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laptic (静夜圣林彼岸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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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Re: [新闻] 癫痫特教生午休独留身故、监委翻联络薄查
时间Fri Sep 5 13:44:35 2025
※ 引述《pipiboygay (喜欢男人的男生)》之铭言:
林朝亿 台北市报导
: 针对国立宜兰特殊教育学校吕姓特教生於校内午休时,因教师疏失独处窒息身亡一案,在
: 家属历经刑事诉讼挫败後,监察院凭藉深入调查所得之事证,锲而不舍追踪司法进程并多
: 次函请法务部重启侦办,最终促成台湾高等法院在114年8月26日国家赔偿诉讼判定校方应
: 赔偿家属合计近新台币600万元。本案彰显了监察院作为宪法赋予的人权保障机关,为弱
: 势民众伸张公平正义的核心价值。
此案所涉之民事判决,为台湾高等法院一一三年度重上国字第四号,不过看了整个文书,
虽然多有遮隐,但仍可连结到前一案(宜兰地院一一一年度重国字第一号)
判决理由记载如下(节录有利原告部分):
(一)上诉人得依国家赔偿法第二条第二项规定,请求○○○○学校赔偿:
2.经查:
⑴乙○○为00年0月生,於系争事故发生时未满18岁,患有重度脑性麻痹伴随中度智能障
碍,平时均乘坐轮椅,行动、饮食及如厕等均需人协助,无法自理,应属儿少法第51条所
定需特别看护之少年;○○○○学校教师助理员工作要领(下称工作要领)第5条第4款并
规定:「意外事件及疾病预防与处理...四、随时保持有学生即有教师助理员的状况,防
止意外事件的发生。」;B03、B04分别为乙○○就读之OOO班导师、教师助理员,
於乙○○在校期间负有教学、生活辅导义务,应属实际照顾乙○○之人,本应注意不得使
乙○○独处。又乙○○自○○国中转入○○○○学校就读时,○○○○学校签收之乙○○
转衔相关文件中,「宜兰县○○国民小学乙○○个别化教育计画」於评量摘要栏记载「.
..○○有癫痫但不常发作...」等语,「宜兰县特殊教育学生心理评量报告书」於健康状
况栏亦记载「...小时候曾经癫痫发作,长大後较少发生...」等语,有○○○○学校113
年11月6日函附转衔签收单暨签收文件可稽;被上诉人并自承上开转衔文件系由B03代
表○○○○学校签收;参以乙○○之○○○○学校学生健康检查纪录表在「曾患下列疾病
栏」勾选「癫痫」,并注记「大发,很久未发,目前无用药」,新生健康状况调查表(下
称系争调查表)之「个人病史」栏亦勾选「癫痫」、「大发作」,另注记「很少发作,现
在好久没发作,也没吃药」;可知B03负责签收之上开转衔文件,以及乙○○入学相关
资料,均已载明其有癫痫病史,B03、B04分别担任乙○○就读之OOO班导师、教师
助理员,为履行其教学、辅导义务,自需了解学生身体状况,对乙○○曾有癫痫大发作之
病史,自不得诿为不知。
⑵然依系争事故现场监视器翻拍画面,事发当日12时18分40秒B04将乙○○推入系争教
室,12时19分12秒B04离开该教室,12时26分40秒B02开门缝查看系争教室内情形、
48秒查看完毕离开,13时12分B04进入系争教室,即发现乙○○发生异状等情,有监视
器翻拍画面截图可稽(见原审卷一第62至73页),并为两造所不争执。又B04於警询时
