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Aves (天空)
看板Volunteer
标题[资讯] 役男申请替代役办法(志工福利)
时间Wed Jan 3 00:15:23 2007
※这篇是给还没当兵的男生看的,主要是亮色的部份...让大家知道有这麽一回事!
役男申请服替代役办法
中华民国八十九年四月二十六日内政部台(八九)内役字第八九八一一九八号令发布
中华民国九十年八月十日内政部台(九十)内役字第九○七九三六七号令修正
第 一 章 总 则
第 一 条 本办法依替代役实施条例第五条第四项及志愿服务法第二十一条规定订定
之。
第 二 条 役男经徵兵检查为常备役体位者,得申请服替代役。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不得申请:
一、有缓徵、申请改判体位或延期徵集等事故者。
二、大专程度以上役男具预备军、士官资格者。
前项第一款缓徵事故於申请之年缓徵原因消灭者,或具前项第二款资格,於申请时切结俟
核准服替代役後即放弃预备军、士官资格者,不受前项不得申请之限制。
第 三 条 服替代役之申请及甄选作业程序如下:
一、核定员额:主管机关於每年二月底前审查需用机关提出之替代役类别及员额需求,报
请行政院核定。
二、公告:主管机关依行政院核定替代役类别及员额,拟定替代役甄选简章,并公告之。
三、申请:由役男或其代理人於公告申请期间,检具有关证明文件,向户籍所在地乡(镇
、市、区)公所提出。经受理後,於核定之日前暂不徵集。
四、甄选:於公告後二个月内完成。申请人数在核定员额内时,迳予核定;逾核定员额时
,以抽签决定之。
前项作业得由主管机关依实际需要於当年内分次办理。
第一项第二款甄选简章应说明替代役各类别之录取员额、甄选资格、方式、服役期限、待
遇及限制条件等事宜。
第 四 条 服替代役之申请资格区分如下:
一、专长资格:役男具有替代役各类别需用机关指定之国家考试及格证照者,得选定正、
备选志愿各一种,并优先甄试。
二、志工资格:从事志愿服务相关项目工作满一年且服务时数达一百五十小时以上,具有
志愿服务绩效证明书之役男,得优先服该相关类别替代役。
三、家庭因素:役男因家庭状况合於第八条规定而申请者。
四、宗教因素:役男因宗教信仰理由合於第十五条规定而申请者。
五、一般资格:役男不具前四款所列资格或因素而申请者。
以前项第一款至第四款资格申请之役男,如经甄审未入选或条件不合时,得依其志愿再参
加一般资格之甄选。
第一项第一款之正选志愿,以需用机关指定之主要证照专长为范围;备选志愿以需用机关
指定之次要证照专长为范围。
第 二 章 专长、志工及一般资格申请服替代役
第 五 条 乡(镇、市、区)公所受理专长、志工及一般资格服替代役申请案件後,
即行初审,如核验专长证照或证明文件发现不符或错误时,应请原申请人於截止申请日前
补正;符合规定者,於截止申请日後二日内,分类缮造名册及统计表,连同专长证照或证
明文件影本,陈报直辖市、县(市)政府。
第 六 条 直辖市、县(市)政府收到前条陈报之役男服替代役申请案件後,应即复
审,并依下列规定办理:
一、专长资格申请案:依年次、教育程度及专长汇整,陈报主管机关。
二、志工资格申请案:依年次、教育程度及类别汇整,陈报主管机关。
三、一般资格申请案:统计陈报案件总数,陈报主管机关。俟主管机关配赋员额後,申请
人数在配赋员额内时,迳予核定;逾额时,以抽签决定,并得并常备兵抽签办理。
第 七 条 主管机关收到前条陈报之申请案件,依下列规定办理:
一、专长资格申请案:各类别申请人数未逾核定员额时,会同需用机关审查後迳予核定;
逾额时,会同需用机关办理抽签作业。如役男未抽中正选志愿,而其备选志愿尚有余额时
,得递补录取该备选志愿。但备选人数超出该类别之余额时,仍以抽签决定之。
二、志工资格申请案:各类别申请人数未逾核定员额扣减专长资格录取名额後之余额时,
会同需用机关审查後迳予核定;逾额时,会同需用机关办理抽签作业。
三、一般资格申请案:以各类别核定员额扣减专长资格及志工资格录取名额後之余额总数
,再按各直辖市、县(市)政府陈报之一般资格申请案件总数,配赋各直辖市、县(市)
员额。
前项兼具符合同一类别专长及志工资格条件者,应最优先服该类别替代役。
第 三 章 家庭因素申请服替代役
第 八 条 因家庭因素申请服替代役,指役男之家庭状况合於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
一、役男家属均属六十五岁以上、十五岁以下或患有身心障碍者。
二、役男已婚并育有十五岁以下子女,除役男及配偶外,无其他家属,或其他家属均属前
款之情形者。
三、役男家属患有中度以上身心障碍者,除役男及有照顾能力之家属一人外,无其他家属
,或其他家属均属第一款之情形者。
前项役男及家属年龄之计算,应以出生之翌年为一岁计算之。
第 九 条 前条所称家属,系指下列役男亲属:
一、父母、子女及配偶。
二、兄弟姊妹。
三、祖父母、曾祖父母。
四、役男年满十八岁以前,已设於同一户籍且同居共营生活之其他三亲等内之血亲或姻亲
。
