助,应於各该程序开始之日起一 │ │百八十日内提出。 │ └───────────────────────────┘ 这是我的一点点建议 供你参考。 只能说 台湾在劳动权益保障的议题上 行政机关的监督、劳检作为和法源依据都太不完备 救济的方案通常只有法院是最可靠的 但判决後的执行面也是个问题... 但大概也只有这些方式了唉 ------17:40------- 补充一下: 会写这篇并不是为了鼓励劳资对立 要知道,劳动基准法只是一个劳动的最低标准 资方在台湾已经长久漠视这条「最低标准线」 这样ㄧ来,无疑是置劳工生计於不顾 观我国劳动基准法第1条第2项规定: 「雇主与劳工所订劳动条件,不得低於本法所定之最低标准」 但是,这显然是太过於简略的立法目的了 我们看看日本的劳动基准法第1条是怎麽订的 ┌──────────────────────────────┐ │労働基准法 第1条(労働条件の原则) │ │ │ │ I労働条件は、労働者が人たるに値する生活を営むための必要を充│ │ たすべきものでなければならない。 │ │IIこの法律で定める労働条件の基准は最低のものであるから、労働│ │ 関系の当事者は、この基准を理由として労働条件を低下させては│ │ ならないことはもとより、その向上を図るように努めなければな│ │ らない。 │ └──────────────────────────────┘ 翻译一下 ┌──────────────────────────────┐ │劳动基准法 第一条 │ │ │ │ I劳动条件必须符合劳动者作为人在生活上应有的需要。 │ │ │ │II鉴於本法所规定的劳动条件为最低标准,劳动关系中的当事人不仅│ │ 不应以此标准为藉口降低劳动条件,而且必须力求高於本标准。 │ └──────────────────────────────┘ 虽然日本目前的劳动现场 似乎也不是那麽的理想 但是至少人家在立法时愿意将这样的精神揭示在法条内容中 我们连这个都做不到...唉 -- _ | ◢=▂▃▂ ◤▂ ▂◥ 「不要因为配着伟人照片, 「不要相信胡适。」 ▂≡▂ ー○-○- 就随便相信网路上流传的 | /"Δ 名言佳句。」 /\ ~胡适 | ~爱因斯坦 ψ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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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F:→ babymasami: 计算是依劳退条例第12条,只有旧制才 61.219.41.1 08/07 17:41
hawls: .. 114.136.101.34 08/07 17:42
3F:→ babymasami: 才用劳基法第17条 61.219.41.1 08/07 17:42
谢谢指正 >< 我的劳动法是靠帮人家处理劳检慢慢学的 我会把您给的正确资讯的补充进去 ----------专业意见帮明显-----------
4F:→ babymasami: 遇到这种情况,最快的方式还是赶快去 61.219.41.1 08/07 17:43
super9060904: 推 223.136.34.116 08/07 17:43
5F:→ babymasami: 申请调解,主张非自愿离职证明,就算 61.219.41.1 08/07 17:43
6F:→ babymasami: 调解不成立,还是可以拿不成立的调解 61.219.41.1 08/07 17:44
7F:→ babymasami: 纪录去就服处申请非自愿离职证明, 61.219.41.1 08/07 17:45
8F:→ babymasami: 只需要切结自己确实是被资遣 61.219.41.1 08/07 17:46
----------------------------------- Albert666: !!! 101.8.132.233 08/07 17:47 nckcks: 推 114.136.102.180 08/07 17:47 Imdream: 给推 114.37.82.83 08/07 17:48 iamasoldier: 推 钱钱 101.11.17.170 08/07 17:48 ii123444: 推 117.19.68.244 08/07 17:49 manaitu5566: 好强,你真的跨各种领域诶 49.215.211.83 08/07 17:49 样样通,样样不精通 Q___Q lautai: 推 49.217.64.12 08/07 17:50 c24253994: 推 114.137.186.109 08/07 17:51 a0976134: 为了我的事还特地发这篇文章 真的很感谢 110.50.147.205 08/07 17:51 qoo0513: 推 211.75.78.39 08/07 17:51
9F:→ a0976134: 不过刚刚特地上104人力银行去看职缺 110.50.147.205 08/07 17:52
Arronomy: 推 140.114.129.190 08/07 17:52
10F:→ a0976134: 发现那个职缺已经被删除了..... 110.50.147.205 08/07 17:52
