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Jaymond (有球打就是个幸福)
看板Volleyball
标题[情报] 中华排球协会 各级裁判证 3/1起开始换证
时间Mon Mar 3 00:37:35 2008
中华民国排球协会 各级教练暨裁判换证制度实施办法
97.01.13理监事联席会决议
一、目 的:为提昇我国排球教练暨裁判素质,储备优秀教练暨裁判人才,建立教练
暨裁判制度并办理各项讲(研)习会提升专业素养,以利我国排球运动的
全面推展。
二、依 据:本办法依据中华民国体育运动总会「全国运动协会建立教练暨裁判制度
实施准则」之相关规定办理。
三、协办单位:各县市体育会排球委员会。
四、适用对象:(一)持有本会各级教练证及全国体总核发之教练证者。
(二)持有本会各级裁判 (含沙排)证者。
五、实施日期:自中华民国97年3月1日起至5月30日止。
六、换证办法:1-将持有之各级教练或裁判证件、申请表连同1寸彩色照片乙张及手续费
新台币100元整(同时换发教练及裁判证者相片2张,手续费200元,
累推)寄送本会办理换发原同级证件。
2-持有全国体总核发之教练证者,黏贴影本即可,正本自行留存。
3-持有国际1级及2级教练证及国际裁判证者需持原全国体总核发A级证件
影本办理换发国家同级证件。
4-逾55岁持有各级裁判证件者得申请换发永久荣誉裁判证。
5-新换发之各级教练及裁判证件有效期限为期3年(至民国100年)。
6-原证件遗失或毁损者得由本会审查无误後依程序办理换证。
七、再换证办法(民国100年):
(一)持各级裁判证者:
1-三年内应参加本会办理之裁判研习会累计32小时(含)以上,并持有证明
文件。
2-三年内依本会裁判职务派遣简则办理,未曾被暂停职务者。
3-三年内未曾受司法机关判刑确定或本会奖惩委员会处以停止活动确定者
。
(二) 持各级教练证者
1-三年内应参加目的事业机关(体委会、体总、奥会)办理或核可之国内外
机关团体办理相关排球教练研习会累计16小时(含)以上及本会办理研习
会累计16小时者(共32小时),并持有证明文件。
2-三年内未曾受司法机关判刑确定或本会奖惩委员会处以停止活动决议者
。
3-三年内需参加各级竞赛(县市、全国及各级联赛)担任执行教练乙次或投
稿国内外杂志两篇专业排球论文并刊登者。
八、再换证日期:依各证件载明截止使用期限1个月前,持相关证明文件申请办理换发新
证。
九、备 注:1-自101年起未持有本会制发之各级教练证者,不得担任各单位代表队教
练及助理教练乙职。
2-持有新制发之各项证件者免费参观本会主办之各项国内外竞赛。
3-逾期未办理换发新证者视同放弃其教练及裁判资格,本会备文函请中华
民国体育运动总会注销其各项资格。
4-经本会奖惩委员会处以停止活动决议者,需至停止活动消灭日起始得办
理换发新证。
5-持有永久荣誉裁判证者不需换发新证,该证永久有效。
6-97年度起持有本会核发之各种(级)证件,依本办法於有效期限後办理换
发新证。
十、本办法经理事会通过後送中华民国体育运动总会核备後实施,修正时亦同。
详情请上中华民国排球协会网站
http://www.ctvbatpe.com.tw/modules/news/
--
※ 发信站: 批踢踢实业坊(ptt.cc)
◆ From: 61.223.36.27
※ 编辑: Jaymond 来自: 61.223.36.27 (03/03 00:39)