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hsiawenc (公司有法务,如有一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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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Re: [新闻] 台商经贸纠纷 可在台仲裁
时间Fri Jul 31 00:27:38 2009
我觉得比较有实益的启示是
以后签合同时的约定仲裁条款,除了约定台湾仲裁机构以外
还要约定“本合同如果涉讼,以台湾某某法院为管辖法院。”
同时还可以约定“本合同之解释的适用法律为仲裁地和/或法院地法。”
这样就靠谱一些了
※ 引述《keku (云破月来花弄影)》之铭言:
: ※ 引述《victoraza (啊~~~)》之铭言:
: : 希望这边是单向并非双向规定,要不然岂非直接宣告仲裁根本就没用?!
: : 反正仲裁输了还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是把仲裁当和解来玩了吧~
: 嗯 不管在哪个国家 仲裁当然不可能是定案
: 这是法律保障诉讼公正的本质
: 不服地方法院的判决、也可以上诉到高等法院
: 在许可条件下
: 不服高等法院的判决、更可以上诉到最高法院
: 但每一道的判决都有坚固其立场的效力
: 不能说地方法院是拿来玩的 同理仲裁庭也是
: 不过这草案倒不是在讲这个
: 主要还是说 在没有限定下 台湾的法院也可当做後续的上诉选择
: : 即使依照现在大陆的法令,仲裁本来就已经是可以在一定限度上,
: : 规避掉地方保护主义的风险了,如果在加上仲裁失败还可以提起诉讼的话,
: : 那还是真的变成维护地方保护主义了吧!
: 我倒是跟v大一样 遇过的仲裁庭都还算公允 没有什麽偏袒
: 不过在大陆真的看人看地方 也不知道是否每个仲裁都能规避保护主义
: 当仲裁可议时 我们能转而求助台湾的法院应该是相对有保障的
: 不过依照国际惯例 实际的情况应该很少会真的跑回台湾法院
: 就像h大说的一样 毕竟大部份案件都是在大陆发生的
: 这样的规定只是不无小补 但毕竟是好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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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F:推 sandapro:没错!这也是我们公司的决议118.231.110.149 07/31 00:33
2F:推 keku:值得大家笔记下来.... 117.81.197.68 07/31 00:37
3F:→ sagarain:这样大陆方面也得研读台湾法条 219.137.38.215 07/31 10:19
4F:→ sagarain:虽然很麻烦但比较有保障 看大陆回应罗 219.137.38.215 07/31 1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