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hsiawenc (公司有法务,如有一宝)
看板WorkinChina
标题Re: [请益]台湾收据之类的文件如何才能在内地的法뀠…
时间Mon Sep 14 20:45:17 2009
海峡两岸公证书使用查证协议实施办法
(1993年4月29日签订)
第一条 为履行《两岸公证书使用查证协议》,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凡与海峡交流基金会(以下简称海基会)联系寄送公证书副本和查证公证书
,由中国公证员协会或省、自治区、直辖市公证员协会(或公证员协会筹备组,以下同
)进行,任何个人、公证处或省以下公证员协会不得向海基会寄送公证书副本或答复查
证事项。
各公证员协会应有专人负责登记、寄收公证书副本、答复查证函,结算费用和统计
分析资料等工作。
第三条 根据协议的约定,应寄送的公证书副本包括:
1、用于继承的亲属关系公证书、委托公证书,以及根据案情需要办理的出生、死
亡、婚姻等公证书;
2、收养、婚姻、出生、死亡、学历、委托书公证书;
3、用于大陆居民赴台湾定居,或台湾居民赴大陆定居的亲属关系、婚姻、出生等
公证书;
4、用于减免所得税而办理的扶养亲属公证证明,包括亲属关系、谋生能力、病残
、成年在学公证书、缴纳保险费或缴纳医药费公证书;
5、财产权利证明公证书,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所享有的财产权利公证证明,
包括物权、债权、继承权等有形财产和专利、着作、商标等无形财产权。
第四条 发往台湾属于协议约定相互寄送副本范围的公证书应办理一份副本(该副本
须使用公证专用水印纸,无需粘贴公证书封面和封底,不需加盖副本章),由经办公证
处在送达公证书的同日将副本迳寄省(区、市)公证员协会。公证员协会在收到公证书
副本后,应登记并在三日内寄往海峡交流基金会法律服务处。
第五条 各公证员协会收到海基会寄来的在大陆使用的公证书副本,应进行登记并根
据公证书用途转寄公证书使用部门。
第六条 海基会的查证函寄到中国公证员协会的,中国公证员协会应当在3日内转出
证的公证处,同时抄送公证处所在的省(区、市)公证员协会。公证处在收到查证函后
,应当在10日内将查证结果报中国公证员协会,同时抄报省(区、市)公证员协会,
由中国公证员协会答复海基会。
海基会的查证函直接寄给有关省(区、市)公证员协会的,省(区、市)公证员协
会应当在3日内转出证的公证处。公证处收到查证请求书后应当在10日内将查证结果
报省(区、市)公证员协会。对于查证属实的公证书,由省(区、市)公证员协会登记
后直接答复海基会;凡是有问题的公证书,省(区、市)公证员协会应当将情况报告中
国公证员协会,经同意后由省(区、市)公证员协会答复海基会。
公证处不能在规定时间答复的应说明原因,无正当理由超过期限的,应承担延误时
间造成的损失责任。
第七条 对海基会要求查证的公证书,必须符合协议第三条第一项所约定的事由,凡
不是该七种情形之一的不予查证。对第7种“其他需要查明事项”,须报中国公证员协
会同意后再转公证处查证。对此项转办时限可放宽至5日。
查证事由不是协议第三条第一项约定的七种情况之一的,应将情况报中国公证员协
会后,退回海基会。
第八条 海基会的查证函未写明查证事由,或在要求查证的公证书上加盖其他证明印
章的,报告中国公证员协会后写明拒绝理由退回海基会。
第九条 海基会将查证函直接寄到公证处,或通过当事人、其他单位转交的,公证处
不予答复。同时应当将情况报告中国公证员协会和省(区、市)公证员协会,由中国公
证员协会统一向海基会交涉。
第十条 公证书使用部门需要向台湾出证机关进行查证的,应将需要查证的公证书复
印件寄送所在的省(区、市)公证员协会或中国公证员协会,并说明要求查证的事由。
公证员协会审查认为符合协议第三条第一项规定的情形的,应登记并出具查证函转寄海