陈称:我於110年1月14日13时12分午休结束後至系争教室欲将乙○○推出来上课时发现乙
○○脸色苍白、无呼吸心跳,我就赶紧将乙○○推出至走廊施作CPR急救等语(见相字卷
第5页);B02於本院行当事人讯问时陈称:当天我在洗手台为学生刷牙时乙○○已经
在系争教室里面,我听到乙○○在说话,我为学生刷完牙准备去如厕,途中经过系争教室
,顺势有开门在门口看乙○○的情况,看乙○○有没有移位,因为乙○○日常有时候情绪
异常会身体扭动、从轮椅松脱,我担心有这种情况所以开门查看,当时乙○○是斜背对门
口,当时没有看到乙○○的脸,只有看到乙○○还是坐在轮椅上,我没有出声跟乙○○对
话,看过没有异常後我就离开了,我把系争教室的门关起来带其他学生去如厕,午休结束
我回到302班,推302班的轮椅生到OOO班时,听到B04呼救,我就赶快到走廊上,当时
B04已经把乙○○推到走廊,发现乙○○脸色惨白,我跟B04把乙○○从轮椅上抱下
来,我就离开现场去健康中心拿AED,再回到现场时护理师陈○○在急救处理,後来救护
车来了,乙○○就送医等语。任职於○○○○学校担任护理师之陈○○亦到庭具结证称:
110年1月14日当天我是接到导师B03的电话,要我携带氧气瓶到3楼教室,说乙○○有
状况,我带氧气瓶到现场看到已经有同仁在帮乙○○做心外按摩,当时乙○○已经躺在系
争教室外的地板上,我就上去评估乙○○的状况,已经没有呼吸心跳,脸色发紫发黑,我
评估是缺氧,所以马上给乙○○氧气,给氧过程发现乙○○鼻子有分泌物、嘴巴里面跟外
面都有少许饭粒,就有同仁马上帮乙○○把分泌物、饭粒清乾净,我就开始接手做心外按
摩,另外有同仁帮乙○○做口对口人工呼吸,有发现乙○○胸部有稍微起伏,表示乙○○
呼吸道通畅,因为一直没有恢复自主呼吸跟心跳,所以我们就持续做心外按摩、给氧、
AED直到救护车的救护人员接手;一般缺氧4到6分钟就会有呼吸心跳停止的状况,发黑发
紫比较难评估;107年乙○○入学时,我有看过系争调查表,所以我在110年1月14日前就
知道乙○○有癫痫病史,系争调查表中手写「很少发作」应该是家长写的,「现在好久没
发作,也没吃药」应该是家访人员写的,我记得乙○○的妈妈有说後面这个字迹不是他的
,所以我认为是家访人员写的,导师一定会去家访,其他人会不会去家访因为太久我不记
得等语。由上可知,事发当日於12时26分48秒至13时12分长达近46分钟之期间内,乙○○
系单独处於系争教室内,无人陪伴,亦无人查看其状况;B04於13时12分午休结束後至
系争教室时,乙○○即呈现脸色苍白、无呼吸心跳状况。B03、B04知悉乙○○之身
体状况,却违反前揭儿少法、工作要领之规定,将需特别看护之乙○○单独留置於系争教
室而使其独处长达46分钟,显有过失甚明。
⑶又关於乙○○死亡相关历程,经本院函询宜兰地检署法医室,其函覆略以:脑性麻痹、
癫痫为因,多重器官衰竭、休克为果,脑性麻痹高机率共病癫痫且预後不良等语。负责本
件相验之法医师谢○○并到庭证称:上开函覆内容是指脑性麻痹的患者容易并发癫痫等疾
病,「共病」是并发的意思,脑性麻痹的定义是指脑部受到不可回复伤害的疾病,癫痫是
脑性麻痹的一种并发症,脑性麻痹患者在一些压力下有可能触发癫痫,乙○○是脑性麻痹
、癫痫导致多重器官衰竭、休克,依罗东博爱医院病历,相字卷第136页显示有检测前降
钙素原,再依据同卷第45页诊断败血性休克(Suspected sepsis)和癫痫(Seizure dis-
order)(以萤光笔标示),有败血性休克可能并发癫痫,前降钙素原是侦测败血症,所
