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qibusini (qibusin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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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Re: [讨论] 代用发票?(青岛地区)
时间Tue Sep 15 16:47:06 2009
单纯以法律而言: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 【财政部令[1993]第6号】
第二十一条 所有单位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个人在购买商品、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
经营活动支付款项时,应当向收款方取得发票。取得发票时,不得要求变更品名和金额。
第二十二条 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财务报销凭证,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拒收。
第二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转借、转让、代开发票;未经税务机关批准,不得拆本
使用发票;不得自行扩大专业发票使用范围。
禁止倒买倒卖发票、发票监制章和发票防伪专用品。
与上述条款相应的罚则是:
第三十六条 违反发票管理法规的行为包括:
(四)未按照规定取得发票的;
对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单位和个人,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没收非法所得,可以
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所列两种或者两种以上行为的,可以分别处罚。
第三十九条 违反发票管理法规,导致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未缴、少缴或者骗取税款的,由
税务机关没收非法所得,可以并处未缴、少缴或者骗取税款一倍以下的罚款。
综上,严格从法律意义上说,只要在境内购买商品或者服务,都应该要求对方开具发票。
商家自己出具的收款收据不具有法律上的作为企业成本报销入账的效力。并且,使用其
他品项的发票来顶帐也是违法行为。
不过,在实际中,用其他品项的普通发票这种现象很多见,因为:
1)很多时候,一些很小额的服务(例如配把钥匙买支笔啥的),商家根本就不愿意开给
你发票。如果你坚持要发票,那商家宁愿不做你这项生意(因为购买发票要花钱,并且
月度购买发票量和核定的税额有关联)。
2)不少公司、事业单位把报销交通费、书报费、通讯费、置装费作为员工福利来看待。
只有通过发票报销的方式走,才可以既列入企业成本,员工个人又不需要交个人所得税。
以及,在实际中,倒是很少听说税务机关来查普通发票的事情的(除了查报账的普通发票
真伪以外,至少我没听说过针对发票与所关联的报销项目的真实性进行稽查的例子)。
以及,以上说的都是普通销售发票或者服务业发票,而不是说增值税专用发票。在中国
大陆,虚开冒用增值税专用发票偷税逃税到一定数额可是刑事罪,而且最高刑是死刑!
※ 引述《olady (老妈我爱你)》之铭言:
: 本人目前在青岛地区查核
: 因公司费用报销所持凭证,有部份是代用发票
: 虽然已有商家出具之收款收据
: 但公司会计仍找其它品项之发票来代用
: 大多以小额(100元以下)为主
: 因为在台湾商家就算没有发票,也会有免用发票收据
: 那样的收据一样可以入帐
: 想请问是否这地区规定,一定得有商品销售发票联才能入帐?
: 感谢各位先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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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59.60.1.202
1F:推 olady:谢谢您,感激不尽! ^^ 221.215.95.187 09/15 18: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