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qibusini (qibusin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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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Re: [新闻] 台商经贸纠纷 可在台仲裁
时间Fri Jul 31 12:20:17 2009
不过是不是可以考虑这样呢?
例如约定用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之类中国大陆比较大的仲裁机构仲裁,同时约定
首席仲裁员和双方各自指定的仲裁员都不能是PRC或者ROC公民。
毕竟仲裁机构真正行使仲裁权的是仲裁员,而非仲裁机构本身。
类似中国国际贸易仲裁委员会里面还是有比较多的外国仲裁员名册可以挑选的。
※ 引述《hsiawenc (公司有法务,如有一宝)》之铭言:
: 其实,就仲裁来说,本来就没有严格规定禁止在哪里提交仲裁
: 尤其,基于迅速且经济的考虑
: 本来台商就可以在大陆的合同里面约定以台湾的仲裁机构为争议解决机构
: 问题出在,通常如果合同的另一方当事人是大陆人或第三国人
: 而且合同履行地或其他相关条件都与台湾无关的话
: 要说服对方接受把仲裁约定在台湾的几率很低,对方公司越大,几率就越低
: 所以,结论是:这一个修改基本上意义和作用很低
: 这个就跟上海仲裁委员会成立台商仲裁中心一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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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F:推 keku:很理想 但要找到熟稔两岸法规的外国人不容易 117.81.197.68 07/31 12: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