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laptic (静夜圣林彼岸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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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Re: [新闻]虐死剀剀保母姊仍判无期徒刑郁方哽咽谢法官
时间Wed Jan 28 22:38:51 2026
※ 引述《Macaron88 (凡尔赛香蕉皮)》之铭言:
: 责任编辑 陈耿闵
: 引发社会公愤的1岁男童剀剀遭保母凌虐致死案,高等法院今(27)日上午二审宣判,
: 驳回上诉,维持一审对保母姊姊刘彩萱无期徒刑、妹妹刘若琳18年有期徒刑的判决。
: 嘘 aaaflutist : 可以加一条不得特赦跟假释吗? 27.53.162.239 01/28 13:25
这种言论只能说,根本没在看新闻吧?!
正因为要规划修改《刑法》以新增这类条款,早前就让废死团体愤慨、崩溃了,这时还想
要刺激他们吗?
而且可别忘了,就算未来第三审驳回上诉确定,他们还要和失职的社工(陈尚洁)、儿福
盟共同面对民事追诉
按照台湾高等法院一一四年度重附民字第一一七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裁定:
【主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由】
一、按因犯罪而受损害之人,於刑事诉讼程序得附带提起民事诉讼,对於被告及依民法负
赔偿责任之人,请求回复其损害。前项请求之范围,依民法之规定,刑事诉讼法第四百八
十七条定有明文。而该条第一项所定附带民事诉讼之被告,除刑事被告外,兼及於依民法
负损害赔偿责任之人,所称「依民法负赔偿责任之人」,系指该刑事案件中依民法规定应
负赔偿责任之人而言。亦即附带民事诉讼之原告所主张之共同加害人,以在刑事诉讼程序
中经认定系共同侵权行为之人,即属依民法负赔偿责任之人(最高法院八十七年度台抗字
第二七八号、九十年度台抗字第五四九号民事裁定意旨参照)。又法院认附带民事诉讼确
系繁杂,非经长久时日不能终结其审判者,得以合议裁定移送该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诉讼
法第五百零四条第一项前段亦有明文。
二、经查,本件原告刘○○对被告刘彩萱、刘若琳、陈尚洁、财团法人中华民国儿童福利
联盟基金会(下称儿福联盟)提起本件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而被告陈尚洁、儿福联盟(下
称被告陈尚洁二人)虽非本案刑事案件之被告,然本件原告主张被告儿福联盟为被告陈尚
洁之雇主,而被告陈尚洁因涉犯过失致死、伪造文书等罪嫌,经台湾台北地方检察署提起
公诉,现由台湾台北地方法院一一四年度诉字第五十一号审理中,是被告陈尚洁二人应依
民法第一百八十八条规定,负连带赔偿责任。揆诸上揭判决意旨,原告得对被告陈尚洁二
人提起本件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又本件附带民事诉讼,因事件繁杂,非经长久之时日不能
终结其审判,而有移送本院民事庭之必要,爰依刑事诉讼法第五百零四条第一项前段,将
本件附带民事诉讼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所以在少一个审级利益(第一审处理终结後,上诉时就是法律审)的前提下,民事方面的
攻防就会显得很重要,不能乱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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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亭外,古道边,芳草碧连天。晚风拂柳笛声残,夕阳山外山。
天之涯,地之角,知交半零落。一壶浊酒尽余欢,今宵别梦寒。
长亭外,古道边,芳草碧连天。问君此去几时还,来时莫徘徊。
天之涯,地之角,知交半零落。人生难得是欢聚,惟有别离多。
——【现代】李叔同《送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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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F:→ bq99 : 没有白话一点的吗 27.51.96.112 01/28 23:54
2F:→ laptic : 讲白话的话... 目前就是转民事第二 118.101.169.19 01/29 10:51
3F:→ laptic : 审审理中 118.101.169.19 01/29 10:5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