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laptic (静夜圣林彼岸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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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Re: [新闻] 赫见老公硬碟有小三亲密照 人妻偷档案当
时间Tue Nov 11 22:38:13 2025
※ 引述《yokann (我怕练太壮)》之铭言:
记者王俊忠/台南报导
: 1名S姓人妻於结婚後在陈姓丈夫的外接硬碟内发现丈夫与1名李姓小三的亲密互动照片,
: 元配以这些不伦照片当作证据状告李女破坏她的婚姻;李女向陈男诉苦这事,陈男反告妻
: 子偷取电脑档案并求偿100万元,台南地院刑、民庭分别判人妻3月徒刑(得易科罚金)、
: 并赔5万元给丈夫。
: 心得:小三要赔给元配15万,元配再赔给前夫5万,
: 不过有趣的是这个案例如果不暗中复制的话,到底要如何取得私密照证据?
看了一下涉及这双方的民事诉讼,感觉未免也太多...
照着时间顺序整理:
(一)士林地院一一二年度诉字第八零二号(上诉审:台湾高等法院一一三年度上易字第七
四八号)
原告:施XX(即原文的「S姓人妻」)
被告:李XX
第一审判决:应给付十五万元
第二审判决:上诉及附带上诉均驳回。
(二)新北地院板桥简易庭一一三年度板简字第三三五九号(误判移送台南地院,经抗告後
废弃更审,并以一一四年度板简更一字第四号作判决)
原告:陈XX
被告:施XX、李XX
第一审判决:原告之诉及假执行之声请均驳回。
(三)台南地院新市简易庭一一四年度新简字第二十五号
原告:施XX
被告:陈XX
第一审判决:原告之诉驳回。
(四)台南地院一一四年度诉字第一三四八号(原为附带民事诉讼,即涉及刑事方面「妨害
电脑使用」的部分)
原告:陈XX
被告:施XX
第一审判决:应给付五万元
因此撇开取得证据的方式不谈,相似的证据一再在不同法庭出现,单看都已经眼花缭乱,
还能期待对於其他事物的探讨?
但不管怎样讲,对於通奸的民事认定,已经复杂到不好讲下去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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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羡人间琢玉郎,天教分付点酥娘。
尽道清歌传皓齿、风起,雪飞炎海变清凉。
万里归来颜愈少、微笑,笑时犹带岭梅香。
试问岭南应不好,却道:此心安处是吾乡。
——【北宋】苏轼《定风波・南海归赠王定国侍人寓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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