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Houei (金山好吃粥,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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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Re: [心得] 孙吴吏民簿简介
时间Fri Apr 5 06:10:13 2019
※ 引述《asdf95 (K神我们巴西见)》之铭言:
: 给吏就是吏
: 从後面的吴简已经证明两者间一样
: 只是不同人书写的习惯不同而已
给吏跟吏还是有差别的
以下内容皆节录自韩树峰的《孙吴时期的"给吏"与"给户"--以走马楼吴简为中心》
字下面加注"^^"者,因为我不会在BBS的字外面加框,所以以此符号代替,请见谅QQ
同理"__"则表示纯框框的符号
观察〈吏民人名年纪口食簿〉会发现,登陆家庭成员状况时
给吏之类的名称会放在最後面,而无一置於姓名之前,如:
民男子蔡若年卅七给驿兵 若妻大女赐年卅算一 (简二.1781)
民男子杨明年八十六给驿兵 明妻大女敬年六十二 (简二.1778)
.__男侄葛年九岁 .敢(?)父公乘利年八十给子弟(简二.1680)
与上述相反,各种吏的名称,一律都会被登记於姓名之前,如:
郡吏黄葛年廿五 葛父公乘署年五十七(简二.1720)
县吏邓橎年廿七 璠(?)妻大女金年廿一算一(简二.1729)
军吏朱谦年卅五 谦妻大女壹年廿六算一(简二.1723)
郡卒潘囊年廿三(简二.1708)
再者若该户有一般平民、亦有给吏时,给吏不但可列在家庭成员之首,如上引简所示
也能列於作为一般平民当首位的家庭成员之後,如:
民大女郭思年八十三 思子公乘__年六十一给子弟(简二.1818)
^^
问题是吏的情况并非如此,民、吏共存时,列於首位的肯定是吏而非民,如:
州吏惠巴年十九 巴父公乘司年六十七(简二.1675)
^^
司妻大女益年五十八 巴女弟司年十(简二.1937)
司户下婢女__长五尺 司户下奴安长五尺(简二.1674)
^^
郡吏黄鷰年廿五 鷰父公乘署年五十七(简二.1720)
署妻大女客年五十三 署子公乘年十三荆目(简二.1719)
^^
解妻大女顷年十五肿 解弟士伍致(?)年八岁腹心病(简二.1718)
署侄子女咄年十二(简二.1722)
郡卒潘囊年廿三(简二.1708)
囊妻大女初年廿六 囊父公乘寻年六十一苦虐(?)病(简二.1696)
寻妻大女司年卅四肿右足 囊男弟公乘祀年十一(简二.1694)
县卒谢牛年廿四(简二.1698)
午妻大女傅年廿 .午父公乘范年六十一(简二.1699)
以上诸个家庭的父亲均在世,但吏却列在首位,显然与户主由父兄担任的惯例矛盾
从司户下婢、司户下奴而非记为巴户下婢、巴户下奴看来,该户户主仍是惠司而非惠巴
可见这些吏未必就是户主,此乃差别之一
差别之二可参见李均民、宋少华对《竹简(肆)》中各里户籍统计的介绍
五唐里领吏民50户,其中给新吏5户、县吏4户、郡吏2户、州吏__户、县卒1户、佃帅1户
显示出给吏、吏并存,而含义自不相同
侯旭东《长沙走马楼吴简所见给吏与吏子弟》一文也提到
给吏不拥正式职位、亦属编制内的吏,而仅承担对应的吏的工作罢了
大概只能从官府领到廪食而不是俸禄,再透过检视业已刊竹简的名籍会发现
吏家的子弟 or 民的籍上注明"给X吏",却未有过州吏、郡吏、县吏、军吏本人之名籍上
再注明"给X吏"的情况,如:
郡吏郭慎年卅八 慎男弟水年廿四给吏 水男弟宝年十岁(简八.3560)
军吏李曾年卅九 曾男弟贡年廿三给郡吏 贡男弟年廿一(简八.3650)
简而言之,持给吏就是吏的论点,有黎虎等人,主张因实际工作部门差别而有不同称呼
但未能对本篇其他学者提出的质疑,做出合理的解释
希望有版友能帮忙释疑一下,感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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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F:推 viroid: 推 04/05 07:54
2F:→ kuma660224: 是不是类似里长有给职,邻长无给职(有某些福利但没薪 04/05 08:36
3F:→ kuma660224: 饷) 04/05 08:36
4F:→ kuma660224: 给吏似乎是种义务役,任期内要承担责任。 04/05 08:3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