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VOT1077 (Arsene 风之谷卫鹰 )
看板Whales
标题[情报] 判决书
时间Sat Oct 9 20:18:36 2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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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我把有关球员无罪的理由内文部份 结录於此
乙○○ <= 应该是曾汉州
(一)诈欺取财部分
讯据被告甲○○、黎绍君、周宏哲、丙○○、乙○○、纪
俊麟、陈健伟、黄贵裕、郑昌明等9人均否认犯行。查:
1、被告甲○○等9人被诉前揭公诉意旨(一)之1、3部分
(1)检察官指称被告乙○○、纪俊麟、陈健伟、黄贵裕、郑昌
明等人,於95年下半球季鲸队与其他球队之某2场比赛,
涉嫌共同打放水球。惟起诉意旨仅泛称95年下半球季某2
场比赛,则确实之比赛场次、对战球队、比赛结果等,均
属不明,经本院命补正後,公诉人以补充理由书指出,
依
被告乙○○於侦查中所供,应系95年3月30日或4月12、13
日之比赛场次,然被告乙○○於侦查中
经检察官提示96年
度赛程表後,系供称;黎绍君有指示我3月30日这场、4月
12日或13日这场打假球等语(编号22卷第36至39页),足
见公诉人补充理由书所载,显有违误,
迄至本案辩论终结
前,检察官并未提出相关事证,足以特定所指95年下半球
季之2场比赛为何,致本院无从检验球赛内容,进而得与
其他事证相互勾稽,是认此部分犯罪事实,举证容有不足
。又被告乙○○所供96年3月30日或4月12、13日之球赛有
放水之嫌一节,不在本件起诉范围,所述是否属实,无从
予以审究,附此叙明。
(2)再上
开95年下半球季鲸队与其他球队之某2场比赛,被告
乙○○於初次侦讯时固曾自白:黎绍君於95年4、5间请我
配合打假球,约在95年後半段有亲自拿钱给我2次,每次
200万元,我再分给纪俊麟、陈健伟、黄贵裕、郑昌明,
每人各30万元,他们各拿了2次等语(编号22卷第26至27
页),惟第2次侦讯时,即否认有配合打假球情事,仅坦
承有收受被告黎绍君为酬谢其分析球队输赢讯息所给予之
200万元1次(编号2卷第399至389页),被告黎绍君於侦
查中亦坦承因签赢赌金,有受案外人邱崑鈜所托,交予被
告乙○○200万元(编号2卷第149至150页),堪认被告乙
○○确有收受被告黎绍君交付之200万元,至其交付原因
为何,其2人所供系分析球队消息所得,明显悖离常情,
殊难采信,应可高度怀疑其内情恐有不法,然而该200万
元是否即为公诉意旨所指95年下半球季某2场比赛配合放
水之代价,依现有卷证资料,尚缺乏相当之积极证据足以
佐证。又被告陈健伟、黄贵裕、郑昌明自始否认有何配合
放水及收取30万元酬金一事,被告纪俊麟於检察事务官询
问时坚决否认,嗣於检察官复讯时,则态度逆转供称有於
95年下半球季收取被告乙○○交予之30万元2次等语(编
号22卷第51至53页),惟同时供称其第1次并未配合,被
告乙○○想要给予压力,始又交付第2次等语(同上出处
),
经本院勘验侦讯光碟结果(院卷五第101页反面),
检察官追问乙○○有无指示配合放水、放水场次为何等节
,被告纪俊麟未能具体回答,语焉不详供称:可能是刚好
打不好,好像是吧,我也不晓得,应该有和我点过是哪一
场等语,检察官进一步问以乙○○系何时指示配合场次,
亦即30万元系赛前或赛後收取,被告纪俊麟则供称「(问
:是给钱之前还是之後)事後。(问:是先给你钱再讲配
合场次?)他是先拿给我,分2次拿给我。(问:先叫你
配合打哪一场,球赛後再给你钱?)啥?(问:是先叫你
那一场配合,刚好顺着他的意,他钱就给你?)嗯,钱是
