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qibusini (qibusini)
站内WorkinChina
标题Re: [新闻] 台商经贸纠纷 可在台仲裁
时间Fri Jul 31 12:54:23 2009
※ 引述《hsiawenc (公司有法务,如有一宝)》之铭言:
: 我觉得比较有实益的启示是
: 以后签合同时的约定仲裁条款,除了约定台湾仲裁机构以外
: 还要约定“本合同如果涉讼,以台湾某某法院为管辖法院。”
应该说,保险一点儿,但是还是有风险的,如果从台商的角度看。
PRC的《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指定法院管辖的,所指定的法院必须是“与
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法院”。
印象中,厦门和大连的海事法院都判过类似的案例,协议中约定选择境外当事人的住所地
作为指定管辖法院。但是,PRC法院认为海运合同的启运地目的地海事事故发生地等等都
不在境外当事人的住所地,所以境外当事人的住所地不算“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法
院”,驳回管辖权异议,允许争议当事人在中国大陆起诉另一方当事人。
不过,不清楚对于仲裁後又因仲裁执行或者仲裁有效性提起诉讼的,选择境外当事人住所
地法院是否是“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法院”。
以及,根据大陆法律,有些合同是强制约定要使用PRC法律在PRC法院起诉的。例如合资经
营企业或者合作经营企业,是强制约定适用PRC法律的,如果要选择法院管辖,只能是PRC
法院。不过可以约定仲裁机构可以约定境外仲裁。
不动产继承或者纠纷(例如台湾人在大陆买房了),PRC民诉法是强制规定由不动产所在地
法院管辖的。继承遗产的,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法院管辖。
--
※ 发信站: 批踢踢实业坊(ptt.cc)
◆ From: 59.60.1.202
1F:推 abug:太专业了..各位大大是在哪..有在北京的吗? 203.148.24.2 07/31 13:3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