如果还有机会 尽量要保全所有可能会用到的证据 Q___Q 但你的情况应该还是不会构成劳基法第11条的资遣要件 毕竟你从到职到被解雇的时间和理由真的很有问题... yannicklatte: 不管原PO说了什麽,先给我推文那本 49.216.161.134 08/07 17:52 RLH: 推 223.136.189.180 08/07 17:53 fragmentwing: 推 223.139.35.145 08/07 17:54 joymidi: 推 101.10.10.157 08/07 17:54 a855341: 推 不用钱 59.115.98.228 08/07 17:55 richard0800: 好 42.77.138.104 08/07 17:56 whitecut: 推 223.140.86.59 08/07 17:57 ayan1734: 推 36.237.118.213 08/07 17:57 XXXXDICK: E 101.8.208.196 08/07 18:00 micky801114: 推 61.216.102.211 08/07 18:00 siangkeith: 你一定是律师 192.192.114.19 08/07 18:01 不是律师啦QQ 能力不足,还没上岸 xiaotee: 推 49.218.115.20 08/07 18:03 awspo135: 推 180.217.90.99 08/07 18:04 chenring: 推 223.140.225.243 08/07 18:06 LeEclipse: 推 111.250.205.147 08/07 18:08
11F:推 a0976134: 刚刚打电话去104人力银行 说若有需要 110.50.147.205 08/07 18:10
Orzzxc: 唉~无奈 114.41.134.179 08/07 18:10
12F:→ a0976134: 可请政府单位寄函通知 公司愿意提供资料 110.50.147.205 08/07 18:10
k306910i: 推 49.219.149.22 08/07 18:12 wgiori: 推 36.238.126.117 08/07 18:12 p5479paultw: 推 114.137.124.186 08/07 18:12
13F:→ YUreo: 如果有心要争口气,就先跟劳动局申诉,他们223.137.112.206 08/07 18:12
14F:推 Orzzxc: 补推 114.41.134.179 08/07 18:12
15F:→ YUreo: 请您补正资料时再跟劳动局说看可不可以函询223.137.112.206 08/07 18:12
16F:→ YUreo: 人力银行提供资料哦223.137.112.206 08/07 18:12
holybless: 61.66.191.115 08/07 18:13 rioku: 推 42.73.19.248 08/07 18:15
17F:推 a0976134: 好的 我想非志愿离职证明应该问题不大 110.50.147.205 08/07 18:16
18F:→ YUreo: 碰到这种事情很囧,加油加油QQ223.137.112.206 08/07 18:18
dolana181: 推 223.138.244.100 08/07 18:18
19F:→ a0976134: 但是如何要求损失赔偿较恰当? 110.50.147.205 08/07 18:19
s8800892000: 唉 223.137.23.244 08/07 18:19 a2156700: 223.138.193.33 08/07 18:21
20F:→ YUreo: 我觉得可以从房屋租金去计算,但若是要诉讼223.137.112.206 08/07 18:22
21F:→ YUreo: 上主张用的,建议还是找律师谈看看比较好哦223.137.112.206 08/07 18:22
22F:→ YUreo: ,这属於诉讼策略的范畴惹223.137.112.206 08/07 18:22
acomi002: 推 123.192.98.250 08/07 18:22 aa800129315: 推 42.76.248.154 08/07 18:25 shen25: 推 61.224.86.178 08/07 18:29
23F:推 a0976134: 还要花钱请律师..我先跟免费谘询谈看看 110.50.147.205 08/07 18:29
24F:→ a0976134: 真的很感谢你 要不然我真不知该怎麽办 110.50.147.205 08/07 18:29
silver00: 专业推 36.234.70.96 08/07 18:29 zxcvbnm863: 推 101.10.89.113 08/07 18:30
25F:→ YUreo: 去法扶,劳工案件原则上会有免费律师的223.137.112.206 08/07 18:30
