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prononhead (贝尔格莱德红星)
看板Warfare
标题Re: [问题] 国际法的人道主义在战争中的适用
时间Fri May 10 02:54:54 2013
前文恕删,
看了大家的讨论,我想分享一点自己的观点以及国际人道法(战争法/武装冲突法、基本为
同义词)上的规范方式,希望能厘清一部分定义问题。
一、战争的非法化
虽然时至今日武装冲突仍然持续不断,可见的未来大概也不会消失。但是自1928年非战公
约(The General Treaty on the Renounciation of War)开始,使用武力当作推行国家政
策的手段就是非法的,在该公约第二条也要求国际争端与冲突必须和平解决。
( 很讽刺的没过多少年二次大战就爆发了。)
这个原则也被联合国宪章所继承,在联合国宪章第二条第三项与第四项分别要求国际争端
以和平方式解决,第四项则规定不得威胁使用或是使用武力,侵害其他国家的领土完整或
政治独立。
所以国际法上原则使用武力是非法的,例外是透过联合国的集体安全方式行使武力,以及
正当防卫的状况。前者如联合国的维和部队派驻各地,後者最近没什麽好例子,大概就是
美国进攻阿富汗与伊拉克,美国都对外宣称是符合国际法规范的,看来看去大概也就正当
防卫还有点关系,不过恐怕真要解释是不会成立的。
二、战争法的适用时机
除了禁止武力使用外,国际法另外也有战争进行方式的规范,这就是目前在讨论的战争法
或称国际人道法。而国际法的法源其实也不只是条约,还包括国际习惯法与一般法律原则
,(还有其他的,只是这三个最重要)但後两者比较不容易证明,而且在战争法的领域成文
化程度颇高,所以通常谈这领域的东西是以条约为主的。
至於什麽情况可以是用战争法?
传统上,战争法只适用於国家与国家之间的武力冲突,内战啊、叛乱啊,
都被当成国内的问题,除非涉及交战团体承认
例如假设各国承认科索沃为独立国家)否则不会有国际法介入的余地。
但1949四日内瓦公约的共同第三条开始,明文规范内国战争也必须遵守一些战争法的规定
,後续的前南斯拉夫国际法院、卢安达刑事法庭等,
也认为国际武装冲突法已经成为习惯法,因此即使非缔约国跟内国的状况,国家也必须遵
守。国际刑事法庭依据其罗马规约第八条,也对国内武装冲突的战争罪享有管辖权,所以
可以说,现在基本上国际与国内的冲突都有战争法的适用了。
三、战争法如何规范战争行为
战争法主要内容为规范国家从事战争行为时,不能超出一定界线。战争法分为海牙与日内
瓦两大法源,各自有一些不同的规范。以下基本上是以现代的战争法为主论述,只有跟海
牙(1907海牙公约)有关的部分会特别提出。
(一)战争行为的合法原则
现代战争法主要依循两大原则:区分原则与比例原则。
简单来说,区分原则是指战争中必须区分战斗员与非战斗员、军事目标与非军事目标。
只有战斗员跟军事目标可以作为军事攻击的对象;而比例原则则是要求不能以超过比例
的军事手段达成目的,当然在战争法上军事指挥享有很高的判断空间。
区分原则下,战斗员主要是指正规军,可以合法攻击他们。民兵之类的要满足一定要求
才算是战斗员。战斗员放弃战斗後可以享有战俘的待遇,不能任意加以虐待,可以不回
达军阶、所属单位等资讯以外的军事情报,逃脱中没有攻击或是伤害卫兵也只能受纪律
处罚。逮捕所用之手段则必须合乎比例,非不得已不能枪杀战俘,更不能作为处罚抓回
来枪毙。
实际上战前战後也有些案例是因为违反对战俘的待遇被判刑的(国内与国际法院)。
而军事目标则是指对军事行动有实际贡献,当时情况下破坏或是占领有明确军事利益的
物体。包括兵器、兵工厂都是。当民用物体被拿来军用时,也会变成军用目标,此外,
军民两用物也是可以攻击的目标,只是因为没有明确定义,所以原则上跟前者相同,必
需在其作为军事利益使用时才可以攻击。
上述两个原则反映在很多不同的规范上,例如
1977日内瓦公约第一议定书51条就禁止无差别攻击(indiscriminatory attacks),
包括不以特定军事目标为对象的攻击(乱打)、使用不能特定军事目标为对象的作战方法
(打到了也没差)等等。
以二次大战的地毯式轰炸来说,放在现代绝对是违法的。
(二)具体的战争手段规范
简单来说,现代的战争法规定军事行动1不能干涉平民、2不可以攻击放下武器的人、3
不能利用他方对国际法的信赖作为战争手段。
第一点跟第二点是自1907年海牙公约就确立的原则,第一点甚至包括不能无故毁坏平民
财产等等。在现代原则不能攻击战斗员的状况,更是如此。但是战斗员原则上也不能伪装
为平民,或是故意使对方无法分辨战斗员与非战斗员。这跟第三点比较有关,其他还有例
如战斗员诈降然後攻击对方、假装为中立国或平民等等都算是违法行为。
总结以上今天讨论的问题,在今日跟二次大战时合法性如下:
1.地毯式轰炸:今日违法、二次大战当时不清楚。但是可以确定不能以杀对方人民/建筑可
以降低对方国力或是威吓为由打非军事目标,或是屠杀人民。
2.故意杀平民、杀战俘:现在过去都违法,现在更明定战俘企图脱逃时除非攻击卫兵,否则
不能击毙(只能处以纪律罚,逮捕时不能用过当的手段)。
三、战争责任:
最有争议的是可不可以以听上级命令为由免责,在纽伦堡大审采取否定见解。
国际刑事法庭罗马规约则采原则上可以(当然要有听令的法律上义务),但是不能明知命令
违法的状况下仍然采行之。(如果被枪押着那是责任能力的问题了...简单来说不会有责任
本篇参考:
丘宏达,现代国际法,(2008)
劳特派特修订,王铁崖等译,奥本海国际法,下卷,第一分册,(19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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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政治上很喜欢以国家尚未形成阶段的人类社会,形容国家间的关系─没有中央政府,
