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qibusini (qibusin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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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Re: [暗黑] 为什麽这麽敢要?
时间Wed Mar 10 15:48:47 2010
我觉得h大对于试用期薪资应不低于正式薪资80%的说法有点儿疑问。
就我的理解做个商榷,欢迎拍砖。
PRC《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十五条 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
低档工资的80%或者不得低于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80%,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
工资标准。
两个80%之间用的词是“或者”而非“并且”。
按照我的理解,即使低于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80%,但是不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
资的80%,则也是合法的。
至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是怎麽定义的,这个其实公司有很大的操作空间。
不知道我的理解是否有什麽谬误。
: 我想可能是几个原因:
: 1. 法律规定试用期薪资应不低于正式薪资的80%,使很多人以为试用期薪资相当于他可
: 以拿的正式薪资的80%,所以误认为要求加薪(即*1.25)是合理的;
: 2. 很多人觉得不要白不要,先要了再说,要是公司不给,顶多厚着脸皮留下来;
: 3. 即便是社会新鲜人的员工,入了行之后不用多久,都会开始比较同类职务和待遇在其
: 他公司的情况,那些信息支持他们觉得要求是理所当然的。
: 4. 社会上流行某一种说法,就是调薪至少应该有10%-30%的水平,使他认为理所当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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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59.60.1.201
1F:推 hsiawenc:我是基于台资企业里面通常相同岗位不会有所谓工资档位之 03/10 15:59
2F:→ hsiawenc:差异来理解,因为若有差异则通常就属于不同岗位了。 03/10 16:01
※ 编辑: qibusini 来自: 59.60.1.201 (03/10 16:02)
3F:→ qibusini:这样。也就是说在台资企业,如果不升职,除非是年度的薪 03/10 16:02
4F:→ qibusini:资普调,就不会有加薪的可能了,不管表现如何? 03/10 16:03
5F:→ hsiawenc:所以我的意见是以一般通常的情况为基础的。至少在我司, 03/10 16:03
6F:→ hsiawenc:几乎找不到几个岗位一模一样的例子。 03/10 16:03
7F:→ hsiawenc:不是的,通常除了死薪水的(例如工厂作业员)以外,其他 03/10 16:05
8F:→ qibusini:其实可以考虑设置岗位为业务员(A级-Z级),也是变通做法 03/10 16:05
9F:→ hsiawenc:岗位往往具有独立性。例如:业务助理和法务助理就不一样, 03/10 16:05
10F:→ hsiawenc:再者,业务助理还可以细分不同业务的,都可解为岗位不同. 03/10 16:06
11F:→ qibusini:那如果有多个业务助理,资深和资浅的底薪也是一样? 03/10 16:07
12F:→ qibusini:了解了,所以其实这条操作空间还是很大的。 03/10 16:07
13F:→ hsiawenc:所以仲裁实务上,仲裁委比较不愿意去碰这一块,因为企业 03/10 16:07
14F:→ hsiawenc:的自主性很强,很容易自圆其说的,故相同岗位不易认定。 03/10 16:08
15F:→ hsiawenc:应该是说,业务助理的岗位细分是事实上的需要自然形成的, 03/10 16:09
16F:→ hsiawenc:应该很少公司是为了规避法律吧 XD 而且一般台资公司底薪 03/10 16:10
17F:→ hsiawenc:的给予,考量的因素很多,和大陆的国企形成较大差异。 03/10 16: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