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globalera (a balanced lif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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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闲聊] 电动滑板车也属於刑法规定的动力交通工具
时间Sat Jul 11 01:10:01 2026
各位晚安,我是钱律师。刑法第185-3条第1项第1款规定:「驾驶动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
情形之一者,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并科三十万元以下罚金:一、吐气所含酒精浓度达
每公升零点二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浓度达百分之零点零五以上。」汽机车属於动力交通工
具,应较无疑问。至於近期在街道上越来越常见到的「电动滑板车」,是否属於前述刑法
规定的「动力交通工具」呢?
依台湾高雄地方法院 114 年度交简上字第 130 号刑事判决的见解:被告固辩称电动
滑板车非属动力交通工具,惟按刑法第185条之3之「动力交通工具」,系指交通工具之推
动是以电力或引擎动力等作用者,至其为蒸汽机、内燃机,抑或系柴油、汽油、天然气、
核子、电动,均非所问。又所谓交通工具不限於陆路交通工具,尚包含水上、海上、空中
或铁道上之交通工具。被告所操纵本案电动滑板车乃以电力为动力驱动,机身重量约18.5
公斤,最大载重约120 公斤,最高时速可达25公里乙节,有被告提出之购买纪录及产品手
册规格在卷可考(交简上卷第43至69页),足谓以电力推动行驶,且速度实高於以人力为
主之交通工具,堪信倘发生交通事故,通常足以导致行为人或被害人受有一定程度之伤亡
,而对交通安全有所抽象危险性甚明。另参酌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处罚条例第32条之1立法
理由略以:为免相关厂商制造或进口相关如电动休闲车、电动滑板车之动力器具,因不符
领用牌照规定属不得行驶在道路之器具,仅能在公园、广场等非道路范围内为运动、休闲
等目的使用,避免该等器具所有人或使用人不当使用、行驶在道路,危害交通安全而增列
此条行政处罚一情,以及交通部100年7月8日交路字第1000036123号函示认电动辅助自行
车、电动自行车无论是否审检合格、有无超过时速25公里之慢车或电动自行车,均应依道
路交通管理处罚条例规定稽查举发之意旨,本案电动滑板车自属「动力交通工具」,殊不
待言。由此可见,法院认定「电动滑板车」亦属前述刑法规定之「动力交通工具」。
综上所述,各位要记得,酒後除了不可开车、骑车外,酒後也不能骑乘电动滑板车喔!
不然很可能会构成刑法第185-3条第1项第1款的不能安全驾驶动力交通工具罪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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