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qibusini (qibusin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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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Re: [讨论] 关於晚婚假
时间Thu May 13 15:15:44 2010
※ 引述《ichdich (再也回不去了)》之铭言:
: 只能说是我少见多怪。
: 在台湾,晚婚不是已经是常态了吗?= =
: 昨天有公司员工跟我提出晚婚假申请
: 说一般规定婚假是3天,但如果满足初婚、男满25岁,就可以多放10天晚婚假(广东省)
: 我也上网搜寻了一下,发现确实有晚婚假这种奖励晚婚的法条
: 不过我还是想了解
: 这种假是企业必须一定得放(就像五一、十一这种法定节日,没有企业敢说不给放吧)
: 还是说企业有一个自主裁量权,可以自行决定是否要给员工10天晚婚假、
: 或是有权自主决定弹性给予1-10天的晚婚假?
: 还请懂法律的强者解惑一下
: 多谢
相关法规如下:
1.《广东省企业职工假期待遇死亡抚恤待遇暂行规定》 (粤劳薪[1997]115号)
三、职工本人结婚,可享受婚假3 天,晚婚者(男年满25 周岁、女年满23 周岁)增加10
天。职工结婚双方不在一地工作的,可根据路程远近给予路程假。途中交通费由职工
自理。)
2.《广东省计划生育条例》(广东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136号)
第二条 居住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中国公民和户籍在本省而居住在省外的公民,以及本省
行政区域内的一切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群众自治组织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十六条 职工实行晚婚的,增加婚假十日;实行晚育的,增加产假十五日。城镇其他
人员实行晚婚、晚育的,可由当地人民政府给予表扬和奖励。
3.《深圳市员工工资支付条例》
第二十二条 员工依法享受年休假、探亲假、婚假、丧假、产假、看护假、节育手术假等假
期的,用人单位应当视为提供正常劳动并支付工资。
4.《深圳经济特区计划生育管理办法》
第三十七条 依本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享受婚假、产假的,所在单位应照发工资
和全勤奖金,原有福利待遇不受影响。
我的理解是:
1.根据法规1和2的规定,台资企业员工的晚婚也是需要给予晚婚假的,也就是总婚假应该
至少有13天(包含周末等节假日)。
2.如果是在深圳,那麽根据3和4,婚假期间的工资收入应该要和正常出勤不加班情况下的
收入相当。
3.如果是在深圳以外其他的广东区域,我的理解是,只要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上约定
的工资标准发给婚假期间工资就ok了。
4.老实说,就是不给晚婚假,违法成本也是很低的,因为相关法规都没有规定罚则(例如
企业不遵守要罚多少钱)。
不过用违法成本来看问题的这个观点,似乎前不久刚被本版的某位法务大哥批判过。据说
守法应该是一个人和一个企业做事的最低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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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信站: 批踢踢实业坊(ptt.cc)
◆ From: 59.60.2.33
※ 编辑: qibusini 来自: 59.60.2.33 (05/13 15:17)
1F:推 ichdich:多谢回覆。其实我司是并未考虑到违法成本这问题。基本上还 05/13 16:03
2F:→ ichdich:是跟着规定走。只是由於大陆法律常规定的不清楚、又杂乱 05/13 16:04
3F:→ ichdich:所以我想了解,这是否是企业"一定"得放满天数的假? 05/13 16:05
4F:→ qibusini:依法一定要放,不过不放不会有人来打企业的pp。 05/13 16:42
5F:推 arctic:我同事晚婚 请了13天...要去生了 晚育假...4个月... 05/13 20:57
6F:推 tonyni:4 个月是还加上剖腹吧 05/14 13: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