基会。海基会答复后,应将查证结果即转公证书使用部门。
寄送查证函时,不得在公证书副本上加盖任何其他印章。
第十一条 公证书副本寄送函、查证函和查证回函必须依照附件文书格式的要求书写
。
第十二条 办理寄送副本的公证事项,应按附件所列标准加收公证书副本费、邮寄费
、手续费。由公证处统一向当事人收取,再分别与省(区、市)公证员协会和中国公证
员协会结算。
根据协议第三条第四项的约定,提出查证公证书一方应向接受查证一方支付适当费
用。公证员协会和公证处应将海基会的每一项查证所需费用,按照附件所列标准逐一记
帐。在公证处上报查证情况时,应同时将该项查证是否进行了实际调查,应收调查费一
并上报,以便统一结算,并按规定比例分配。
寄送公证书副本费用的收入、支出和查证费用的支出和收入需单独做帐、单独结算
、出具收据,不得与公证费收据相混,不得列为公证费收入。
凡要求海基会查证台湾出具的公证书的,依据附件所列的费用标准向海基会支付。
所需费用由公证员协会向提出查证的单位或当事人收取。
第十三条 本实施办法所规定的时限应自收到公证书副本或查证函之日起计算,不包
括邮局寄送时间。
第十四条 本实施办法自1993年5月29日起施行。
※ 引述《godpili (简简单单就好)》之铭言:
: 不好意思请问一下各位WICER贤者
: 小弟现在欲跟人家打官司要回自己的财产,已谘询过这边的律师可行性
: 这边的律师表明:
: 我欲拿来当证据的从台湾银行汇款到大陆的一张汇款收据要经过公证後才能使用
: 想请问一下各位可能有过经验的WICER贤者:
: 我是直接拿着这张银行汇款收据到随便的地方法院就能直接公证
: 就能透过海基会寄来大陆这边吗??
也可以去找民间公证人,效率会更高一点。
: 还需不需要联系当时汇款的银行出示证明这收据是真的之类的
: (汇款银行当时是在台北,小弟的户籍返台地在台南)
证据的出示当然是越周延越好了
不然,如果只有收据,顶多只能证明收据是真的,无法证明汇款行为是有效的
: 寄到大陆这边的收件人是法院还是律师还是我...因为目前还没提告
: 先後顺序是怎样??先提告还是先证明文件真伪?
通常,起诉之后的第一次开庭是预备庭,两造到庭确认彼此提供的书状和证据
同时进行诉前调解
如果你真的要提告,那就告吧,证据的公证可以事后补
因为搞不好承审法官直接认你这张台湾收据也说不定
民事诉讼的“事实”,如果当事人之间无争执,法官不会自找麻烦
例如:
法官问:“被告!原告说你欠钱不还,你有何答辩?你看人家有证据~~”
被告答:“我是欠钱,但是我已经还了。”
或“我是欠钱,但是原告也欠我钱,我主张抵消。”
表示被告对于欠钱的事实表示承认,但是对于不还钱的行为有理由
这个时候,用来证明欠钱行为的台湾收据有没有公证,就无所谓了
不过,被告的律师通常会教他先主张没欠钱就是了
除非主张债已经抵消或清偿更容易或更有利
: 以下是在海基会网站查到的,但还是不解@@
: 如何办理在大陆地区使用之各项文书?
: 答:按两岸两会签订之「两岸公证书使用查证协议」中规定,双方相互寄送涉及继承、
: 收养、婚姻、出生、死亡、委托、学历、定居、扶养亲属、财产权利证明、税务、病历、
: 经历及专业证明公证书副本,只要符合上述十四种种类,即可向户籍所在地地方
: 法院公证处或民间公证人办理公、认证,并表明欲持往大陆地区使用,
: 法院公证处或民间公证人会在七日内制作副本两份,以函
: 寄送海基会转寄申请人所指定之大陆各省、自治区或直辖市公证(员)协会。
: 申请人即可持该公、认证书正本在大陆地区使用。
--
您现在收听的是发哥为您带来的歌曲 《上海贰零零玖》
--
※ 发信站: 批踢踢实业坊(ptt.cc)
◆ From: 116.231.51.26
1F:推 godpili:感谢发哥的开示~ 210.21.226.194 09/15 11: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