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neoikki (Neoikk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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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Re: [公告] 乡民守则 3.0 (草案)
时间Sat May 30 00:39:43 2009
※ 引述《qibusini (qibusini)》之铭言:
: 我再提两点小看法吧,呈请版主考虑。
: 此条中提及的“不得违反两岸法规”,依在下的理解,也包括台海西岸之中国大陆的
: 法律,那麽,此前版面上曾经出现的如何以非合法的方式(例如贿赂)对付中国大陆的查
: 税官员/劳动局官员的一些建议或者感慨,是否会因为公然宣扬违反PRC法律的做法,而受
: 到处罚?
: 如果这是版规的原意,那或许没有问题;而如果版规的原意并非如此,那麽可能本条
: “不得违反两岸法规”的定义需做进一步澄清。
既然说明「不得违反两岸法规」,自然包含之前所说非合法对付大陆官员的方式。
但是讨论已发生的事实除外。这部分认定为事实描述,但内容不能鼓励他人做此行为。
: 建议,累犯的确定是否需要设定一个期限?例如ROC刑法第四十七条也规定法律上的累犯
: 是“五年内”重新犯罪的。
目前是以一年为期限。
: 就GFW有哪些关键词,我估计大家都是不了解的,或者至少是了解不全的。而且,即使
: 是在中国大陆,如果是通过ssh方式登陆ppt,也不会意识到这个问题的存在。
: 而在这里的处罚是“48h未修正,文章劣退”,我的疑问是,如果发文者在48h内没有上
: 线,也就是说他可能发文时并未意识到文中含有会造成GFW过滤断线的关键词,而发文後
: 48h内因为未上线而未收到版主的修正通知,从而未能及时修正。在这种情形下,也做劣
: 退处理,会否偏重呢?
这部分会参考上线记录。但是一般来说常用的使用者大多每日皆会上线,问题应该不大。
: : 4. 违反守则四:初次警告;再犯水桶七天;三犯以上者每犯增加水桶一个月。
: 此条是否与“违规情形7”提到的“累犯三次(含)以上,视为蓄意闹版,永久水桶”的
: 规定冲突?因为这里写的是“三犯以上者每犯增加水桶一个月”。
: 或者本条是违规情形7累犯者永久水桶的除外条款?
有特别明列处罚方式的,以明文规定者为基准;但是违规情况特别严重者,可合并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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