後给的。」显然前後矛盾,是由被告纪俊麟所述,亦不足
补强被告乙○○於侦查初始自白之可信性。
(3)检察官另谓96年4月29日鲸队与熊队在高雄县球场之比赛
,被告乙○○、纪俊麟、陈健伟、黄贵裕、郑昌明等人有
共同配合放水,事後取得
不详酬金等情事,所起诉之比赛
场次固属明确特定,惟检察官并未指明各该被告球员所实
施之具体放水手段为何,稽之该场比赛内容(编号18卷第
243页),
被告纪俊麟、黄贵裕均未上场,被告陈健伟击
出2支安打,有3打数、2得分、1保送、1三振、无失误,
被告乙○○有2打数、1打点、无失误,被告郑昌明有3打
数、无失误,形式上观之,尚无从认定有何故意表现不佳
或失常之处;又依现有卷证,
并无证据显示被告乙○○等
球员就该场球赛,有取得任何报酬,
起诉意旨泛指被告乙
○○等球员事後取得不详酬金,尚嫌无据;检察官另认被
告甲○○於该场球赛诈得2417万元赌金,但并未指出证据
方法何在,故此部分犯罪事实,积极证据亦有不足。
(4)承前,关於95年下半球季鲸队与其他球队之某2场比赛、
96年4月29日鲸队与熊队之比赛,有无球员配合打假球情
事,既欠缺积极、直接之事证足以证明
,则被告乙○○使
用被告黎绍君交付之信用卡刷卡消费、以被告黎绍君交付
之行动电话单线联络等情,固有可疑,然究属间接事证,
与上开被诉球赛有何具体关连,是否另涉其他不法,均无
可得知,故无从以之推论被告纪俊麟、陈健伟、黄贵裕、
郑昌明有於上开球赛配合放水。同理,被告陈健伟、黄贵
裕经测谎结果呈不实反应,虽有卷附内政部警政署刑事警
察局测谎监定书可稽,但亦不得以之作为不利被告等人之
认定。
2、被告周宏哲被诉前揭公诉意旨(一)之2部分,被告丙○
○被诉与被告甲○○、黎绍君共犯前揭犯罪事实五部分
(1)公诉意旨(一)之2所指96年4月28日鲸队与熊队在高雄县
球场之比赛有打放水球之犯罪事实,业经检察官就被告甲
○○、黎绍君部分,以并案方式补充更正,并移送本院审
理,详如前揭犯罪事实五所载,足见此部分原始起诉事实
所载犯罪情节未臻详尽,部分内容亦有错误,关於被告周
宏哲是否涉嫌其中,当无从仅以内容有所疏误之原始起诉
事实为据,惟被告周宏哲并不在检察官移送并案之犯罪事
实范围内,此由并案意旨书当事人栏、事实栏均明载被告
为甲○○、黎绍君,而未含被告周宏哲即可得知,且公诉
人於本院准备程序时业已具体表示:并案事实系更正补充
起诉书犯罪事实栏所载三之(二)之犯罪事实,所涉被告
为甲○○、黎绍君,不含周宏哲等语甚明(院卷四第174
页及其反面),是本院自无从审认被告周宏哲涉犯此部分
罪责;况退而言之,核阅全卷,并案部分之证人陈东兴、
黄俊中、蔡英峰、蒋智聪等人历来证词,均无一证及被告
周宏哲牵涉在内,至原起诉部分之卷证,除可得知被告周
宏哲系因管理签赌帐务而与被告甲○○、黎绍君等人关系
密切外,并无证据足以证明被告周宏哲有何参与买通球员
之行为,是认此部分犯行,罪证尚有不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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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我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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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F:推 jlwhales:在这种文件上看到这麽多熟悉的名字感觉很难形容...... 10/09 22: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