以医师诊断有败血性休克,败血性休克是癫痫的原因之一;癫痫发作後应采行之急救措施
是把患者的衣服钮扣、拉链松开拉开以避免呼吸道被压迫,并且避免他跌倒头部外伤,如
有丧失意识就要尽快送医;脑性麻痹患者容易发生癫痫,癫痫可能造成的後果就是多重器
官衰竭,衰竭的进一步就是休克、死亡,这是可能的进程等语。事发当日乙○○送医後负
责治疗之○○医院急诊主治医师许○○则到庭证称:乙○○送医时是最紧急的状况,是到
院前死亡,所以我们先急救病人,急救成功後才询问老师乙○○的病史,当时知道乙○○
有脑性麻痹的病史,但当时并没有人跟我说乙○○有癫痫,所以我在病历上都有写「CP
Hx」(指脑性麻痹病史),相字卷第45页「2.出院诊断」栏位记载「Suspected sepsis」
意思是怀疑有败血症,「Seizure disorder」是癫痫疾病,「4.病史」第2行记载「his-
tory of epilepsy」是癫痫病史,这边记载的病史是依据老师的叙述,所以才打问号;癫
痫发作後假设还有生命徵象,就要先畅通呼吸道,再看他发作的时间决定是否要送医还是
持续观察,癫痫发作如果只有1、2分钟,可以先观察,等病患清醒後决定要让原先看诊的
医师治疗,但如果癫痫发作持续超过10分钟,就需要尽快送医,因为会产生癫痫重症,就
是脑部持续放电会对脑部造成不可逆的伤害;如果癫痫发作後没有生命徵象,就要做心肺
复苏术急救治疗,癫痫发作只能由旁观者有无看到病患抽搐来判断;依相字卷第38页急诊
病历,乙○○在送医时是失去呼吸(chest no respiration)、无心跳(heart no heart
beat) 、紫绀(Extcyanosis),失去生命徵象,一般病患假如没有呼吸、心跳,一开始
会先脸色发白,等到体内氧气耗损後就会出现缺氧状况,就会产生嘴唇发黑、末梢发紫的
状况,再来才会脑部受损呈现瞳孔放大,一般是3到5分钟会产生前述现象,但还是要看实
际状况,如果要急救中断上开进程或避免死亡结果,根据急救标准,4分钟内一定要接受
心肺复苏术的治疗,8分钟内进行後续进阶急救处置,包含到院前及到院後救护人员的插
管、使用电击器、急救药物,上述急救只是防止脑部细胞受损,但造成心肺停止的原因还
是要去处置;一般病患如有恢复意识或清醒,我们如果怀疑有癫痫就可以做脑波或脑部的
进一步检查,但乙○○到院时已经是最坏的状况,无法做检查等语。
⑷由上可知,事发当日乙○○於送医前即无呼吸心跳,送医後虽因其状况而无法进一步检
查有无癫痫发作情形,然法医师系依其送医後检验结果及过去病史,判断其系因脑性麻痹
、癫痫导致多重器官衰竭、休克而死亡;且依许○○医师前揭证述,一般病患如有脸色发
白、缺氧状况,4分钟内要接受心肺复苏治疗,8分钟内要采行後续急救措施。惟当日乙○
○於长达近46分钟之期间内,系单独处於系争教室内,无人陪伴、查看,B04於13时12
分至系争教室时,乙○○已呈现脸色苍白、无呼吸心跳状况,堪认事发当日系因B03、
B04将乙○○单独留置於系争教室,导致其发生异常状况时,无人发觉而未能即时采行
急救措施,最终产生死亡结果。其等之过失行为与乙○○之死亡结果间,应有相当因果关
系。
3.被上诉人虽辩称B03、B04尚需照顾其他学生,因乙○○在午休期间有干扰其他同
学之行为,学校始经上诉人同意将乙○○移至系争教室午休云云,并援引上诉人与B03
间之会谈及line对话纪录(即被证1、2)为证;然观上诉人与B03间之对话纪录,B0
3固曾於107年10月17日表示「...同学直接反应希望○○午休不要在教室,全班只有○○
不睡觉,为顾及全班,所以我礼拜一开始把○○推到隔壁无人教室,我单独去陪○○,也
