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alenwei (世界的两端)
看板WorkinChina
标题Re: [讨论] 关於"试用协议书"
时间Thu May 13 16:12:34 2010
※ 引述《cksaga (我以为我可以~)》之铭言:
: 相信在大陆的各位台劳台干们~
: 应该对於大陆的劳动合同法都不陌生~
: 好像每个地区的规定又有点不太一样~
: 就小妹所知道~合同法的试用期好像是一年一个月~
: 最近有位大大推荐”试用协议书“
: 一次可以签半年~
: 并且可以再协议书到期之後再签劳动合同~
: 不过我上网查了一下~好像又不太合法~
: 不晓得各位公司的试用期是怎麽计算~
: 还是有大大公司也有用"试用协议书"~
: 可否提供经验给小妹做参考
: 谢谢
就法律本身的部分回覆你的问题:
中国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
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
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
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我想关於时间长短法条本身应该写的很清楚了。
另外你说的试用协议书,按法律来说是无效的。
十九条第四款:
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
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
换言之,即使你签的是所谓"试用协议书",本身就被视做等同劳动合同。
也就是说在这所谓试用期的期间,你不能因为不适任而立即解聘,
而是需要提前一个月通知并且给付相应的经济补偿。
以上为法律规定的劳动合同限制。
至於有没有其他暗黑处理方式,
恕小弟没有相关知识且不愿意提供这类资讯。
台湾公司在劳工界评价已经很差了,
还是对员工公平一点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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