大家想办法自己生存。
在这种情况之下,欠缺中央机构的法律执行,当然国际法的执行上也就比较困难,无怪乎
到今天都还有学者主张国际法根本就不存在。在二次大战那种拚得你死我活的情况更是
如此,当自己的存亡都受到威胁,我想也不会在乎法律了吧。
但是除了极端情况外,其实还是可以看出战争的型态与手段正在改变,国家间也会在乎
自己所作所为到底合不合法。在冷战後美国独强的单极,美国也扮演了不少类似法律
执行者的脚色,到处"处罚"他觉得违反国际法的国家(当然他自己也常不鸟国际法)。
而常设的国际刑事法庭也让现在多了一些比较中立、公正的选择。
当然大概战争行为是不会消失,各种极端的战争手段也不会因为国际法的存在而放弃,
不过还是可以看到战争法的影响的,至少在没有爆发世界战争的状况下,各国还是
尝试维持这个秩序,或是宣称自己的行为是合法的,好歹还是认同这些规范的。当然这与
国内法的执行程度天差地远,在地球联邦出现前大概也不可能走到相同的程度,不过,算
是还有点进展吧...
只期望不要有下一次世界大战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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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F:推 analysis0813:善 05/10 02:57
2F:推 NKN:其实一大问题是最近的战争主流不是国际战争 而是内战 05/10 09:28
3F:→ swpoker:法律仅只存在於人类社会,而且具有执行力才是有效力的 05/10 09:28
4F:→ NKN:内战 套句某国常主张的 会有人说"内政问题 国际不应干涉" 05/10 09:29
5F:→ NKN:内战要套用国际公约非常困难 海牙法院也不好审 05/10 09:30
6F:→ NKN:就好像美国抓到美籍恐怖份子 也会有要适用国内法当一般罪犯 05/10 09:31
7F:→ NKN:还是作为敌方战斗员 来审理的争议 05/10 09:31
8F:→ NKN:但是实务上不论 至少共通的口号上 我认为是有进步 05/10 09:33
9F:→ NKN:现在大家都会互相指责对手滥杀平民 显见这个口号有普世化 05/10 09:34
10F:→ NKN:不会像古早那样 战败方的老百姓要杀要奸要买卖都可以公开进行 05/10 09:35
11F:→ NKN:最近战争不赚钱的原因之一 就是普世价值废除奴隶制 05/10 09:37
12F:→ NKN:这一点对遏止靠战争赚钱 有积极作用 05/10 09:37
13F:→ swpoker:卢安达事件就是一例 05/10 09:39
14F:→ NKN:站在现代的人权观点 我们还是有点进步 05/10 09:40
15F:→ NKN:虽然有一说是废止在战争中抓奴隶反而增加屠杀率 05/10 09:41
16F:→ NKN:因为现在抓到人不能公开强制劳动 还要费水粮 杀掉比较省钱 05/10 09:42
17F:→ NKN:但是我个人认为这依然算是有进步 毕竟不想杀的人还是很多 05/10 09:43
18F:→ NKN:而且就有遏止三不五时出草掳人买卖的效果 05/10 09:44
19F:→ prononhead:对,内战是很麻烦的问题。不过公约对内战适用的内容跟 05/10 11:24
20F:→ prononhead:国际战争是不大一样的,内战只有最低限度交战要求,而 05/10 11:25
21F:→ prononhead:且不影响原本内国法的规定,在这件事情上单纯的干涉内 05/10 11:26
22F:→ prononhead:政恐怕没办法挡住国际的介入。当然,要是自己的拳头够 05/10 11:27
23F:→ prononhead:硬那也没有人敢动,这也是国际法先天不良的问题... 05/10 11:28
24F:→ prononhead:美国用的"敌方战斗员"其实是内国法单方面把恐怖分子当 05/10 11:29
25F:→ prononhead:成非法战斗员,是一种对方不能享有公约权利的宣示。 05/10 11:32
26F:→ prononhead:(顺带一提) 05/10 11:34
27F:→ prononhead:上面太乱了,整理一下:1.恐怖分子本来就不是合法战斗员 05/10 13:23
28F:→ prononhead:,无法适用公约的待遇。交战团体如果没有符合国际法上 05/10 13:24
29F:→ prononhead:一定条件,也只有最低待遇标准问题。 05/10 13:24
30F:→ prononhead:2.如果是国民,国民应享有的权利与义务不会因此改变 05/10 13:25
31F:→ prononhead:在违反国际法最低标准的状况,这时候同时国际法院跟内 05/10 13:26
32F:→ prononhead:国法院都会取得管辖权。 05/10 13:26
33F:→ prononhead:上面美国的例子,那些人不会得到公约的待遇,接下来就 05/10 13:27
34F:→ prononhead:看国内法怎麽处理了。 05/10 13:27
35F:推 KoujikiOuji:大推 05/10 15:30
36F:推 Swallow43:推这篇看法 05/10 20:47
37F:推 JosephChen:Good! 05/10 22:35
38F:推 jonathan836:推这篇 05/10 23:12
39F:推 Zsanou: 推这篇 05/12 23: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