沟通好连续三天安静不吵闹,就回班上休息」等语,惟上诉人系回覆「老师同学反应说:
○○不能再教室休息,那您要顺他们,如果有一天他们说:不要让○○进教室上课,那您
怎麽办」等语,B03再回覆称「...让她去隔壁教室休息只是短暂的...且怕她孤单我都
有在旁陪伴...」等语(见原审卷一第187页),可知B03虽曾於107年10月间向上诉人
表示因乙○○午休时间不睡觉、干扰同学,会将乙○○推到隔壁教室休息,但B03当时
系承诺会在旁陪伴乙○○,不会让其独处,且上诉人当时曾提出质疑,并未表示同意,况
系争事故发生时间为110年1月14日,亦不得仅凭上开107年10月间之对话纪录,迳认事发
当日上诉人曾同意B03将乙○○单独留置於系争教室;又任职於○○○○学校担任乙○
○就读班级专任老师之张哲玮到庭具结证称:如果员额充足是每一个班级配置1个导师、1
个专任老师、1个教师助理员,若该班级程度较重,学校会另外向国教署申请钟点制助理
员,所以可能会有两个助理员,乙○○那班当时是配置1个导师(B03)、1个专任老师
(张○○)、1个教师助理员(B04),午餐时间是导师、专任老师、教师助理员都一
起跟学生用餐,午休只有导师陪着学生,如果在午休时间,有学生有突发状况或要上厕所
,因为导师休息室就在隔壁,以我的作法,我会请其他专任老师或教师助理员协助到班级
看护其他同学,我去处理学生突发状况,以确保教室中有师长在,就我负责的班级来说,
没有采取过将单一学生在午休期间独自留置於其他教室的情况,原则上不会让学生单独在
其他教室,学校有隔离室,是用来让学生发泄情绪、稳定的教室,但老师也都会在隔离室
外面陪同,等学生情绪稳定後再带回教室,隔离室里面有监视器,老师也可以透过窗户看
到里面的学生,进隔离室前都需要先让家长签同意书知悉,隔离室不是分组教室,如果有
需要的话就是让学生去隔离室,不会让学生在分组教室,是基於学生的安全考量等语;可
知当时乙○○就读之班级配置导师、教师助理员、专任老师各1人,并无员额不足情形,
况纵有教师、教师助理员等人力不足以因应法定职务所需情形,亦属学校内部如何逐步调
整问题,不能据为对外免责之事由,B03、B04自不得以尚有其他学生需照顾为由解
免其过失责任。又上开乙○○之个别化教育计画、心理评量报告书、学生健康检查纪录表
以及系争调查表,均明确记载乙○○有癫痫病史,法医师系依其病历纪录及检验报告认定
乙○○系因脑性麻痹、癫痫导致多重器官衰竭、休克而死亡,事发当日乙○○系因在长达
近46分钟之期间内单独处於系争教室内,无人陪伴、查看,致未能即时采行急救措施而无
从阻止死亡结果之发生,业经本院依卷附事证认定如前;被上诉人辩称B03、B04不
知乙○○有癫痫病史、无法确认乙○○於事发当天有癫痫发作情形,以及乙○○之死亡与
其等将乙○○带至系争教室午休之行为间无相当因果关系云云,亦无足采。又宜兰地检署
检察官侦查後,虽认定B03、B04无过失致死犯行,而为1187号不起诉处分,并经台
湾高等检察署以111年度上声议字第2011号处分书驳回再议确定,上诉人声请交付审判,
则经台湾宜兰地方法院以111年度声判字第1号裁定驳回,其後,宜兰地检署复以112年度
他字第1379号(下称1379号)就B03等3人涉嫌过失致死予以侦查,仍认无新事实或新
证据而予结案,固经本院调取1187号、1379号侦查卷核阅无误,然上开刑事案件之认定对
於本院并无拘束力,无从据此认定○○○○学校无庸负国家赔偿责任,并予叙明。
4.B03、B04於执行职务行使公权力时,有前揭过失行为,致发生乙○○死亡之结果
