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imallen (Allen都不Allen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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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讨论] 关於网路电台的法律问题分享
时间Sun Nov 5 12:05:35 2006
关於这个部份..
因为之前刚好在做相关的资料查询..
其实我也不知道这些资料是否正确..
不过就我所知道来分享一下..
首先要说明的是..
目前管理国内会员及国外音乐协会之音乐着作中之「公开演出权」、「公开播送权」、
「公开传输权」三种着作财产权的管理单位为MUST(社团法人中华音乐着作权仲介协会)
依着作权法第三条第一项第十款之定义,『指以有线电、无线电之网路或其他通讯方法,
藉声音或影像向公众提供或传达着作内容,包括使公众得於其各自选定之时间或地点,以
上述方法接收着作内容。』,故凡於网路网站上主动或被动播放背景音乐、网路音乐试听
下载、
网路广播电台、网路电视影片、网路卡拉OK、KTV、网路广告及其他通讯方法如电
信业者之手机铃声下载,如有公开传输音乐时,则需申请公开传输之概括或个别授权。
(资料来源:
http://www.must.org.tw/must_p2.htm)
所以网路广播电台传输音乐是否需要授权?
相信这是一定要取得授权的,
但是在着作权法中,若使用人可以『主张合理使用』,则可以不必授权。
那麽目前是否需要付费、取得授权呢?
根据目前可以查到的资料答案是不需要的。
依照『经济部智慧财产权审议及调解委员会』最新有讨论到关於网路广播的资料,
(下文取自:经济部智慧财产局着作权审议及调解委员会94年第1次会议纪录)。
--
决议:
一、 本案申请新增、修订之使用报酬率,经审议修正通过如下,并准予依新增、
修订之使用报酬率收费。使用报酬率调降项目,准予备查。
二、 针对未获审议通过或将审议意见加注说明之项目(书面资料粗体斜字划线处),中华
音乐着作权仲介协会得於采纳、补充资料後,另行申请。
三、 按着作权仲介团体条例第23条第3项规定,为文化、教育或其他公益性之目的而利
用着作者,仲介团体应酌减其使用报酬,其利用人无营利行为者,仲介团体应酌收其使用
报酬。依前揭规定,酌减或酌收後之使用报酬,以不超过审议通过之使用报酬率之50%为
限。
四、 本局於本次审议通过之使用报酬率实施届满2年以後,得予以检讨调整。
贰、概括授权公开传输使用报酬费率
网路广播:
本项费率保留。
(审查意见:请就技术面再区分为streaming(串流)、download(下载)、simulcast(同步
)等情形之使用报酬率,并检送相对应之国外参考费率资料後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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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目前网路广播的费率属於保留状态,也就是没有审核通过,
所以必须等待新的决议通过以後,才需要进行授权。
另外有网友提到的AM.FM的部份,
在相关的费率中,与网路广播是属於不同的部份噢^^
如果有错,请多批评指教!
我只是根据收集到的相关资料来说明,也不是学这方面的,所以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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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61.230.165.232
※ 编辑: imallen 来自: 61.230.165.232 (11/05 12:06)
1F:推 akinchu:感谢分享!! 11/06 01:23
2F:推 slex:长知识了~感谢. 11/06 18:07
3F:推 junzuo:恩 目前很困惑 所以都不敢太高调播放 ~~~ 电台他们播歌也要 11/09 18:00
4F:→ junzuo:给钱吧!??? 不知道 希望能有明确的规定 ... 11/09 18:00
5F:推 imallen:广播电台的公开播送和网路电台的公开传输属不同范围的噢!! 11/09 21:5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