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SbHunt ()
看板Whales
标题Re: 我们所认识的纪俊麟
时间Sun Aug 26 01:05:06 2007
被告尚不是有罪之人,更遑论仅有犯罪嫌疑之人,要求侦查不公开,乃是理所当然,因为
,他(她)有没有犯罪,还是未定之数,检察官或侦查辅助机关任意公开破案或落网的消
息,经媒体而公告周知,形同媒体审判或人民公审。
不过,在某些情形,公开部份侦查事项,有助於维护治安、安定人心、澄清视听、防止危
害继续扩大,且该公开甚有必要,一昧抱守侦查不公开反而不对。这些情况约略有:现行
犯或准现行犯,已经逮捕,其犯罪事实查证明确者;越狱脱逃之人犯或通缉犯,经缉获归
案者;影响社会治安之重大案件,依据犯罪嫌疑人的自首、自白,案情明确,且无串供串
证之虞者;侦办的案件,依据共犯或有关告诉人、被害人、证人之供述及物证,足以认定
行为人涉嫌犯罪,对於侦查已无妨碍者、影响社会大众生命、身体、自由、财产之安全,
有告知民众注意防范之必要者;对於影响社会治安之重大案件,因犯罪嫌疑人潜逃或不详
,为期早日查获,宜请社会大众协助提供侦查之线索及证物,或悬赏缉捕者
转载自
http://www.tahr.org.tw/site/article/2001.03.08.htm 作者为林俊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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