,从而,上诉人主张○○○○学校应依国家赔偿法第2条第2项前段规定负国家赔偿责任,
自属有据。
从整个内容看来,就是:
一、刑事侦办的结果,对国家赔偿没有影响
二、是否要重开刑事程序,目前还不够明确
而第一审判决却提到这些法律见解:
一:
按102年1月23日修正公布前特殊教育法第33条第1项规定:「学校、幼稚园、托儿所及社
会福利机构应依身心障碍学生在校(园、所)学习及生活需求,提供必要之教育辅助器材
及相关支持服务…」,可知学校对於身心障碍学生系提供学习及生活上必要及支援性之服
务,惟并非将所有照顾及训练之责,全部归由校方及老师负责。所谓必要之支持及协助,
仍须考量学生有无立即处理之急迫危险性、学生人数暨教师之负担。又被上诉人学校及相
关老师依「身心障碍学生教育辅助器材及相关支持服务办法」(教育部102年9月27日修正
名称为「身心障碍学生支持服务办法」)规定,所负之责任系支持、协助性质,并以必要
者为限。至於必要与否,自应依个案具体情况判断,而非以个人主观之感受为依据,且所
谓必要之协助,并非指立即性之服务,否则即超出学校及老师应负协助与安全维护义务之
合理必要范围(最高法院107年度台上字第1838号判决意旨参照)。
二:
惟按「法律之种类繁多,其规范之目的亦各有不同,有仅属赋予主管机关推行公共事务之
权限者,亦有赋予主管机关作为或不作为之裁量权限者,对於上述各类法律之规定,该管
机关之公务员纵有怠於执行职务之行为,或尚难认为人民之权利因而遭受直接之损害,或
性质上仍属适当与否之行政裁量问题,既未达违法之程度,亦无在个别事件中因各种情况
之考量,例如:斟酌人民权益所受侵害之危险迫切程度、公务员对於损害之发生是否可得
预见、侵害之防止是否须仰赖公权力之行使始可达成目的而非个人之努力可能避免等因素
,已致无可裁量之情事者,自无成立国家赔偿之余地。倘法律规范之目的系为保障人民生
命、身体及财产等法益,且对主管机关应执行职务行使公权力之事项规定明确,该管机关
公务员依此规定对可得特定之人负有作为义务已无不作为之裁量空间,犹因故意或过失怠
於执行职务或拒不为职务上应为之行为,致特定人之自由或权利遭受损害,吕欣桦自得向
国家请求损害赔偿」(司法院大法官会议释字第469号解释理由书参照)。准此,公务员
违反为了公共利益、一般国民福祉而设之规定,人民非当然可迳以公务员怠於执行职务请
求国家赔偿,尚应根据上开解释理由书所揭櫫之裁量收缩理论所示:「危险发生之迫切性
」、「公务员对於损害发生之预见可能性」、「人民自行回避损害结果之可能性」及「职
务义务规范之明确性」等基准判断。
「平等」的重要性,大概就是从这边看出来
如果真的认为无暇兼顾,则不好多招生、而应转介到其他学校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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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羡人间琢玉郎,天教分付点酥娘。
尽道清歌传皓齿、风起,雪飞炎海变清凉。
万里归来颜愈少、微笑,笑时犹带岭梅香。
试问岭南应不好,却道:此心安处是吾乡。
——【北宋】苏轼《定风波・南海归赠王定国侍人寓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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