归国侨民及大陆地区、香港、澳门来台役男之家属,以在国内设籍者为准。
第 十 条 役男之家属有下列情形者,免予列计:
一、因案羁押、判处徒刑在执行中,或正接受管训处分、感化教育。
二、失踪并经户籍注记有案。
三、兄弟入赘或姊妹出嫁而未同居共营生活。
四、已被社会福利机构公费收容养护,或有其他扶养义务人。
五、年龄二十岁以下,正在政府立案之学校就读者。
前项各款情形,於徵集前原因消灭者,应恢复列计家属。
第 十一 条 役男或其家属,如有认领、收养、招赘、离婚、终止收养或年龄变更等情
事,一律以该役男年满十八岁以前,已经办理户籍登记有案者为准。但役男本人被收养者
,限於役男年满十岁以前经办理户籍登记有案者为准。
第 十二 条 乡(镇、市、区)公所受理家庭因素申请服替代役案件,应依下列规定办
理:
一、将役男家庭因素申请服替代役调查审核表及有关资料,交由各村里干事或役政人员实
地调查。
二、依前款之调查结果,役政人员得向当事人或有关机关实地复查後,签注明确意见,於
二十日内将调查审核表、有关资料及证明文件,陈报直辖市、县(市)政府核办。
三、对显着不合申请服替代役案件,得迳予驳回。
第 十三 条 直辖市、县︵市︶政府收到前条案件时,应依下列规定办理:
一、於二十日内审查核定,并将核定结果以书面通知乡︵镇、市、区︶公所并检还原调查
审核表,由乡(镇、市、区)公所转知原申请人。经核定不合第八条之要件者,应以书面
叙明其理由。
二、如认申请案件有疑义,应实地复查或向有关机关查证後核定;如因情形特殊难以核定
者,应叙明理由及具体意见陈报主管机关核示後,依规定处理。
第 十四 条 役男或其家长接到不合因家庭因素申请服替代役之通知书後,如有不服,
应於十日内向原乡︵镇、市、区︶公所申请复核,原乡(镇、市、区)公所查实後陈报直
辖市、县︵市︶政府复核。
申请复核经驳回後,如有新原因发生,得於徵集入营前申请再复核,逾期不再受理。
第 四 章 宗教因素申请服替代役
第 十五 条 役男因信仰宗教达二年以上,且其心理状态已不适服常备兵役者,得申请
服替代役。
前项役男信仰之宗教,其所属宗教团体,须经政府登记立案。
第 十六 条 依前条规定申请服替代役者,应检具下列文件:
一、自传。
二、理由书。
三、切结书。
四、政府登记立案之宗教团体出具之证明文件。
第 十七 条 乡(镇、市、区)公所受理宗教信仰因素申请服替代役案件,应於五日内
将证明文件及初审有关资料陈报直辖市、县(市)政府复审。
第 十八 条 直辖市、县(市)政府收到前条案件时,应於十日内完成复审,并将证明
文件及复审有关资料陈报主管机关核定。
第 十九 条 主管机关收到前条案件时,应依下列规定办理:
一、应於三个月内召开审议委员会完成审议。
二、审议时,为了解役男之信仰、动机、心理等理由是否真实,得实施面谈,并得邀请该
宗教负责人或证人出席。
三、对审议案件认有疑义,不能决定准或驳时,得核定一定时间暂不徵集之观察期,观察
期间最长不得逾一年。
前项第三款观察期间,直辖市、县(市)政府应会同乡(镇、市、区)公所实施调查并作
成纪录,於观察期届满後十五日内,由直辖市、县(市)政府将役男各项资料陈报主管机
关审核。
第 二十 条 主管机关对前条之审议结果,应於十五日内函知直辖市、县(市)政府及
役男本人;核定一定时间之观察期或不合格者,应述明理由。
第 五 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役男因家庭、宗教因素服替代役,属家庭因素者,以於户籍地服役及返家
住宿为原则;属宗教因素者,以服社会服务类替代役为原则。
第二十二条 直辖市、县︵市︶政府及乡︵镇、市、区︶公所对核定服替代役者,均应
分类建立名册列管;对核定不合者,应将申请时间、核定机关日期、文号及不合原因,分
别登录於兵籍表及有关册籍,并键入资讯系统存档列管。
第二十三条 直辖市、县︵市︶政府应按月将替代役徵集训练统计表,陈报主管机关。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所需书表格式,由主管机关定之。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替代役实施条例施行之日施行。
--
"Everybody can be great, because anybody can serve."
-- Martin Luther King Jr.
--
※ 发信站: 批踢踢实业坊(ptt.cc)
◆ From: 140.112.212.114
1F:推 wjm0407:可惜到最後几乎都没有员额给志工资格的人抽 01/03 02:35
2F:推 zzziiii:志工替代役至今没人成功申请过.......orz 01/03 12:58
3F:推 Aves:好像是因为专长资格的人就已经抢破头了 志工资格也排不到 orz 01/03 15:25
4F:推 sausalito:除非顺序更改 不然其实可以直接忽略这个 01/03 16:5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