cattgirl: 专业 27.242.158.59 08/07 18:32 dfast: 推 180.176.108.164 08/07 18:33 laidarshin: 似乎是优文 1.200.43.78 08/07 18:35 nikepanpan: 专业 223.136.54.161 08/07 18:39 anendfox: 认真推 27.52.39.38 08/07 18:39 annishot: 专业 推 112.104.142.28 08/07 18:45 fish030: 推好心 114.137.245.138 08/07 18:49 fhscyt: 推 111.184.83.122 08/07 18:51 lostman: 专业推 114.137.64.190 08/07 18:51 grasstroll: 钱 42.72.124.165 08/07 18:52 HolaDiego: 推 223.136.233.255 08/07 18:52 VVax: 推 123.194.181.10 08/07 18:52 sucao: 推 218.164.37.96 08/07 18:52 Lpll: Yureo大大您真棒,最近好多优文! 118.169.48.104 08/07 18:53 alex9708hero: 推 39.9.94.31 08/07 18:54 Incentive: 高调推 36.224.222.226 08/07 18:58 maplewine: 推 101.13.132.84 08/07 19:00 xm32: 推 1.171.132.192 08/07 19:07 galaxy13: 推 112.105.117.101 08/07 19:10 shiaobai: 干你娘资动部 223.139.49.254 08/07 19:19 catherine213: 推详细分析 123.205.18.38 08/07 19:19 ispy03532003: 推 223.138.55.47 08/07 19:20 h6x6h: 长 推 49.217.103.41 08/07 19:24 philand: 推详细 101.10.18.242 08/07 19:26 c581aa5356: 钱 114.39.118.147 08/07 19:26 stw0975: 萌 218.173.132.98 08/07 19:35 realbird: 36.229.58.95 08/07 19:41 asapoolu: 原文写签了自愿离职,这个案就不是资遣 61.224.73.139 08/07 19:47
26F:→ asapoolu: 8/1到8/3是薪资也不是资遣费,可见公司 61.224.73.139 08/07 19:48
terry910333: 推 36.234.239.159 08/07 19:48
27F:→ asapoolu: 从头到尾都是用自愿离职的方式办 61.224.73.139 08/07 19:48
28F:→ asapoolu: 应该没有资遣(11)、解雇(12)条文的适用 61.224.73.139 08/07 19:52
29F:→ asapoolu: 除非原波能举证他是受骗或受迫签离职 61.224.73.139 08/07 19:53
30F:→ YUreo: 啊我没注意到自愿离职单,待会更新一下,谢223.137.112.206 08/07 19:53
31F:→ YUreo: 谢><223.137.112.206 08/07 19:53
32F:→ asapoolu: 原波公司也愿意补贴1个月租金,这个案 61.224.73.139 08/07 19:54
33F:→ asapoolu: 应该没甚麽好吵的了 61.224.73.139 08/07 19:55
34F:→ asapoolu: 只是要提醒大家,如果不是自愿离职的话 61.224.73.139 08/07 19:57
35F:→ asapoolu: 签任何文件前都三思阿 61.224.73.139 08/07 19:57
谢谢>< 我已经更新上去了 (鞠躬 推 ;41[33mryan2001: 好人一生平安 223.137.188.233 08/07 20:00 ※ 编辑: YUreo (223.137.112.206), 08/07/2018 20:34:37 Dulcia: 认真文 推 61.223.167.51 08/07 20:27 @ 以上红底标记171位,每人10P(税後)发送完成! by AutoGiveP 2.08
36F:推 abb123456: 推 111.71.53.151 08/07 20:40
37F:推 annishot: = = 没注意到是发钱文。不然就会写纯推 112.104.142.28 08/07 20:49
38F:→ annishot: = = 没注意到是发钱文。不然就会写纯推 112.104.142.28 08/07 20:50
39F:→ annishot: 建议原原PO有空找相关书or文章看看 112.104.142.28 08/07 20:57
好得好的:) 我最近也打算要去买邱骏彦老师的书来跪着看一下 学海无涯,谢谢前辈提点Q___Q
40F:推 a0976134: 我在网路上有查到被恶意遣散却签下自愿 110.50.147.205 08/07 21:03
41F:→ a0976134: 离职的案例 110.50.147.205 08/07 21:03
42F:→ a0976134: 离职的案例,我还是想试试看。 110.50.147.205 08/07 21:04
43F:→ a0976134: 我还是想争取自己的权益 123.194.189.80 08/07 21:13
44F:→ a0976134: 毕竟我本身没有自愿离职的原因 123.194.189.80 08/07 21:15
