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ck121 (??)
看板Volunteer
标题Re: [问题] 可否追溯登录98年6月1日前之志工时数?
时间Sun Aug 1 15:55:11 2010
※ 引述《martin110287 (七年级帅哥≧﹏≦凸)》之铭言:
: 依据内政部98年6月1日内授中社字第0980009286号函之解释,
: 「依据志愿服务法第9条及志愿服务证及服务纪录册管理办法第2条立法意旨,
: 民众须完成基础训练及特殊训练始成为该运用单位之志工。
: 故民众未完成该2项训练前,所先行提供之服务,自不能计算为志工服务时数。
: 准此,志工尚未完成志工基础训练、特殊训练前所服务之时数,
: 不得计算为志工服务时数。」
: ---------------------------------------------------------------------
: 依据法律不溯及过往原则 :
: 法律的效力仅在法律公布後才有效,其效力并不追溯至法律规公布实施前所发生的事项
: 想请问
: 刚刚才完成志工基础及特殊训练
: 那麽98年6月1日前的时数是否能追溯呢?
: 我96年8月1日至98年4月30日服务时数
: 共373小时(有志愿服务绩效证明书)是否可以追溯登录呢?
: 还是说我这一年半等於在做白工?
: (我知道志工差不多是做白工啦不过我还蛮需要志工服务时数的)
: 大家是不是也觉得这个规定还蛮北X的阿?........
志愿服务法系中华民国90年1月20日公布
有关内政部91年10月11日台内中社字第0910027178号函释说明二
「志工於取得志愿服务纪录册前之服务时数采计问题」乙节,
即将於99年5月30日停止适用。
说明:
一、依据内政部98年12月1日内授中社字第098070862号函办理。
二、内政部91年10月11日台内中社字第0910027178号函释说明二
「志工於志愿服务法施行前即已在运用单位担任志愿服务工作,
得於完成训练取得纪录册後,补登自90年1月22日起之志愿服务时数」,
系因应志愿服应志愿服务法施行後,相关子法尚未订定发布前之弹性作法,先予叙明。
三、内政部监於志愿服务法已施行8年,且志工如於该法施行多年後
方完成教育训练并取得纪录册,而补登自90年1月22日起之志愿服务时数,
恐有违背志愿服务法之精神,经与该部法规会研议,将该释函予以停止适用,
为兼顾规范对象信赖利益之保护原则,於该解释函停止适用前,
先行设过渡期间(6个月)处理原则,并於99年5月30日停止适用。
於99年5月30日停止适用.....算你虽
--
※ 发信站: 批踢踢实业坊(ptt.cc)
◆ From: 122.123.86.111
1F:推 pttufo:去问单位吧....有些还是可以补时数的 我的就可以补 08/11 11:5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