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kshsbug (只记得无敌铁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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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就业] 给负责大陆HR业务及想去大陆工作的法律 …
时间Fri Aug 24 11:02:40 2007
※ [本文转录自 Salary 看板]
作者: kshsbug (只记得无敌铁牛) 看板: Salary
标题: [就业] 给负责大陆HR业务及想去大陆工作的法律资讯分享
时间: Mon Jul 23 11:34:51 2007
上个星期去上大陆明年1月1日要实施的劳动合同法课程
里面很多条文和规定都和现行法令不同
可以说是大陆劳动者待遇的一大跃进
部分条文内容的详细程度还远胜台湾的劳基法 .........
我做了一些整理
给有志要去大陆工作的人
以及有负责大陆人资工作的版友作参考
在用语部份我都转成台湾劳基法上的用语
这样阅读起来应该比较清楚
话先说在前头
希望版友们不要拿什麽现况是如何怎样来批评这些法令有没有用
现况当然是很多狗屁跳灶的事情
法律摆着当壁纸的状况比台湾还严重
但明年实施後会是什麽光景
每个人都不知道
我个人是不喜欢拿走漏洞或偏门的方式来教导别人做事情
至於想去大陆工作的也可以审视公司是否有依法做事
1.书面契约 (本法的重点)
每个劳工都要和资方签订书面的劳动契约
没有签订的话遭检举查证属实资方是要支付劳工两倍薪水的
2.契约种类
可以分成定期契约和不定期契约
定期契约没有长短限制,但如连续工作满10年就可以转成不定期契约
另外同一公司和同一员工顶多只能签2次定期契约,第3次一定要签不定期契约
现在大陆的人资工作者都建议资方可以采用1-3-不定期,或是3-5-不定期
也就是第一次签短期,表现好改长一点
如果第2次签约时资方还是要跟你签1年短期
那可能你要考虑一下换工作的事情了
3.试用期
劳动契约中可以明定试用期,但不可只订定试用期的期间和长短
3个月以下 无试用期
3月以上未满1年 1个月
1年以上未满3年 2个月
3年以上或不定期 6个月
试用期间薪资不得低於正式期间薪资80%,或是相同岗位最低工资
除按法律规定的情况,资方不得於试用期内解除契约
4.主动辞职 (非劳动契约到期,不得请求资遣费)
劳方如於试用期内,必须3天前通知雇主,
非试用期内30天前
如为法规中第38条的雇主不当行为,劳方得声请资遣费
5.契约到期 (有条件给与资遣费)
除非资方提出维持或提高劳动条件续签契约遭劳方拒绝以外,劳方得声请资遣费
6.资遣(资方主动提出要求离职,应给付资遣费)
除劳方生病或不能胜任工作.经调整工作後仍无法胜任新工作者
或是签约时的客观状况以改变,劳资双方协商後仍无法达成共识
资方不得主动提出资遣
预告期30天,或是多支付一个月薪水
7.免职(资方可直接终止劳动契约,不给予资遣费)
以下情形资方可以直接将劳工免职
A:试用期间证明劳方不符合录取条件
B: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严重失职,营私舞弊,造成重大损害
C:因兼职而对资方造成阻碍
D:契约签订时有欺骗的实情
8.计时工
以小时计酬,最低工资依当地法律而定
每日工作不得超过4小时,每周不得超过24小时
可以口头议定.可兼差,无试用期,劳资双方均可随时主动终止,免付资遣费
9.受训费用
劳资双方可议定受训後应在该公司服务一段期间的服务期
劳方如欲提前离职,应依照比例反还资方受训费用
前提:资方提供的是专业训练
10.保密协定及竞业禁止协定
由劳资双方自由议定,资方得要求劳方赔偿违约金(双方议定)
资方应按月提供劳方经济补偿,且约定期限不得超过两年
前提:高级管理或技术人员,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方可约定本条款
劳方的权益
1.加入公会
2.资方不得扣押劳方各式人事档案及证件 (有罚则)
3.要求支付加班费及经济补偿
4.要求书面劳动契约,且必须载明法律规定契约上应当载明事项
5.离职时资方应发给离职证明,并办妥相关手续
劳方可以求偿的范围
1.未签订劳动契约,超过一个月後得请求资方支付两倍工资
EX:5/31到职,6/31後仍未签订合约,接下来每月可以要求支付两倍工资
2.违法约定的试用期已经履行,得按超过日数请求赔偿
EX:1年的契约应约定2个月试用期,如约定3个月
超过的一个月如果履行,资方应多支付一个月薪水做赔偿金
3.加付赔偿金
如资方拖欠工资,不给加班费,未付资遣费,或低於当地最低薪资标准
劳方可以要求
1.支付差额
2.逾期不支付应附款项,按应附金额的50%以上100%以下支付赔偿金
4.如违法解除契约(未依照解除契约的要件)
资方应支付两倍的资遣费
EX:A公司原本应支付员工甲200万资遣费,如经主管机关判定解约理由不服法律规定
则应支付400万资遣费
後记:
本法的内容确实相当保护劳动者
而且很多模糊不清的地带都做了明确的规范
也可以发现大陆当局的方向将会逐渐由全力冲刺经济发展
逐步转换成"保护劳动者权益 维护正常劳资关系运作 建立合谐社会" XD
整部法的後段更针对官方主管机关的怠忽职守和不作为情况订定罚则
大概是为了2008奥运
要极力减少黑窑案 虐待童工案这类事件的发生吧
另外依照该法第2条内容来看,只要是"境内企业"组织都适用劳动合同法的范围
因此看起来即使是"台干"的部份也是应该要纳入签订劳动合同法的一群
尤其是在当地办有营利事业登记的公司
但是由台湾公司外派到大陆子公司的人是否须签定契约??
同一集团下但是不同公司派过去帮忙的员工是否又须签订契约??
这应该是大多数版友会实际面临到的情形
我想还有待未来法令的解释和判例出炉才会更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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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F:推 Buffetist:没人推 这还有天理嘛..... 60.250.150.151 07/23 14:30
2F:推 horselu:推.....好人好文 60.249.191.109 07/23 14:57
3F:推 Silywuns: 推.....好人好文 218.175.68.239 07/23 16:22
4F:推 joy5491:没人M??这是好物ㄟ!! 210.201.141.74 07/23 16:33
5F:推 sachiho:推!大陆对劳工的确是比较有保障的 211.74.92.116 07/23 20:22
6F:推 Ciline:推,好文应该要M 另大陆确实比较保障劳方125.231.132.187 07/23 23:50
7F:推 yiwen820:这是好物 大家都要知道 59.121.199.238 07/24 17: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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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F:推 mikaly:头推 在原本版就看过 老板心情好时要认真和他讨论一下... 08/24 11:07
9F:推 lovestella:我跟人资是好朋友..借贴给他看~~虽然他应该了解 08/24 11:15
10F:→ lovestella:借传给人资看, 虽然他应该更了解了! 08/24 11: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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