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theodoranian (维基百科执行主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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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Re: [讨论] 命案条目
时间Sun Oct 17 22:12:49 2010
※ 引述《fuzuki (维基百科执行主编)》之铭言:
: 最近有人开始以ip的身分,创建一些命案条目,
: 同时,也开始编写台湾还没枪毙的死刑犯列表,将命案条目给挂上去。
: 也许有人想要操作反废死吧@@~ 那不是本文要讨论的主旨,随他去。
: 我是偶然看到的,命案条目把犯案过程描述地很详尽,
: 凶手几时几分作了什麽,之後几时几分又作了什麽,
: 将命案流程刻画地栩栩如生,看了实在不是很舒服。
: 过去中文维基百科社群唯一有关的讨论是[[明成皇后]]闵妃被虐杀的描写,
: 经过讨论之後,太裸露的陈述最後被改掉了。
: 另外,[[方姓国中生奸杀案]]的被害者姓名被公开,非常非常地不厚道。
死者姓名不应被公布 因为同时违反两项法律:
儿童及少年福利法
第 30 条
任何人对於儿童及少年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遗弃。
二、身心虐待。
三、利用儿童及少年从事有害健康等危害性活动或欺骗之行为。
四、利用身心障碍或特殊形体儿童及少年供人参观。
五、利用儿童及少年行乞。
六、剥夺或妨碍儿童及少年接受国民教育之机会。
七、强迫儿童及少年婚嫁。
八、拐骗、绑架、买卖、质押儿童及少年,或以儿童及少年为担保之行为
。
九、强迫、引诱、容留或媒介儿童及少年为猥亵行为或性交。
十、供应儿童及少年刀械、枪梅、弹药或其他危险物品。
十一、利用儿童及少年拍摄或录制暴力、猥亵、色情或其他有害儿童及少
年身心发展之出版品、图画、录影带、录音带、影片、光碟、磁片
、电子讯号、游戏软体、网际网路或其他物品。
十二、违反媒体分级办法,对儿童及少年提供或播送有害其身心发展之出
版品、图画、录影带、影片、光碟、电子讯号、网际网路或其他物
品。
十三、带领或诱使儿童及少年进入有碍其身心健康之场所。
十四、强迫、引诱、容留或媒介儿童及少年为自杀行为。
十五、
其他对儿童及少年或利用儿童及少年犯罪或为不正当之行为。
第 46 条
宣传品、出版品、广播电视、
电脑网路或其他媒体不得报导或记载遭受第
三十条或第三十六条第一项各款行为儿童及少年之姓名或其他足以识别身
分之资讯。儿童及少年有施用毒品、非法施用管制药品或其他有害身心健
康之物质之情事者,亦同。
行政机关及司法机关所制作必须公开之文书,不得揭露足以识别前项儿童
及少年身分之资讯。
除前二项以外之任何人亦不得於媒体、资讯或以其他公示方式揭示有关第
一项儿童及少年之姓名及其他足以识别身分之资讯。
性侵害犯罪防治法
第 13 条
广告物、出版品、广播、电视、电子讯号、
电脑网路或其他媒体,不得报
导或记载被害人之姓名或其他足资识别被害人身分之资讯。但经有行为能
力之被害人同意或犯罪侦查机关依法认为有必要者,不在此限。
违反前项规定者,由各该目的事业主管机关处新台币六万元以上六十万元
以下罚锾,并得没入前项物品或采行其他必要之处置;其经通知限期改正
,届期不改正者,得按次连续处罚。但被害人死亡,经目的事业主管机关
权衡社会公益,认有报导必要者,不罚。
请管理员协助删除有提及被害人(包括被性侵的女生跟被打昏的女生)的身分资讯
谢谢!
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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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信站: 批踢踢实业坊(ptt.cc)
◆ From: 180.218.155.166
1F:→ theodoranian:包含历史页面 10/18 00:23
2F:推 MilchFlasche:推 10/18 06:08
3F:→ fuzuki:我只是看不过去没死的人姓名还被公布 10/18 06:12
4F:→ ffaarr:已把姓名删除并封锁几个历史版本,如还有不当之处可以再改 10/18 08:45
5F:→ theodoranian:谢谢远~我怕到时候维基被罚钱...得花更多心思来处理 10/18 09:48
6F:→ RekishiEJ:不过若是未成年的犯罪被害人或遭虐待、遗弃孩童於报导前 10/22 00:49
7F:→ RekishiEJ:死亡,依法媒体是可以公开实名的。 10/22 00:50
8F:→ theodoranian:但是那也仅限未被性侵的儿少 10/22 13:17
9F:→ theodoranian:而且即使可以报导 也不是依法可以 10/22 13:18
10F:→ RekishiEJ:不对喔!因为被性侵的未成年若於报导前死亡其实名即可公 10/31 09:11
11F:→ RekishiEJ:布。不如请内政部儿童局解释好了。 10/31 09:11
12F:→ RekishiEJ:人家美国都公布了。 10/31 09:12
13F:→ theodoranian:不可能,性侵害案件不会因为是儿童就可以公开 11/10 00:4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