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iwantRMB (阿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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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公告] 「私人换汇」是违法的行为
时间Fri Dec 23 19:31:57 2011
贰、WIC 禁止你
03.
禁止涉及违反善良风俗和
明确违反两岸法律之文章,
如买春、毒品、枪械交易等,一律劣退并永久水桶;
若该文为「暗示性」文章而有争议,由版主群合议後劣退或其他处理。
私人换汇在台海两岸都属於违法的行为,提醒大家,版规贰、03已明确禁止此类发文,
请版友未来发文时务必留意。
同时,列出台海两岸的法源,以供参考,若有错误,尚请版上高人指正。
【大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
第七十六条 【违法行为处罚之三】商业银行有下列情形之一,由中国人民银行责令
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五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
五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十万元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
下罚款;情节特别严重或者逾期不改正的,中国人民银行可以建议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
机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其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经批准办理结汇、售汇的;
(二)未经批准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买卖金融债券或者到境外借款的;
(三)违反规定同业拆借的。
参考连结:
http://ppt.cc/;LOl
【台湾】银行法
第 29 条 除法律另有规定者外,非银行不得经营收受存款、受托经理信托资金、
公众财产或办理国内外汇兑业务。
违反前项规定者,由主管机关或目的事业主管机关会同司法警察机关取缔
,并移送法办;如属法人组织,其负责人对有关债务,应负连带清偿责任。
执行前项任务时,得依法搜索扣押被取缔者之会计帐簿及文件,并得拆除
其标志等设施或为其他必要之处置。
第 125 条 违反第二十九条第一项规定者,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并科新
台币一千万元以上二亿元以下罚金。其犯罪所得达新台币一亿元以上者,
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得并科新台币二千五百万元以上五亿元以下罚金。
经营银行间资金移转帐务清算之金融资讯服务事业,未经主管机关许可,
而擅自营业者,依前项规定处罚。
法人犯前二项之罪者,处罚其行为负责人。
参考连结:
http://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G0380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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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信站: 批踢踢实业坊(ptt.cc)
◆ From: 59.115.179.128
1F:推 qibusini:大陆的法条似乎不太准确。。被引用法条的违法主体是“商 12/23 23:00
2F:→ qibusini:业银行”。 12/23 23:00
3F:推 chirmanmao:太帅了 版主我爱你~~~ 早就该禁一禁 免得过一阵又有人 12/23 23:20
4F:→ chirmanmao:上来哭妖 我被骗了好可怜~~~~ 12/23 23:21
5F:推 KeithYan:不要在马路上玩,现在没被撞,撞一次就不得了... 12/23 23:43
6F:→ iwantRMB:to qi大,商业银行法是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延伸的, 12/24 08:26
7F:→ iwantRMB:不论是公司行号设立或商业银行成立皆须先机关核准, 12/24 08:27
8F:→ serialhon:大陆的法条=无法 12/24 08:27
9F:→ iwantRMB:属一连串关系後才会到我所举列的法条:) 12/24 08: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