这部分可能真的会比较需要举证QQ 劳检处通常会采信雇主提出有经过签字的自愿离职书 假如碰到「不签字就不给走」的那种 说实在的,真的只能跟他耗或是报警(涉及到强制罪 要不然就是要想办法把现场用录音或录影方式记录下来 (但录音的证明力有限) 这部分举证确实有困难...(叹
45F:推 oldy: 钱 36.238.80.108 08/07 21:18
46F:推 dark0224: 推 虽然是应有的权利 但实际操作却是难` 42.73.179.104 08/07 21:25
47F:→ dark0224: 很弱势 真的很需要工会 42.73.179.104 08/07 21:25
希望台湾的工会能慢慢茁壮起来QQ
48F:推 karols0821: 推 36.227.239.219 08/07 21:45
49F:推 a0976134: 我刚刚查了一下 资遣跟自愿离职是相对的 123.194.189.80 08/07 21:48
50F:→ a0976134: 自愿离职不用资遣费 有资遣费就是非自愿 123.194.189.80 08/07 21:50
这部分有道理没错 但曾有抗辩说是好意施惠关系 毕竟任职时数还不到可以拿到这麽多资遣费的条件 这部分可能就要看法院的心证了... 多了那张自愿离职书状况会变得比较复杂是真的QQ
51F:推 makotoyan: 推 112.119.103.72 08/07 22:00
※ 编辑: YUreo (223.137.112.206), 08/07/2018 22:04:21
52F:推 annishot: 解释一下是建议"原"原PO喔~ 112.104.142.28 08/07 22:23
53F:→ annishot: 推学海无涯。 明天去北市劳动局比较快 112.104.142.28 08/07 22:27
54F:推 facefear: push 122.146.69.104 08/07 22:35
55F:→ seisio: 钱180.204.179.131 08/07 22:55
56F:推 Smilefan: 推 180.217.147.5 08/07 23:30
57F:推 rinatwo: 民事法庭普遍对试用期资遣 都比较站资方 49.215.129.97 08/08 00:07
58F:→ rinatwo: 立场 49.215.129.97 08/08 00:07
59F:→ rinatwo: 而试用期虽不在劳基法内 但仍是契约精神 49.215.129.97 08/08 00:08
60F:→ rinatwo: 如果有试用期被资遣 大多还是摸摸鼻子离 49.215.129.97 08/08 00:09
61F:→ rinatwo: 职吧 49.215.129.97 08/08 00:09
62F:→ rinatwo: 非自愿离职也要前三年劳保年资满一年 才 49.215.129.97 08/08 00:10
63F:→ rinatwo: 能领取失业给付 49.215.129.97 08/08 00:10
64F:推 a0976134: 楼上..试用两天被辞退?还是正常工作下? 123.194.189.80 08/08 00:21
65F:→ a0976134: 怎麽想都不合理吧...况且还放同职缺? 123.194.189.80 08/08 00:22
66F:推 rinatwo: 问法官吧 法院判决 试用期解雇都比较松宽 49.215.129.97 08/08 04:17
67F:→ rinatwo: 认定 有点绕过劳基法的意思 49.215.129.97 08/08 04:17
68F:→ rinatwo: 反之 过了试用期 资方大多都是败诉 除非 49.215.129.97 08/08 04:19
69F:→ rinatwo: 举证充分才会认定合法解雇 49.215.129.97 08/08 04:19
70F:推 vrb: 推 42.75.23.102 08/08 09:29
71F:推 Nima000: 推 27.247.225.34 08/08 13:20
72F:推 qazws456789: 打官司麻烦死了 罚责又轻 难怪劳工被 101.10.25.94 08/08 17:22
73F:→ qazws456789: 吃死了 101.10.25.94 08/08 17:22
74F:→ legplay: 推rinatwo,试用期几乎可以任意终止契约 223.140.24.78 08/08 20:15
75F:→ legplay: ,这才是民事法院的实务见解。 223.140.24.78 08/08 20:15
76F:→ legplay: 至於连新旧制资遣费都分不清楚的也在教人 223.140.24.78 08/08 20:16
77F:→ legplay: 家怎麽劳资争议,我也是笑笑 223.140.24.78 08/08 20:16
78F:推 sam682097: 必须推 182.235.24.52 08/08 21:03



※ 发信站: 批踢踢实业坊(ptt.cc)
※ 转录者: okcool (79.35.130.181), 10/06/2018 05:09: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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