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qibusini (qibusin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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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Re: [问题] 台湾员工的薪资节税方式
时间Tue Nov 10 20:24:15 2009
: : 推 forwind:大陆一条法令就是有一票解释方式.... 11/10 15:41
: : → Janius:嗯..目前接收的讯息还是很分歧~"~ 11/10 17:46
: : → qibusini:你说的8000应该是当地税务部门认定的聘用外籍人员所应有 11/10 19:03
: : → qibusini:的薪资。如果有明显证据证明你申报的收入明显低于你的岗 11/10 19:04
: : → qibusini:位所应有收入的,税务部门可以通过约谈等多种方式查明核 11/10 19:04
: : → qibusini:定。以上是脑子里的印象,未查法条,仅供参考。 11/10 19:04
: 专家去帮忙查一下法条啦,谢谢~
汗。。我不是专家,只是闲人罢了。
我trace了一下,似乎相关的法源依据满古老的(也可能是因为我没有找到最新的)
对税收领域不怎麽了解,仅供参考。
1.国家税务总局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税收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
(国税发[1996]68号) (
http://tinyurl.com/yhelc9a)
其中第四点中规定,“对申报收入明显偏低的外籍人员,可采取按职位核定征收个人
所得税。”
2.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原po是昆山的,属于江苏省)据此制定了《关于对外籍个人申报薪
金收入不实或拒不申报采用核定其收入额计征个人所得税的通知》(苏地税发[1999]092
号)
(
http://tinyurl.com/ylodxl4)
其中第二条规定,对于“在连续两个申报期内纳税申报的工资薪金收入明显偏低的”,
包括“应申报境内外雇主支付的工资薪金收入而只申报境内雇主支付或负担的工资薪金收
入的”,“主管地税机关应采取核定其个人收入的方法征收其个人所得税”。
上述所说的“明显偏低”,是指“低于《外籍个人工资薪金收入水平测算表》”。
“核定收入额=Σ[该个人按国籍(地区籍)、职业、职务、行业、企业规模等不同划分标
准的平均收入水平*适用权数]”。
不过《外籍个人工资薪金收入水平测算表》这个文件可能是税务局的内部掌握文件,
公开网路上找不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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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信站: 批踢踢实业坊(ptt.cc)
◆ From: 120.67.214.204
1F:推 isaacc:其实坦白说,规定蛮合理的,不知道怎麽执行就对了~ 11/10 20:52
2F:推 mulkcs: ^^^^这真的是重点 11/10 20:54
3F:→ SaraET:重点应该是:谁来执行(爆) 11/10 22: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