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laptic (静夜圣林彼岸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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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Re: [闲聊] 军中有美女吗?
时间Wed Dec 10 21:32:49 2025
※ 引述《iLeyaSin365 (365)》之铭言:
: 看到中士跟下士借钱用身体还债的新闻
: 结果是下士要撤职
: 以「未谨守军中分际」之类的原由
: 撤职?好像不能计算退休金了吧
: 有点严重 有六年投入 但是女方没有被惩罚
: 该怎麽说?一个巴掌拍不响
: 何况这种事 女生要点头比较重要
: 但是 借钱馋人家的身子
: 下士应该薪资去外面找也很余裕吧?
: 拿借钱去换性 通常是比较贵
: 他会愿意那麽干,推测女中士长相还不错
: 军中会有还不错等级以上的女服役人员吗?
: 其实
: 军队的女生跟 公务员上班一样 也就是
: 军队对於女性来说是比较有时间管理的
: 公家单位而已
: 而公家单位,稳定的性质其实是很受女性
: 青睐的。有家室的也可以担任
: 重点是 同僚、上下属 似乎表面上必须完全
: 禁绝於男女关系,想想看,下属是男性
: 上司是女性
其实主要问题是「不顾男女分际」,不代表男女之间在军队不能相互接触
且北高行高等庭一一四年度诉字第二三八号判决指出:
(三)关於原告主张过去军中营区内发生不当性行为案例,对违规人员之惩处多为记二大过
,未达撤职处分,仍保有退伍金。被告对原告作成最严厉的撤职处分,裁量标准显然不一
致,违反比例原则及平等原则乙节:
1.按惩罚法第八条第一项规定:「办理惩罚案件,应视违失行为情节之轻重,并审酌下列
事项:一、行为之动机、目的。二、行为时所受之刺激。三、行为之手段。四、行为人之
生活状况。五、行为人之品行及智识程度。六、行为对领导统御或军事纪律所生之影响。
七、行为人与被害人之关系。八、行为人违反义务之程度。九、行为所生之危险或损害。
十、行为後之态度。」、惩罚基准参考表规定:志愿役有营内亲密行为之重度情节行为者
,惩罚限度为大过一次至大过二次并检讨不适服汰除、撤职。
2.考量军纪乃军队命脉所系,部队战斗力之担保,未有严肃之军纪,难以达成国军保国卫
民之任务与使命,原告於人评会自陈学历为大学毕业,具有高等教育程度及一定阅历,参
照卷附原告兵籍资料,其於一零七年六月五日转服志愿役士兵、复自一一一年三月二十五
日转服志愿役士官,服役已有六年多,其亦自陈对於两性营规清楚可见对营内宣教性别分
际理应有认识及了解,仍在营中发生性行为,且其与○女发生第一次性行为过後,还讨论
下一次性行为要在营内或在营外,足见再发生的可能性非常大,原告亦知悉系争违失行为
将对单位及国军形象蒙羞,影响军誉,情节重大。再佐以其直属长官○○科科长於人评会
就原告平日工作及生或状况,亦称原告「没办法独立作业,想留营,要管制人员BMI,
有多次跟他说要控制饮食,但他始终无法控制,仍持续吃东西,对BMI这件事,他从没
有认真降下来过,意志不坚,没办法坚持做一件事」等语。所以,被告就原告系争违失行
为召开人评会,经与会全体委员充分讨论後,表决结果全数同意予以原告撤职并停止任用
三年之惩罚,已斟酌惩罚法第八条第一项规定之各项事项,决议结论未逾越同法第十三条
规定之士官惩罚种类,也符合惩罚基准参考表关於志愿役军人有营内亲密行为之重度违失
情节之惩罚基准,核属责罚相当,并无违反比例原则,自属适法有据。
3.至原告主张历年类案,均仅以「大过二次」惩处,本件被告迳对原告作成「重度」「撤
职」之原处分,诉愿决定及原处分显有违平等原则而非适法,并提出一一零年至一一二年
发生营内亲密行为之诉愿决定为证乙节,经核各案事实情节均有不同,尚难比附援引,原
告此部分之主张,亦无足采。
问题是,还有其他因素影响最终结果
如果体格上没有问题(符合正常服役标准),其实严重性应不至於要被当作「不适服现役
」来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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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羡人间琢玉郎,天教分付点酥娘。
尽道清歌传皓齿、风起,雪飞炎海变清凉。
万里归来颜愈少、微笑,笑时犹带岭梅香。
试问岭南应不好,却道:此心安处是吾乡。
——【北宋】苏轼《定风波・南海归赠王定国侍人寓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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