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hsiawenc (公司有法务,如有一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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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Re: 关於大陆所得税与年终奖金税务处理
时间Thu Oct 15 18:42:34 2009
有个外行问题请教大家:
若规定一年两次来回
但事实上很多公司给台干一年四次以上
那麽,多出来的两次以上,公司如果以差旅费来认列为费用,不就还是可以报销麽?
变成:对公司来说,无论算探亲费或差旅费,都是公司实际支出的费用
对员工来说,如果全算探亲费,前两次探亲费不征,剩下的部分征收个人所得税
如果算两次探亲费,第三次以后算差旅费,就都不用征
如果全算差旅费,全部都不用征
探亲费和一般出差的差旅费,基本都以机票之类为凭证
那公司就乾脆全部认列为一般差旅费,不就得了么?
那,公司干嘛还要去认定什么探亲费呢?
谢谢
※ 引述《mikaly (悠游在城市的海洋中)》之铭言:
: 补充一个规定 也是之前在处理台干机票的时候遇到的问题
: 如同之前版友提到的 探亲费用可以不计所得税
: 原先的法令没有限制次数
: 後来用行政命令规定了一个次数--> 2次
: 以下是文件内文
: 国家税务总局关於外籍个人取得的探亲费免征个人所得税有关执行标准问题的通知
: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画单列市地方税务局:
: 近接一些地方反映,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於外籍个人取得有关补贴免征个人所得税
: 执行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7]054号)第四条的规定,对外籍个人取得的探亲费免征
: 个人所得税,应由纳税人个提供探亲的交通支出凭证(影本),由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对
: 其实际用於本人探亲,且每年探亲的次数和支付的标准合理的部分给予免税。但在执行中
: ,对如何掌握“每年探亲的次数和支付的标准合理的不部分”,要求予以进一步明确,现
: 对此统一规定如下:
: 一、可以享受免征个人所得税优惠待遇的探亲费,仅限於外籍个人在我国的受雇地与
: 其家庭所在地(包括配偶或父母居住地)之间搭乘交通工具且每年不超过2次的费用。
: 二、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执行,对於此前发生且尚未进行税务处理的探亲费也应按本
: 通知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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