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globalera (a balanced lif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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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闲聊] 没有同居的男女朋友能否声请保护令?
时间Wed Jul 8 23:58:59 2026
各位晚安,我是钱律师。家庭暴力防治法第63-1条於民国(下同)104年间修订,并於105年
2月4日施行後,男女朋友、男男朋友或女女朋友若是符合家庭暴力防治法第63-1条第2项
规定:「前项所称亲密关系伴侣,指双方以情感或性行为为基础,发展亲密之社会互动关
系。」的要件,即使没有同居,仍得依家庭暴力防治法第63-1条等规定向管辖的地方法院
声请核发保护令。由前述条文,可知此处所谓「亲密关系伴侣」,并不以曾发生过性行为
为必要,只要被害人系年满十六岁,且遭受现有或曾有亲密关系之未同居伴侣施以身体或
精神上不法侵害之情事(参见家庭暴力防治法第63-1条第1项),即符合声请核发保护令之
要件。又保护令之声请,应以书面为之。但被害人有受家庭暴力之急迫危险者,检察官、
警察机关或直辖市、县(市)主管机关,得以言词、电信传真或其他科技设备传送之方式
声请紧急保护令,并得於夜间或休息日为之(参见家庭暴力防治法第12条第1项)。又加害
人如违反法院所核发保护令要求之诸如禁止实施家庭暴力、禁止骚扰、接触、跟踪、通话
、通信或其他非必要之联络行为、迁出住居所、远离住居所、工作场所、学校或其他特定
场所等内容,为违反保护令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并科新台币十万元以下
罚金(参见家庭暴力防治法第61条规定)。在绝大多数的情形,声请核发保护令,确能对加
害人发生相当的吓阻效力,从而如有遭到家庭暴力的情形,建议不论是在情侣关系还是夫
妻关系中,被家庭暴力的一方,向警方报案并声请核发保护令,往往是远离家庭暴力最重
要且及时的法律手段,供各位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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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F:推 VoV : 更多的只是一张纸,仍然被找上门甚 95.177.87.57 07/09 05: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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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F:→ yz0714 : 分享很赞但有分段就更好了 110.28.138.171 07/09 1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